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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需要适度的强制性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稳定农业经营,保持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降低自然灾害给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能保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农为本,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但考虑到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建议采取适度的强制性措施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原因是:农业保险效率与参保率有很强的相关性。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可相对降低农业保险费率,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也可以将财政补贴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上。国外实践证明,单纯提高保费补贴并不能有效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会非常严重,不仅不能提高参保率,甚至会出现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为了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农业保险参保率不高的问题,许多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加农业保险和享受其他农业优惠政策联系起来,吸收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
  日本的农业保险被认为是世界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早在1947年,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牲畜等列为法定保险范围,进行强制性保险。实行强制保险的有水稻、旱稻、麦类、桑蚕;牛、马、种猪、肉猪、牛仔等家畜类;桔子、苹果、葡萄、柿子、栗子、樱桃等果树类,还有大豆、甜菜、甘蔗、荞麦、日本茶、园艺设施内的蔬菜等。对其他果树、园艺作物、旱田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自愿保险不是全国性的,而是一种区域保险。日本还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在农作物保险中,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要强制加入,这种办法被称为当然加入制。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当然加入制是指每种保险品种的耕作面积,在规定范围内的,而且超过都道府县规定面积以上的农户,就必须加入保险。除此之外,日本还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
  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将实行了几十年的自愿农作物保险变成了有条件的强制保险。
  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由法律法规确定,并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了对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果树等)和主要饲养动物(牛、羊、马、猪、蚕等)实行强制保险。
  前苏联从1933年就开始发展农作物一切保险,在将近60年的实践中,他们创造出了一种比较独特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由国家保险总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国有、集体农业企业和个体农民的主要财产(包括农作物、饲养动物、建筑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产品、原料等)统统实行强制保险,并把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的其他业务放在一起核算,以便险种间的盈亏互补。
  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也采取了一些强制性措施,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只是联系的方式有所区别。斯里兰卡规定,凡种植被保险的粮食作物都要依法投保。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国只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依法强制投保。菲律宾1978年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法》明文规定,对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民必须实行强制性保险。
  我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实践中,农业保险被视为商业保险行为,按照《保险法》规范,《保险法》从根本上说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2002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但自愿保险实际上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因为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比较收益低而农业生产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把农业保险费的合理收取和乱摊派、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等同起来,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解放后我国农业保险跌宕起伏发展了几十年,总体而言还很不成熟,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很多,比如财政补贴不足、立法滞后、再保险和巨灾风险体系严重缺失等。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原因,没有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也是教训之一。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发展农业保险需要采取适度的强制性措施,我们要像重视保费补贴那样重视强制性,因为只有保持农业保险适度的强制性,才能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在增强农业保险强制性时不能照抄国外的做法,不能搞“一刀切”,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工作中摸索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向前推进。在这个大前提下,笔者就增强农业保险强制性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农业保险立法中,要明确“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将各种优惠政策与“适度的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农业保险的方方面面。要加强农业保险强制性的宣传,让农业保险的强制性深入人心,要让人们认识到强制性和保费补贴是农业保险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石。
  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农业保险的费率比较高,一般在6%-10%之间,完全由农户自身承担,会加大农民的负担,所以需要政府对投保农户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这是实现农业强制保险的基础。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可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增加保费补贴。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
  三是考虑到我国农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强制性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等)和养殖业(猪、牛、羊等)。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强制性农业保险的标的物范围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大田蔬菜、果树和其他养殖业。
  四是在农业保险保障和服务能力较强的粮食主产区,将各种支农优惠政策和贷款优惠政策与强制性农业保险结合起来,规定从农信社获得贷款的农户必须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
  五是在粮食主产区省份实行强制性区域化农业巨灾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再生产基本保障。区域化保险范围的划分可根据当地行政区划与农业自然灾害区域分布特点确定。
(中国经济时报 2006-12-19)
 
                                         保险第一股魅力何在?
 
  中国人寿回归,填补了沪深股市保险股的空白,而银(银行)证(证券)保(保险)的“三军会师”,也将进一步增强金融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
  沪深股市保险第一股中国人寿A股,进入上市倒计时。
  12月15日,刚刚顺利过关拿到中国证监会批文。12月20日,中国人寿就已奔赴上海、深圳等地,开始路演和询价征程。紧接着,12月26日,中国人寿就将启动网上发行。尽管中国人寿A股挂牌上市时间没有最后敲定,但已是箭在弦上。
  保险第一股,市场关注。作为继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石化之后的A股第四大权重股,中国人寿A股上市,毫无疑问将成为众机构争相配置的优质资产。
  新的蓝筹
  保险第一股即将登陆,沪深股市一片叫好。
  中国人寿在海外市场的表现,是最直接的理由。三年前,中国人寿在纽约和我国香港上市之初,并不被市场看好。作为首只境外上市的中国保险股,中国人寿H股发行价不过3.59港元,首日上市交易的开盘价也只是4.55港元。但经过三年发展,中国人寿在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人才储备、投资水平、盈利能力等方面,都有明显变化。中国人寿日前发布公告称,今年以来,公司保费收入已达1725.17亿元,市场份额为50%左右。截至今年上半年,公司总资产达6169.26亿元,投资资产规模为5840.42亿元。
  良好业绩成了股价的有力支撑。今年以来,中国人寿在香港的股价一路攀升,连创历史新高,12月15日更是一举突破20港元。12月18日,在中国人寿A股发行获通过的消息刺激下,中国人寿H股又大涨10.19%,盘中创下23.1港元的历史新高。目前,中国人寿H股最新市盈率已达到67.64倍。按照市值,中国人寿已位居全球上市保险企业第六位,在全球寿险企业中更是位居第一。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国内保险业进入持续上升时期,再加上国内资本市场全面回暖,中国人寿投资收益率还有望大幅提升。
  紧随中国人寿,香港市场上的另两只内地保险股——平安保险和人保财险的回归也渐行渐近,平安保险初定于明年初计划发行不超过11.5亿股A股。这些上市保险股早已是香港市场“金融龙头股”代表,并被很多金融机构视为理财产品的“锁定蓝筹”。业内人士预期,海外上市保险股回归,打开A股市场保险股闸门,还将掀起沪深股市保险业上市潮。眼下,市场对中国人寿的期待,也似乎寄托了更多良好的愿望——分享保险业的收益。
  中国人寿回归,填补了沪深股市保险股的空白,而银(银行)证(证券)保(保险)的“三军会师”,也将进一步增强金融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作为股市第一权重板块的金融股整体联动效应增强,机构资金必定会提升对金融股的配置比例,对银行股、信托股、券商股来说,将是一个极大刺激,市场也会有更多投资机会。
  前景扑朔
工行、招行、民生……今年以来,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板块在股市中表现抢眼。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沪深股市保险第一股受到追捧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而且,中国内地保险业发展的空间还相当大。到目前为止,内地市场保险深度不到3%,在上海的保险深度也不到4%,而世界平均水平是8%,发达国家更是超过10%。差距足以给投资者无限的想象空间: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受益于这种“想象”,中国人寿在香港市场表现惊人,股价今年以来涨了近一倍。
  想象归想象,要变成现实,就难了。事实上,最近两年间,境内市场传统的寿险业务,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从2004年到2005年,上海寿险业曾连续10多个月出现负增长。今年以来,从数字上看,似乎已经走出低迷。根据最新披露的数据,前11个月,上海市场寿险公司保费收入272.86亿元,同比增幅达到22.73%。但有专家指出,这股增势主要依靠万能险、投连险等具有投资功能的新型险种,传统寿险业务其实依然增长缓慢。换句话说,今年保险业的漂亮数据,很大程度得益于股市强劲增长带来的人气。这意味着,如果股市再度出现低迷,保险业的这股由投资热带来的人气,也可能迅速消亡。
  另外一个因素也值得引起重视。近两年来,或是上市融资,或是引进战略投资者,国寿、平安、太保三家保险龙头企业,无一例外将“充实资本金”作为战略重点。这并不是一种巧合。业内人士表示,在寿险发展之初,寿险公司普遍盲目扩张,年回报率超过10%的保单并不罕见。10多年后,这批老保单已经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沉重负担,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因此遭到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不足”的警告。“融资”势在必行。虽然为了轻装上阵,保险业的上市公司已经将那些负债沉重的老业务剥离到母公司,但母公司的巨大包袱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造成障碍,依然是个未知数。
  混业捷径
  就在回归A股前夕,金融业另一则重大新闻中也出现了“中国人寿”的身影。沸沸扬扬的广东发展银行竞购案尘埃落定,中国人寿成功获得广发行20%的股份。
  一面上市融资,一面竞购其他金融企业的股份……中国人寿两个大动作,似乎是2006年中国金融业的一个缩影:混业经营大幕拉开,庞大的金融控股集团开始酝酿。
  直到现在,中国一系列金融法规,依然严格实行“分业”原则,保险、银行、证券公司都必须“分业”,不能同时经营两种业务。这种隔离有效隔离了风险,却也使中国金融业在国际竞争中面临弱势,因为在国际上,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金融巨头大多同时经营多项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各家金融企业普遍选择了一种“迂回”方式,对其他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保险业为例,平安集团旗下已经有平安银行、平安证券、平安信托等多家子公司。中国人寿除参股广发银行外,已是中信证券的第二大股东。
    资本市场无疑为这种金融混业需求提供了一条便捷通道。毕竟,通过二级市场上的股权买卖或置换,通过市场力量的兼并或重组,来实现企业规模扩张以及多元化经营,更具灵活性。同时,有了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这条金融混业的通道也就更加透明和高效。有关统计显示,过去5年中,全球仅保险业的并购就达5000多件,涉及金额高达1000多亿美元,这些并购交易绝大多数是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的。业内人士认为,中国人寿回归,沪深股市金融板块更加完整,各类金融股股价联动性加强。这种股价走势联动,必然走向更深层次的经营联动。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打造金融控股集团,似乎已是必然趋势。
(解放日报 2006-12-21)

                                     有奖销售 保险公司游走违规边缘
 
  随着年底临近,不少保险公司瞄准时机准备掀起销售高潮,采取的促销手段也是五花八门。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保险公司宣传,年交保费在一定金额以上的投保人可获赠各种各样的商品,或者投保车险后可获免费加油10升。然而,保险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和服务的特性,这种有奖销售是属于正常的促销活动,还是涉嫌商业贿赂?保险公司又为何甘冒违规之嫌大搞有奖销售?
  违规边缘“走钢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保险公司在将赠送的商品价值分摊到保险产品的成本中后,致使该保险产品根据精算数据不再产生利润,即已低于成本,则该赠送商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从所赠商品的进货发票、保险产品预先设定的利润率等资料,判断出是否已进行了低于成本的销售,从而认定其是否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目前仍存在为数不少的保险机构在规模压力较大、利润考核指标不到位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不计成本的销售保单现象,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若达到一定程度,就将属于商业贿赂。
  特别是,如果保险公司超出商业惯例赠送商品或进行有奖销售,则肯定属于商业贿赂。《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考虑到了在促销中向客户赠送礼品的商业惯例,因而明确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不属商业贿赂。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超出商业惯例的标准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赠送商品,即便是不属低于成本进行销售,也应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另一方面,该规定与《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精神实质也是一致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势必会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保险机构间的恶性竞争,自然属违法之列。
  总之,向投保人赠送商品或进行有奖销售,应以商业惯例为限,而超出商业惯例的赠送商品或有奖销售则应当是被严格禁止的。据近日《广州日报》报道,“根据广东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保险业务的有奖销售和折让保费行为涉嫌商业贿赂,目前已明确禁止。”
  产品同质化是主因
  既然有违规之嫌,那么保险公司为何还要冒风险搞有奖销售呢?其中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是目前国内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保险公司之间很难靠产品的不同形成差异化竞争。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希望迅速扩大市场份额的保险公司只能“另辟蹊径”,靠给投保人“小恩小惠”来吸引保单。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大搞有奖销售也迫于销售渠道的雷同。目前除了保险代理人渠道,很多保险公司非常重视银保渠道,但在同一家银行的柜台上往往有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出售,而他们又非常相似,投保人进行选择时无从下手。保险公司要想吸引投保人只能靠有奖销售,通过变相降价来提高产品吸引力。
    有奖销售必然不是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根本途径,表面上扩大销售额的背后一方面降低了公司的利润,另一方面也搞乱了市场。创新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可喜的是许多保险公司正在为此进行着积极的探索。保险监管部门也从各方面给予了支持、鼓励和引导,中国保监会曾近期下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人身保险产品积极创新。随着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投保人在购买时将更有针对性,保险公司也不必为有奖销售游走于违规边缘。
(中国证券报 200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