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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险条款在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徐蓉

    目前。机动车辆保险使用的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6年颁布的,该条款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充实《保险法》的精神及内容,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1997年又经人总行批准,规范和增设了9个附加险种.使条款内容更趋于合理、严谨和完善:但在保险实务工作中,新条款仍存在一些疑点和间题.某些条款内容不易把握,实际操作有难度.给理赔工作带来难度,
    一、火灾和自燃的定义
    火灾一般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自燃,是指“由于物质逐步发生氧化,内部热量不易散发.以致温度不断升高而引起物质本身燃烧变质”。由自燃所致的损失,一般均不包含在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内。机车险条款明确将自燃列为除外责任.并新开办了“附加自燃损失险”:问题的关键在于,条款对自燃的解释与一般保险意义上的自燃概念有歧义二条款将汽车电器、线路、油路故障等汽车内部原因起火均视为自燃;当保险车辆因上述原因发生火灾时,如果保户未投保附加自徽损失险,保险少、则理应拒赔。而根据我国《保险法》中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来解释,条款中的.‘火灾”未明确界定火灾原因及责任范围,则凡因火灾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纵使被保险人对火灾发生有过失行为,保险人也不能援引.‘自燃损失险”内容为规定条款据以为抗辩事由。因此,建议火灾险在条款内注明承保责任范围,或将附加自燃损失险所承保的责任列为火灾险的不保范围。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