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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不应参与保险的定损工作

杨培根 林志卿

    近年来,我国有些省市的物价与公安部门联合作出规定,对交通事故中的受损车辆(包括出险保险车辆)实行强制定损。这种做法,与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是格格不入的,而且极大地损害了作为政府部门的物价与公安的社会形象,既无法律依据,又没有实践的必要。以下就此谈几点拙见。
    一、物价部门的强行估损,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1.物价部门强行对出险保险车辆实行估损,违反了《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1条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物价部门强行估损的做法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垄断保险公估行业甚至扰乱保险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这种做法必须坚决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