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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态势促进寿险业健康发展

高丽秋

    1992年10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作为第一家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公司在上海开业,以其全新的展业方式和直接营销机制为我国寿险业的发展赋予了新的内容,使寿险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然而,随着近几年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的频发,特别是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的破产,使我国寿险公司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建立在粗放经营基础上的高增长。寿险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服务产业,其发展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一、当前寿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历史并不长,自1982年恢复国内业务以来,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银行、证券业一起正在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核心支柱,保险业对加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稳定人民生活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寿险业特别是寿险经营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寿险业宏观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滞后与监管不力并存。保险监管部门对寿险业在管理上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人员少、机构没有理顺,加之没有全国性的、分层次的中介自律组织,寿险监管只能把很多微观层次的问题由宏观来管,如费率的厘订和险种的设计都需要保险监管部门来确定,而一些重大问题:如风险防范、偿付能力及资产负债比例的监控,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评价、监控系统等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被提上重要日程。相关的保险法规直到1995年、1996年才逐步出台,而且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少与其实施密切相关的配套的实施细则,使本来缺乏专业管理人才的基层监管机构难以操作。
    (二)保险市场在微观上呈自发性、盲目性的无序竞争状态。我国保险市场到目前已是群雄纷起,多家并存,市场主体总计已达到25家。但由于对寿险经营认识上的差异,以及内部管理、监控机制不完善,在扩张规模的趋动下,有的公司采用抵毁同业公司形象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超范围允诺、误导保户、超期办理停办险种业务,采用行政手段干预投保,提高展业成本等违规行为,大大损害了寿险经营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作为市场主体的寿险经营公司的组织形态离现代寿险业制度有较大差距。政企不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不分、寿险与非寿险混业经营一直是影响我国寿险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现有寿险公司普遍缺乏专业人才以及成熟的经营理念。正确的经营理念是成功经营的前提,然而长期计划经济的束缚,导致了人们对涉及寿险经营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模糊认识。一味追求数量规模,不计成本,盲目地铺摊子,设立机构,不利于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内部经营机制。
    (四)人文环境及价值观念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寿险需求层次和地区差异性,使寿险业的发展呈现出不均衡的态势。二、影响寿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寿险业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加深,与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我国保险市场向自由竞争性市场发展的趋势已成为必然,在这种客观形势的作用下,必然会产生许多影响寿险业健康发展的因素。
    (一)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特点,制约着寿险业的发展
1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着人们对寿险的不同需求程度。寿险需求是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人们对寿险经济保障的需求量。影响寿险需求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发展水平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当较低层次的需求如生理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就会产生第二层次的安全保障需求。当人们的温饱等基本生理需求都得不到保障时,安全需求就不可能在考虑之列,这时的寿险只能是一种奢侈品。从世界寿险业的发展来看,完全可以证明这一观点。不论是寿险深度还是密度,发达国家一般都比发展中国家高。根据1996年全球82个国家保险深度排行榜所列数据看:排名前十位的均为发达国家,其寿险的平均深度为717%,而排名后十位的均为发展中国家,其寿险的平均深度仅为009%,相差近80倍。就同一国家而言,其寿险增长率的变化一般也与经济增长的变化相吻合,发达国家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时期,如美国在本世纪50—60年代,日本在60—70年代,其寿险业的发展也较快,而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其经济增长相对放缓,寿险业的增长率也随之下降。可见经济发展的状况影响着寿险业的发展。
2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速度决定着寿险业发展呈区域性不均衡特点。我国目前虽然整体上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水平不尽一致,沿海开放地区与内陆省份相差悬殊,因此决定了寿险业的发展呈现出区域性不均衡的特点。从寿险深度看,1996年全国平均值为0.5%,吉林为0.2%,山西为035%,浙江为0.48%,而海南1995年为0.57%。从寿险密度看,1996年全国平均为2469元(人民币,下同),吉林为108元,山西为361元,浙江为4291元,而上海则达到22222元。这种状况需要现有以行政区域设置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针对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特点,对其分支机构作出不同的发展要求。
3地域之间的各种经济成分比重不同决定着寿险业发展的规模。不同的经济区域,由于各种经济成分、经济结构(个体、私营、外资、工业、农业、服务业所占比重)、收入水平、人口结构(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人口)的不同,体现在思想观念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从而呈现出对寿险需求的层次和走向上的差异,如发达地区法人为其雇员投保的比例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个人平均保额的差距也很大,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同区域寿险需求不同的局面。寿险区域性要求在研究寿险业发展时不能不作出特殊的考虑。
(二)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的体系与制度滞后于市场开放进程的状况,为寿险业的发展埋下隐患
1由于法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使刚刚起步的我国寿险业,在尚未“入关”前就已经历了不平等竞争,同为寿险公司税赋却不相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执行着不同的所得税率,外资公司的税赋比其它公司低一倍多。
2目前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本无法控制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而对国内寿险资金的运用却限制很严。随着国内寿险业的发展,规模的扩大,能否保持良好的偿付能力和正常的资产负债比例,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担忧。
3目前《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将行政区划、保费规模作为审批分支机构的主要依据,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又对处于发展初期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误导,使其片面追求规模,忽视业务质量。这种按行政区域设机构,按保费规模批机构的做法,不仅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容易误导新成立的寿险公司,盲目地铺摊子、设机构。
(三)寿险业自身的经营特点,使经营者的短期行为难以被察觉,风险防范任重而道远
寿险经营的是一种长期风险,与其它企业的经营相比,特点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成本费用在保单合约期满以前难以确定;平准型的保费收入与费用的集中支出造成新合同越多,当年亏损越大。履约时间长,经营初期不需要较大支出。另一方面,这些自身的经营特点使寿险公司在开办初期,出现亏损成为自然现象,这就为一些经营者不计代价,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甚至违法、违规运作,带来了可乘之机,使其不良行为在一段时期内难以被发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质量形成潜在威胁。
(四)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寿险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寿险经营主体的增多,特别是1992年后,个人寿险业务的迅猛发展,人才匮乏的矛盾显得日益突出。一是各经营公司缺乏经过系统培养掌握寿险经营理论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一些地、市的分、支公司,到目前为止甚至没有一名保险专业毕业生,使经营者本身对寿险业的发展,以及寿险经营的本质、特点、职能及其在市场条件下的经营目的、经营原则认识不清。二是寿险营销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人员流动性大,脱落率高,个别人在展业中出现了诸如误导客户投保、侵占、挪用保费等不良行为,这对以信誉为本、要求永续经营的寿险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五)盲目扩张规模的粗放式经营,使寿险机构出现“重复建设”的趋势
前一段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撒并营业机构,调整网点布局的举措,对金融服务业的“重复建设”亮起了黄牌。目前,在寿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基于对我国寿险市场潜力的乐观估计,各保险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竞相设立分、支机构,走上了以数量求发展的粗放经营之路,形成了新一轮的“重复建设”,这一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认识。三、对促进寿险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改革现行寿险机构设置的审批原则,确定按经济区域批设寿险经营机构的发展模式
现有三大全国性保险公司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不同经济地域发展状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地域寿险发展战略,以促进寿险业整体发展。我国地大物博,沿海发达地区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作为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按不同寿险需求推出符合地情、民意的寿险产品。新成立的寿险公司应确定以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为重点的发展战略。今后宏观管理部门应停止审批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全国性寿险公司,鼓励寿险公司集中在沿海及经济发达的地区发展寿险业。因为经济增长的实力制约着寿险的发展。目前,从我国现状来看,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沿海与内陆地区、城市与农村相比,对寿险的需求层次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沿海城市居民收入相对较高,寿险的发展潜力较大,应是寿险业发展的重点,近期集中发展发达地区和城市寿险业可以较好地集中有效的寿险资源,使整个寿险业尽快上规模。
(二)改变现有集团制发展战略,以经济区域为前提,实行人寿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的资产重组,解决寿险业分支机构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现在机构问题的现状是,新成立的寿险公司为发展业务规模,急需建立分支机构,否则将影响其业务发展速度。而过去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三大保险公司,由于机构设置重叠,市、县、乡层层铺摊,设机构,业务管理鞭长莫及,跟不上规模发展需要,业务发展极不平衡。以太保公司为例,太保公司在全国设立了66个分支机构,业务发展呈不均衡趋势。仅上海、北京、天津、广州等十几家大城市的保费占全公司的80%,其他几十家公司保费收入只占20%左右。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寿险业深化改革及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以经济区域为单位,实行寿险行业内部资产重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现代寿险企业发展框架。
(三)按照现代管理制度理顺现有寿险公司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总公司主体管理功能,建立一套全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内控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有三项重要内容:一是企业法人制度。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它需要人格化的法律地位,能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制度。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者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方法。三是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即要有一套规范的组织制度,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激励、约束和制衡机制。无论从寿险自身经营的特点还是从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要求看,都需要寿险公司强化一级法人体制。特别是寿险与产险由于性质上的不同,强化总公司主体功能显得更为重要。按照经营要求,强化总公司主体的管理职能,把所属省、市分支机构真正调整到销售功能和售后服务职能上来。按照经营要求,尽快建立起适合自己发展的一整套发展战略,建立CI识别系统,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理念,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重塑寿险经营组织形态,实行寿险经营专业化
十几年来,我国寿险业的组织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太保、平保公司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成立,本身就是寿险制度改革的成果,一些区域性专业寿险公司的设立也为寿险经营专业化开了先河。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寿险经营组织形态仍然不健全,现代寿险企业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目前仍有两大全国性保险公司的产、寿险业务没有分业经营。财产险和人寿险在险种对象、经营方式、成本核算、赔付方法以及聚集资金的性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产、寿险分业经营是国际寿险经营中的一个共同特点。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凡是寿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的。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从法律上对产、寿险的分业经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这实际上就规定了寿险公司经营必须专业化。因此,尽快实现寿险的专业化经营,是我国寿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作者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
邮编:132001)
(责任编辑: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