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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险经营如何保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华安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胡新民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漳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立法的目的。因此,自从《保险法》实施以后,有关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厂人们的关注。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保险是1997年消费者十大投诉热点之一。无独有偶,据北京一家市场研究机构进行的调查结果发现,有四分之一的人对保险服务不满意,认为保险索赔难、保险公司信誉差。这一情况给保险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它反映了我国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保险业粗放式经营的现状,同时也暴露了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症结所在。 近年来,我国保险人都纷纷提出厂“注重效益”的口号,这一口号会不会导致出现新的误区值得思考,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迅速觉醒,如何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一对矛盾,是摆在我们保险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追切的课题,这个课题不解决,必然制约保险业的发展。那么,产险公司如何在经营中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是值得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