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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目前投资情况
 
  作为国内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投资资产高达5840.42亿元。
  2006年,中信证券、广发银行、南方电网等一系列引人注目的股权投资案中,都留下了中国人寿及其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活跃的身影。
  银行股权投资过百亿
  近年来,中国人寿对银行股权投资热情高涨。至今,它已先后投资了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广发银行。
  2005年10月,中国人寿投资建设银行4亿H股,占建行总股本的0.19%。半年上市禁售期届满后悉数抛出,账面获利3.6亿港元。
  2006年6月,中国人寿两次投资中国银行,合计5亿多股,占中行总股本的0.21%。10月,工商银行A+H上市时,国寿仅战略和网下配售部分就投资约120亿元。
  11月,中国人寿又斥资56.7亿多元认购广发行20%股权。它与花旗集团、IBM信贷、国家电网、中信信托、普华投资等国内外企业组成的投资者团队共出资242.67亿元,认购重组后的广发行 85.5888%的股份,所购股份锁定期为3年。至此,中国人寿系对银行股权的投资累计已超过200亿元。
  此外,据报道中国人寿计划认购徽商银行10%的股权,并有兴趣对即将股改的农业银行进行财务投资或战略投资。
  入股中信证券获利颇丰
  今年6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成功发行了5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获配1.5亿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配3.5亿股,发行价格为9.29元/股,共募集近50亿元。按照约定,中国人寿和中国人寿集团公司新增持的5亿股,12个月内不能上市流通。
  中国人寿入股中信证券,成就了中国证券业最大的一笔股权投资。
  本次定向增发后,中国人寿占中信证券总股本的11.89%,成为仅次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如果加上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5.32%的股本,人寿系在中信证券将占有17.21%股本。
  到今年12月18日,中信证券股价已达到25.55元,较中国人寿认购价上涨16.26元。据估计,这笔投资让中国人寿账面资产增加了50多亿。
  350亿元入股南方电网
  除在金融市场南北征战外,12月7日,中国人寿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拳出击,以财务投资者身份收购了广东省国资委持有的南方电网192亿股股份,占南方电网总股本的31.94%,成为仅次于广东省政府的第二大股东。此笔交易金额将近350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资本市场迄今为止最大的一笔股权投资。
  此次入股南方电网,乃是中国人寿系在金融领域之外的首例股权投资。这标志着保险资金继进入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之后,又迈出了向国有基础性能源行业渗透的第一步。
  获准设立财险公司
  除积极进行股权投资外,中国人寿也在积极开拓经营范围。今年10月24日,中国人寿公告称将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在国内设立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已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国寿财险注册资本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人寿集团将出资6亿元,中国人寿股份将出资4亿元。
(中国证券报 2006-12-19)
 
                                          保险电子商务前景广阔
 
    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发布的《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报告》显示:今后10年内,在世界保险业务中,将有31%的商业险种交易和37%的个人险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旅游险、短期意外险、车险以及信用险尤其适合开展电子商务。
  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保费收入达到57亿元人民币,网上保险正逐渐成为未来保险业务重要的营销渠道和新的增长点。
  信息技术的革命为各行各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和影响,保险业也无法置身事外。信息技术与保险业的结合,正在并将继续使保险业的经营方式产生巨大的变化,保险电子商务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保险电子商务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的详细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费率等投保内容;依照网上设计表格依次输入个人资料,确定后通过电子邮件传人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签发后的保单将由专人送达投保人,客户正式签名,合同成立;客户交纳现金,或者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系统的信用卡方式,保费自动转入保险公司,保单正式生效。
  保险是无形产品,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因此十分适合开展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保险企业经营方式相比,利用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具有以下优势: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1)电子商务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特别是非寿险公司。电子商务提高了保单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而网上销售可以直接减少销售费用,非寿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平均占保费收入的12%-26%。(2)网上保险降低了原有保险市场的进入壁垒。互联网能够让新成立的公司支出一定成本就立即进入保险市场,加上网上产品的价格信息具有相当的透明度,因此以“关系”来维系保险营销网络的时代即将过去,原有保险机构的市场地位将接受新的考验。(3)通过网上保险业务的开展,节省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联系以及商谈的大量时间,提高效率。(4)保险电子商务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的创新。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1)网上保险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保险客户或准客户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方便地上网,比较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这样就加强了潜在客户的主动性,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自由地选择产品。这对于那些相对简单的险种尤为适用。(2)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价格更低的保险产品。(3)可以获得更加高质量的服务。很多在线下不能获得或不易获得的服务,在互联网上变得轻而易举,保险消费者无需不厌其烦地去和每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打交道;在投保后轻松获得在线保单变更、报案、查询理赔状况、保单验真、续保、管理保单的服务,从而避免了繁琐的手续、舟车劳顿、长时间等待等烦恼。
  近几年世界保险业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美国、英国等保险业和IT业发达的国家,网络保险逐渐被人们接受。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已上网经营,一些险种网上交易额已占到30%-40%的市场份额。据美国著名的咨询公司安德森和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对全球213个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师和互联网用户的最新调查,在未来5年的全球寿险新保单中,将有16%-19%通过互联网销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发布的《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报告》显示:今后10年内,在世界保险业务中,将有31%的商业险种交易和37%的个人险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旅游险、短期意外险、车险以及信用险尤其适合开展电子商务。
  应该说,在我国,网络应用于保险并赋予保险全新的形态,形成眼下较为成熟的“网上保险”的概念,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据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透露,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开始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保费收入达到57亿元人民币,网上保险正逐渐成为未来保险业务重要的营销渠道和新的增长点。近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平安保险的“PAl8新概念”和泰康保险的“泰康在线”两个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具备了保险电子商务的基本功能,初步实现了在线保险电子商务,平安的意外险等简单险种网上销售的势头良好,车险也已经实现了在线投保。
  中国人保财险的e-PICC开通4年来相继推出国内首个网上专用产品、国内首张电子保单,今年7月1日又率先推出交强险网上投保功能。目前e-PICC的服务已经覆盖全国110多个中心城市,推出了包括:车险、意外险、家财险、货运险等几十个保险产品。e-PICC服务方式的几大创新尤其值得一提:一是全e化服务。在提供“单到付款、送单上门”服务的同时,还具备集网上支付、智能核保、电子保单于一体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保险卡注册:客户只需输入简单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完成注册,并根据需要选择保险生效日期,灵活方便;保单验真:只需提供保单号码等简单信息,即可轻松鉴别保单真假。这些包括在线支付等多种实时网上服务功能的完善和推广,是e-PICC做大做强纯网络化“一站式”现代保险服务的重要标志。目前,e-PICC已实现了网上投保、在线支付、发送电子保单的全流程电子化网络服务模式,在国内保险电子商务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全新改版的中国人寿e通道今年11月正式上线。此次升级改版采用了全新架构和设计,突出了公司的产品服务和渠道支持功能。网站产品中心板块为广大用户提供了多达42种保险产品和37个保险计划的详细说明,用鲜活的示例和清晰的数字、通俗易懂的产品描述拉近了保险与大众生活的距离,网站还新增了保险自测功能,帮助客户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保障。进入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板块,用户可以轻松查询各项客户服务说明,检索并获取5大类25个常见问题的解答。通过查询服务网点,用户可以在网上进行咨询、投诉,部分地区的客户还可以在网站上查询自己的保单信息、直接购买保险产品。
  虽然保险业网络化建设在近几年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相关环境及网上保险技术还有所欠缺,使得保险电子商务面临着许多难关:
  第一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目前,在线保险交易中,客户必须在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了支付合作协议的指定银行建立账户,以便进行在线交易实时扣款。如果客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由于目前银行间资料交换不完善,尚不具备实时跨行转账交易能力,因此不能进行在线实时交易结算,网上交易条件的局限无疑限制了客户源。
  第二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在线保险交易过程涉及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商业机密、人身隐私和有关支付方面诸如:银行账号、客户密码等敏感信息,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然而目前网上保险对客户身份的认证技术水平很低。这些问题阻碍了网上保险的顺畅运行。根据权威调查,被调查人群中66%最关心在网上投保后支付保费的转账安全性。可见客户对网上保险安全机制的关注。
  第三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比较滞后,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过程中诸如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等问题尚未解决,限制了网上保险的长足发展。
  保险电子商务尽管面临一些难题,但这都是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随着国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重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有力的推动,保险电子商务前景十分看好。
(中国保险报 2006-12-19)
 
                                        保险业增速将远高于GDP
 
  在经济快速发展大环境下,金融业、保险业都必然会有相应发展,而且金融业发展快于经济增长,保险业发展又快于金融业发展。这个规律可以用数字证明。“十五”期间,中国GDP年均增长8.8%;金融业总资产从19.7万亿元增长到41万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15.8%;保险业总资产从3374亿元增长到15226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35%。
  未来保险业还将继续保持远高于GDP的增速。
  一项研究表明,中国2005年寿险及财险保险密度(人均保费)分别为30.5美元和15.8美元,大幅落后于全球平均水平299.5美元及219.0美元。而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我国要实现保费收入1万亿元,保险公司管理的资产超过5万亿元。同时,保险业“国十条”也为这个朝阳行业的发展拓足了空间。
  “这意味着中国寿险业已进入上升长周期。”中信证券分析师黄华民表示,未来五年行业年增长率至少在15%以上,远高于同期GDP增速。“人口红利期将孕育寿险业发展的黄金期,中等收入阶层快速崛起,也将大幅提升寿险和投资型产品的配置比例,”黄华民说,“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也将成为行业跨越发展的重要推手。”
  从人口年龄分布上来看,2005年中国25-49岁人口占总人口的40.2%,而这部分人群是社会中购买力最强且保险消费意愿最大的群体。同时,15-2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亦达到16.5%,未来十年这部分人群将成为保险消费的新增力量。
  这个庞大的市场,有半壁江山是属于中国人寿的。市场老大的地位和规模优势,是其吸引投资者的重要砝码。
    从2003年的3068亿元到今年6月底的6169亿元,国寿总资产三年翻一番。同时,她是中国唯一持有全国营业执照并建立了全国性分销网络的人寿保险公司,营销网络扩展到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及部分乡镇。“64.8万名保险营销员、1.2万个营销网点、3600个分支机构、1.2万名团险销售人员和9万多家销售网点,让国寿市场老大的优势在长时间内难以撼动。”
(中国证券报 2006-12-19)
 
                                        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大事记
 
  1.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开放进程进入新阶段。入世过程中,保险业做出了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的开放承诺,开创了我国保险业融入国际经济的新篇章。
  2. 2003年底开始,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营业机构的形式,在原有的分公司和合资公司基础上,增加了独资子公司,至此,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形式已无限制。
  3. 2003年底开始,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
  4. 2004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此前已经设立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改建为独资保险公司。通知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共批准四家符合条件的外资财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公司。截止目前,外资财险公司在华设立的营业机构,既有分公司,也有独资公司,还有合资公司。
  5. 2004年底开始,对外资保险公司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可在任何城市申请设立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截止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已在1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10家外资保险公司在4个中西部城市设立总分公司12个,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东北老工业基地3个城市设立总分公司5个。设立外资保险机构较多的城市主要有:上海(26个)、北京(26个)、广州(12个)、苏州(7个)、杭州(6个)、成都(6个)。
  6. 2004年底开始,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
  7. 2005年12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代表中国保监会当选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OPS)执委。
  8. 入世后,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降低,至2005年底,取消法定分保。
  9. 国际监管合作取得重大进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先后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2006年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在北京成功举行,9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出席此次会议。目前,我国已与美国、德国、新加坡、韩国、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保险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0. 中资企业积极探索和开拓国际市场,已在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共设立了43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保险代表处。截至目前,中资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营业和非营业机构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为:香港(24家)、英国(9家)、美国(6家)。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6-12-20)
 
                                        高管责任险:让人欢喜让人忧
 
  刚完成上市的中国工商银行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其最近发布公告称,经董事会批准,该行将为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责任保险,保险范围限于过失行为。相关方案有待股东大会最后通过。
  这家刚刚完成全世界有史以来最大IPO进而晋升为世界排名第四的银行,其高管责任保险购买的决策无疑会激起众多保险公司的欢喜热忱,使得已经平静一时的高管责任险市场再起波澜。
  高管责任险,又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属于职业责任保险中“过失与疏忽保险(Errors and Omissions Insurance)”的一种。它通常是指公司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公司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高管人员投保。
  说这种保险让人喜的原因有三:
  一是该险种的市场潜力巨大。这种保险在发达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常畅销的险种,而在我国保险市场却是一颗刚被发现的新星。有数据显示,世界各国的高管责任险的每年保费收入估值为92.5亿美元左右,而美国市场所产生的该类产品的保费大约就有80亿美元左右;过去10年间,欧洲市场的这一保费大约10亿美元左右,而亚洲的只有1亿美元左右。据了解,美国有超过95%的上市公司为董(监)事及高级职员投保了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香港董事责任险的购买率也达到了70%。而内地上市公司投保董事责任险的不超过2%。
  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专家分析指出:“由于追究责任的情况在国际间日趋盛行,董事及行政人员责任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越来越重要。以保险方式进行风险转移,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应该经常采用。中国内地和香港需要董事及行政人员责任的风险转移,以支持经济发展。因此,保险及再保险可借鉴他们在世界各地的经验,为中国内地和香港提供高管责任险。这将会成为一种能持续增长和具利润潜力的保险产品。”
  二是法律的完善将刺激高管责任险的需求。其实,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早在2002年就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但那时,不仅中国的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承保经验有限,而且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在旧《公司法》规定下,公司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对公司,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如: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董事是否承担责任在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中未作规定。同时,董事责任也仅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当股东和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失时,并无权请求董事赔偿。高管人员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明确,使得责任承担落实得不具体,自然无法增加高管责任险的有效需求。因此,该险种在推出时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冷遇。但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后,根据新的法律,董事及高管人员将负有更多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修改司法解释,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不再设置前置程序。高院的考虑无疑将保护更多投资者的利益,使得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更大的责任风险。因此,新法的实施无疑将会刺激高管人员对该险种的需求。
  三是作为新险种可以成为保险公司保费的新增长点。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股市的繁荣,上市公司的数量也会有大幅度的增加,这些都将把对高管责任险的潜在需求变为有效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个市场一定会成为带动公司保费增长的新推动力。
  但是,如果要真正把这种喜悦的预期变为现实,也并不容易。保险公司在这个业务的开拓和经营上,也面临不少忧虑。
  首先,该险种的保费厘定并不容易。一般说来,对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都会从职业种类、工作场所、业务数量、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以及责任事故的历史索赔情况等方面进行费率厘定。具体到高管责任险的承保,由于每个公司的高管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不同公司应采用不同的费率标准。通常而言,保险公司应从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层素质及经历、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但由于这些因素本身的特点,加上保险公司自身能力的限制,所以很难作出准确评估,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费率标准成了双方分歧的焦点之一。
  其次,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制约了高管责任险的实施。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无法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由此可能形成巨大的潜在风险,使得保险公司的要求非常苛刻。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更倾向于经营稳健、规范和有知名度的大企业,而规避那些无知名度、规模较小的企业,因此绝大多数公司被拒之门外。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相当多数企业缺乏有效的离任审计,很多公司的高管对前任的遗留问题并不完全清楚,在这种基础下作出的决策很可能会偏离正确的轨道。
    第三,责任范围的界定较难,缺乏可操作性。高管责任险只对行使正常职权时所造成的责任进行赔偿,而不包括对违反法律法规等非职权行为造成的责任。一旦企业高管的行为被裁定触犯了相关法律,保单将失去保障效用。但在实际中,上述两种责任经常是混合在一起的,保险公司很难明确两种责任的界限并将不同责任所造成的赔偿金额区分开来,这也导致了高管责任险在实际操作中难度极大。
(中国保险报  200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