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黄刚
一、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在保险的性质、资金来源、保险程度、保险责任、经办主体及经营原则等诸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性质、范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对象都必须参加,而且享受的待遇也由法律法规确定,属法定或强制性质。人寿保险是由投保人与寿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是等价交换的契约关系,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一般属自愿性质。 二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强制征缴,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国家承担最终责任。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是由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交纳,由单位和个人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