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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事故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邓辉

    在保险公司的寿险理赔实务中,经常发生因缺乏足够的证据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正确的认定,同时对于保险金申请人到底应该提供什么证据和资料即负有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按照目前的保险惯例,保险金申请人要按照保险人在其理赔程序中列明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理赔要求的材料。《保险法》也把举证责任归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这也符合民事法律通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与一般民事举证责任不同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举证责任是比较宽松的,我国《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保险金申请的举证责任人。
    1保险人应通知或告知举证责任人履行举证责任。因为保险人需要什么证明和资料,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怎样的举证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请求赔偿和给付保险金时并不清楚,因此需要保险人进行告知或通知,如果保险人认为证明和资料不完整需要补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要按照《保险法》第23条规定提供举证。
    2上述人员的举证责任是有限度的,即他们只能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并且这些资料须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无法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取得的证明和资料,就可以免除他们的举证责任。同时,如果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和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无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免除责任之后,就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应由保险人举证。
    3《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举证责任没有明确分类,对是否负有连带举证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他们不是负有连带举证责任,他们就应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比如,保险人不能要求投保人提供受益人应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否则,就可以视为保险人没有正确地通知投保人履行举证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果没有举证或举证不完全,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其一,如果没有正确举证,可能会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确认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或者无法确认给付保险金的金额、对象或方式。如保险金申请人没有提供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保险人就无法给付死亡保险金。其二,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没有完全举证的,如果该举证不影响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性质的认定,只是影响保险金给付金额的多少,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25条规定,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金。
    5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认定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应就自己的判断进行举证。比如,如果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属于自杀,保险人就应提出举证;如果保险金申请人认为被保险人属于意外,那么申请人就应提出举证。
(作者单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险综合管理部,
邮编:518029)
(责任编辑:蔡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