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保监会、公安部联合发文严打保险犯罪行为
中国保监会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工作联络和情况通报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两部委在行政与刑事执法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上升,特别是“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此次两部委联合发文,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保险监管机构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相应地,各级公安机关发现涉及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也应及时移送保险监管机构。 通知要求加强办案协作。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遇到阻碍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保险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对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公安机关应给予必要协助。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保险监管机构可联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保险监管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通知强调,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查处保险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工作联络制度,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情况通报,探讨打击和预防保险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近一段时期以来,保监会和各保监局查处的涉及保险业“三假”的案件共42起,其中假保险机构23起、假保单4起、假赔案15起。保监会日前已经启动开展打击“三假”(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专项行动,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排查、重点打击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初步遏制住制售假保单、编造假赔案等保险犯罪行为。(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9-08-12)
保监会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 近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题听取保监会有关部门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汇报,重点研究今后一段时期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的政策措施。 这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是由保监会统一组织,有关保监局参与,集中对部分基层保险机构的中介业务进行解剖麻雀式的深入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公司在中介业务中违法违规的问题比较突出,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利用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等。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尽管反映在个别基层机构,但应当引起全行业的高度警觉。这是保险业经营粗放、内控薄弱、非理性竞争的重要体现,也是导致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与保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的要求不符,严重影响了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此,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政策,不断健全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制止。 吴定富要求,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把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工作,使包括基层员工在内的全行业都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保监会要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为各级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立明确的原则和依据。 吴定富最后强调,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抓问题产生的根源,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彻底纠正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做法。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创新手段与方法,有效遏制与打击保险市场存在的虚挂应收、虚假批退、虚列费用、虚假赔款、虚假保单、虚假机构等突出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9-08-12)
保监会要求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公司和单位,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会在通知中指出,近期,个别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费率浮动的规定,对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人,不按《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投保人能够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投保人不能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主动通过公司业务系统、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按照《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 保监会同时要求,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一旦发现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违规线索,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证券时报 2009-08-13)
保监会持续推动收付费管理工作
8月4日,中国保监会披露保险行业收付费管理的阶段性成果,截至6月末,行业收付费方式中,银行转账占比提高到86.8%,柜面现金占比约为12.9%,营销员现金占比仅为0.3%。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发生了多起营销员利用公司收付费管理漏洞实施诈骗、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严重侵害了投保人利益,败坏了保险行业的声誉。为防范资金风险,提升寿险公司内控水平,保监会于去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规范了现金收付费方式和非现金收付费方式适用的具体条件,并对单证、印章、信息化管理和内部监督等配套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表示,收付费环节管理使行业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显著加强,一些隐藏多年的违法违规问题得以集中暴露,集中清理出一批挪用保费案、合同诈骗案和非法集资案,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行业形象。仅降低保险资金日均占用额一项,如果按年投资收益率5%计算,每年就可节约2000万元。(中国证券报 2009-08-05)
保监会联手农业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
日前,中国保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发布通知称,双方将加快完善保险与防疫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通过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共用等机制,共同推进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发展。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产品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生猪保险,是妥善解决生猪生产问题、稳定猪肉产品市场的重要措施。自2007年国家启动生猪保险业务以来,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已累计承保生猪1.53亿头次,承保能繁母猪9700万头次,生猪出险赔付700万头次,能繁母猪出险赔付500余万头次。 但在生猪保险工作取得重要成绩、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制约生猪保险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如耳标佩戴率不高导致保险基数不准,无害化处理措施不到位导致理赔数量不清等问题。特别是当前猪肉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一些地区出现了养殖户变相杀猪、恶意出险的现象,生猪保险的道德风险增加。 通知指出,保险监管部门、兽医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协同推进生猪保险与疫病防控工作,共同建立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通过防疫与保险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与疫病防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共同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通知同时指出,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不搞恶性价格竞争和违规经营,强化规范管理,坚持保险宣传到户、保险凭证到户和保险赔款到户,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和监管要求公开,并准确核实承保数量,详细登记承保明细信息,确保保险数据的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在主动加强与当地兽医部门有效合作的同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一定的工作及劳务、培训等费用,实现有效激励,确保生猪保险工作顺利进行,降低养殖风险,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金融时报 2009-08-08)
保险欺诈趋严重 粤保监局再次展开调查 8月6日,广东保监局发通知称,保险欺诈现象呈现数量增多趋势,将在省内开展保险欺诈问卷调查工作。一个月前,保监局公布对东莞、珠海、江门三市保险欺诈现象调查结果,这一次保监局撒大了调查网,本次调查将涉及20个地市的近500家单位。 保监局的通知称,随着经济形势发展,保险行业发展壮大,保险欺诈现象呈现数量增多、涉案金额增大、作案手段多样化的趋势。此次保险欺诈问卷调查将针对广东省保险欺诈的现状、保险机构对保险欺诈的认知状况、重视程度、管理现状、反欺诈采取的策略等进行。 此次保险欺诈问卷调查的对象按保险机构的内部层级分为两层级:第一层级为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第二层级为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含地市级营销服务部)。 保监局要求各省级保险机构立即成立本单位保险欺诈问卷调查工作小组,并拟在8月12日至13日组织工作小组进行集中培训。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此次调查中所有填报单位的问卷,并向广东保监局统一报送。(每日经济新闻 2009-08-07)
吉林保监局就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结算实施零现金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近日,吉林保监局就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结算实施零现金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一是在直接业务结算方面,对个人客户保费的收取应采用POS机刷卡方式进行结算,对个人客户支付赔款、退保费等各项付款,要在营业场所提供可替代现金结算的支付方式供保户选择。 二是在中介业务结算方面,对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和出单点缴纳的保费应采用POS机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对中介机构手续费的支付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对个人代理人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应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 三是在运营费用结算方面,对于公司内部运营费用的报销,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条件、一定金额实行零现金管理。对于员工薪酬发放、差旅报销、借款等所有涉及公司员工的资金收支,应采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吉林省保险学会 杨惠娟 2009-08-12)
大连对机动车服务类兼业代理实施分类监管
日前,大连保监局出台《机动车服务类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考评办法(试行)》,着重从三个方面实施对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的分类监管,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明确考评内容,采取量化考评。将考评内容分为必达标项指标和依法合规、诚信履约、后续服务、业务经营等其他项目指标,对必达标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考评,对其他项目指标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考评。 第二、在协会组织考评、全行业参与基础上,保险公司对合作的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实施考评,监管部门对考评工作进行末端监管。 第三、按照考评结果将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划分A、B、C、D四类不同监管等级,对其实施差异化监管。实际操作为:D类机构会被依法取消兼业代理资格;C类机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期整改,整改不力者将被施以相应监管措施;B类机构会被纳入监管关注对象。 据了解,以上做法的有效之处在于责任条块分明,保险公司、自律机构和监管机构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监管机关以倒逼机制迫使每一个责任环节落实到位、难走过场。而连环式的责任衔接和针对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分类政策”的无缝隙匹配,又会把以往较易形成监管软肋的兼业代理置于监管的“有效和可控之中”。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大连针对机动车服务类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的首次考评工作现已全面铺开。(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