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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陈锡勋

    一、保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性
    保险的宗旨.是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原理.在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组织单位和个少、通过共同分摊或积蓄的办法.建立和积累保险基金.并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赔付保险金,以达到稳定社会生产和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这就是社会主义保险的本质特征。它一方面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将社会分散的资金积累成保险基金,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和合理的赔付支出,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同时为保险公司自身创造更多的基金积累和利润。这主要体现为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用积累的保险基金来补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付保险金。为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从而起到“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这就体现为保险业的社会效益。这两个效益同存于保险业这个统一体之中,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如果放弃社会效益,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就会改变保险业的性质。如果不顾经济效益,专讲社会效益.就无法积累保险基金,也就无从谈及补偿经济损失.使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得不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