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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监管的几个问题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 江生忠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宣告成立,这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这一改革措施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与生俱有的监管力度相对不足等问题,而且也在某种意义上重新界定了我国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我国在五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财政型”,即“财政管保险”,在八、九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金融型”,即“银行管保险”。从实践看,这两种保险管理体制都给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许多间题,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履。因此.这次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强调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了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必将有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符合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近成立的保监会,无疑应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确立其监管任务、内容和原则等。因为,此次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宗旨显然不应局限于监管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方式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保险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并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