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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明年起实施 1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对外公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财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都将同时为新规则所取代。 据了解,《规则》共分十一章、六十六条,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对金融企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有相应的罚则予以约束。《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金融企业则参照执行。 1993年,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副部长李勇表示,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有银行、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化,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适用性和约束力,不能较好地适应金融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亟需出台新的规则, 他认为,金融企业的内外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金融企业已逐步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方式也要相应转变;二是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今年12月11日以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对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三是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制定统一的、涵盖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据介绍,新发布的《规则》相对于原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主要有七个特点,一是改革了财政监管企业财务的方式,强调财政部门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二是废止了原有财务制度在成本、费用及资产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的自主权;三是界定了不同层次财务管理的内涵,明晰了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权;四是丰富并强调了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风险控制体系,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五是改革了财务分配制度,规范人工成本开支范围,建立职工激励机制,取消税后利润提取公益金的规定,明确了职工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六是整合提升了财务制度的层次,形成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财务制度体系;七是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系统应用财务管理方法,实现企业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李勇还透露,今后,为了为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财政部还将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并以《规则》为依据,在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财务风险评价和控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同时,为确保《规则》实施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还将不定期对金融企业执行《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保网 2006-12-18)
四大行不应缺席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改革的稳步推行,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属性随之确立,而人们头脑中“银行不会破产”的固有理念也必将成为历史。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将逐步全面开放,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失败、出现清偿性风险并引发经营危机的市场退出现象将不可避免。 日前,中国银监会领导表示,我国正在酝酿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先决因素——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等关键性工作均已提到了议事日程。显然,存款保险的政策的推出能够大大减少因银行倒闭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整个金融秩序将因此而获得稳定的保障,而存款人的利益亦可以得到维护。但值得警惕的是,据媒体报道,在拟议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工农中建四大行将可能不参与。笔者认为,如果最终的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因银行的体制出身而不同,那将是对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嘲讽! 四大国有银行的集体缺席有其历史背景和市场原因。一直以来,在普通公众心中,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代表的就是国家信用,国家财政是隐藏在四大银行资产负债表背后的财力支持。有了这样强有力且无需付费的隐含保险,四大行自然没有动力去花钱投保了。从市场层面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新兴的股份制银行。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将更加有利于新兴的股份制银行,为民营银行的大规模开闸提供了必要条件,所以该制度的推出将降低中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负责的市场格局,四大银行存在本能的排斥心理。 必须要强调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正是为了打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优势,而且只有断绝皇粮才能促使四大银行从根本上实现体制转变。其原因就是,国家隐形保险的背后就是四个字——政企不分,而国有银行改制的重要标志就是要割断政府与国有银行间多年来形成的信用“脐带”。 事实上,国有银行信用与国家信用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信用,国家信用是主权信用,国有银行信用则是一种银行信用,国家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国有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更令人担心的是,这种隐含的国家信用不但不能够解决和预防金融危机的爆发,反而可能由于国家隐含信用的存在而可能成为酝酿危机的导火线。隐含担保导致的政企不分有可能使国有银行养成严重的“道德风险”,国有银行一旦遇到困难也必然会要求政府提供支援。政府提供的担保从根本上削弱和瓦解了国有银行改革的动力。金融界有英文谚语为“too big to fail”(大到死不了),其隐含的内容就是,特大型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国家一定会参与的。刚开始是股东买单、地方政府买单,地方政府承受不起的话,则由央行买单、国家财政买单。道德风险也将因此使得金融风险无限放大。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诺思曾提出“路径依赖”现象。即在制度的变迁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惯性。故而,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创建伊始,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制度目标和科学的保险覆盖面。 其实,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立的关键。美国是全球真正意义上存款保险制度的首创者和成功的推行者。其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可能享有不参加存款保险特权的情况不同,几乎所有的美国国内商业银行、储贷机构都受到保险,受到保险的存款账户高达99%,受到保险的存款价值已达65%左右。任何存款人在不同被保险机构持有的10万美元(包括利息)以内的账户以及在任何一家机构中与他人联名持有的10万美元以内的账户都会获得充分保险。 可见,政府隐形担保的存在一方面会破坏和瓦解国家信用,甚至加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将制约国有银行的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获得成功。因此,四大行没有理由缺席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银行破产机制建立的前提。(证券时报 200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