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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王宁
一、保险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保险业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和职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加大整个保险业的经营风险。从实践来看,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 1侵犯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使用竞争对手在产品保护期内的保险条款展业。保险公司经过精算设计出来的保险条款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出来的保险条款有半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但有的保险公司为展业需要,在竞争对手保险条款优越,更适应客户需要时,擅自使用竞争对手在保护期内的条款,或者以竞争对手条款为基础,稍微调低保险费率,通过签订书面保险协议的形式进行承保。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2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市场竞争。有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时,不是依靠自身的保险条款优越和优质的保险服务去竞争,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取得竞争优越,而是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通过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或请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的形式,明确规定行业内单位必须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市场竞争,垄断某些行业内的保险业务。 3擅自降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经过精算后确定,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审定后执行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允许随意变更。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为取得竞争优势,不考虑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反人民银行关于保险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私下签订保险协议方式,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者采用退还“安全奖”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4向客户支付保险费回扣。保险费回扣是指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按保险条款签订保险协议,保险人收取标准保险费后,在帐外暗中给予投保人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在帐外暗中向投保方经办人或单位领导支付钱物,邀请其外出旅游,为其报销私人开支费用等。这类行为直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5进行抵毁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抵毁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是指故意制造和散布有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的虚假消息,抵毁其法人人格,使其无法参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行为。保险公司利用业务人员散布竞争对手没有经济实力,不能按约履行保险责任,或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有损竞争对手商业声誉的消息等,均属于抵毁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6盗窃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有的保险公司为市场竞争需要,采取非正当途径,窃取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料,如内部工作计划、财务业务统计数据、业务分析报告等,侵犯竞争对手商业秘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保险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了民事违法(上接第39页)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诚实的经营者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并使受到实际损害的经营者获得补偿。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因此,凡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进行抵毁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市场竞争,被侵害方都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由竞争法行为行政主管机关施予的行政制裁措施,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有:(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取消经营资格;(4)通报批评。依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78条规定: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业务的,限30日内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者,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第80条规定: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回扣的,除责令收回回扣,处以回扣金额等额的罚款外,并给予通报批评。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触犯刑律,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应受刑事处罚。对盗窃其他保险公司商业秘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单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邮编:230001)(责任编辑: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