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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12月21日,酝酿已久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公布,并从当日起到下月上旬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将争取尽快出台正式文件并制定配套细则。“分类监管”成为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投资比例由保监会核准。征求意见稿取消了2004年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投资主体资产规模等的要求。 据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透露,这正是保监会正在推行的分类监管理念的体现。各保险公司将根据自身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进行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资比例,而保监会根据各公司的情况予以核准。“各公司的投资能力和资产规模不同,对境外投资比例有不同需求,给予不同投资比例可能更灵活,也有利于促进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效能的改革和提高。” 除对投资比例进行分类管理外,保监会还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提出了分类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将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管理经验、人员素质、评估能力和投资业绩等9个方面,对委托人开展境外投资业务进行分类监管;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受托规模、管理经验、人员素质、研究能力、投资业绩和市场地位等8个方面,对境内外受托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进行分类监管。 上述人士表示,对于如何设定分类监管指标和如何进行分类,保监会目前正在深入研究,将来可能出台专门的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保监会将另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分类管理标准,适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金融衍生产品等管理政策。 一位保险投资人士认为,分类监管标准不应唯资产规模为重,应根据公司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进行综合考虑。 据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被废止。(第一财经日报 2006-12-22) 保险新统计制度12月底出台 新会计准则下的保险统计制度将于12月底出台,届时所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新统计制度要求调整和切换本公司的对接系统,最迟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对接系统切换的全部工作。 中国保监会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中作出上述规定。 自2007年2月报送1月快报时起,保监会信息系统可以同时接收新统计制度和原统计指标体系的各项数据信息。已经完成新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新统计制度的要求,向保监会信息系统报送数据信息。 尚未完成的公司,应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应报送新统计制度中的报表科目,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按照原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报送包含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省级分公司两级的统计数据信息。于每月报送月报(季报)的同时,还应通过相关系统报送在新、旧会计准则下,本公司统计数据差异的文字说明。(中国证券报 2006-12-19) 独山子石化保单争夺战 保监会三令牌严查危险单位 这是保险监管部门对大型商业保险市场发出的第三张令牌。 12月13日,中国保监会再度向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发出《关于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和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市场的非理性价格竞争。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促使监管层在此领域下重手的导火索之一,是今年7月签署的独山子石化加工进口哈萨克斯坦含硫原油炼油及乙烯技术改造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项目最终报出0.26%(含保险经纪费、税费)的费率,大幅低于国际再保市场临时分保价格。 接近保监会政策制定的人士表示,国内保险公司在大型商业保险市场的持续非理性竞争,已经使项目的费率水平跌至历史最低。而个别承保公司不合理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使项目最大损失的估算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国际再保人对此做法并不认同,保险公司最终极可能面对巨大的经营风险。(21世纪经济报道 2006-12-18) 保监会发布实施《保险术语》 为了加强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推进行业信息共享,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下称“保标委”)制定了《保险术语》标准,并通过审查,已向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等相关机构下发。这是我国第一个保险行业标准也是第一个由保险行业制定的金融行业标准。 《保险术语》标准由太平洋保险集团牵头承担编制。事实上,今年4月底,保标委就已明确《保险术语》的编制工作纳入保标委2006年度工作计划;11月底,保标委对《保险术语》审查后一致同意保险术语标准形成报批稿。“之前预计,(《保险术语》)于明年初将由保监会作为行业标准正式发布,并在行业内强制推广使用。” 在编制过程中,标准起草组按照“确保准确,力求实用”的要求,大量参阅了国家、保监会发布的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了术语定义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借鉴了国际上已有的一些保险行业术语集,使术语标准与国际上的保险用词保持一致;还借鉴了国内保险业已有的保险术语成果,对各种定义进行了认真比较和推敲,使术语标准符合国内保险业的通行用法。 《保险术语》标准包含了十大类近千个中英文对照的保险术语,范围涵盖了风险管理、精算、保险产品、市场和营销、投保和承保、保险合同管理、赔偿和给付、再保险、保险中介、保险组织与管理等方面。每个术语条目包括了术语的编号、术语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中文定义,个别术语还纳入了同义词。(第一财经日报 2006-12-19) 保监会首次开展交强险专项调研 据悉,中国保监会已于日前组织人员在上海对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及上海分公司进行交强险业务专项调研。这是保监会在国务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组织开展的第一次交强险业务专项调研。 据了解,调研组人员对两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包括分公司执行政策、开展业务、实施单证管理等情况,同时将重点了解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业务的全部工作流程,包括费率、应收保费、费用分摊、准备金提取、系统管控和理赔等情况。(第一财经日报 2006-12-17)
广东保险中介将实施分类监管 据悉,广东保监局近日下发了《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试行)》(下称《制度》)明确,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广东保监局将根据守法经营、风险状况和诚信等方面设19个指标对辖下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量化管理,并以评分方式划分为三大类,对40分以下的第三类保险中介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并纳入常规现场检查名单。 据了解,近二年来,广东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广东省保险业三大支柱之一。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广东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增长三成以上,机构数量已增加至134家。但在发展的同时,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经营现象也时有发生,如虚开发票、财务数据弄虚作假和违规开展业务等行为。 广东保监局中介处处长徐君良介绍,经过几年的培育和发展,广东保险中介市场规模初步形成,为了提升监管效果,引导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诚实服务和防范风险,广东保监局日前制订了《制度》,并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都纳入分类监管范围。” 徐君良介绍,《中介监管制度》按保险中介机构的守法经营、风险状况和诚信状况等分三大类设19个指标进行评分。具体包括保险中介材料的上报、代收代付资金、中介支票使用、中介费用的收取、合同履行、内控制度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误导的行为。 “各类别评定的基础信息数据来源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中介上报数据信息,二是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三是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四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五是社会公众反映并经监管部门核实的信息。” 据介绍,广东保监局每季将根据上述的数据每季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评分,并以此分为三个等级:总评分70以上(含70分)为第一类机构,40至70分为第二类机构,40分以下为第三类机构。 据了解,广东保监局今后将每季度结束后40日内,根据最新数据信息评定各中介机构的分类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投资快报 2006-12-20) 上海保监局发文规范保险机构参与车险招投标 近期,上海市场上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政府或企业组织的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活动中,采取变更保险条款费率、赠送附加险等违规手段开展竞争,这种行为违反了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扰乱了上海保险市场的秩序。 12月14日,上海保监局表示,在近日已就规范上海市保险机构参与机动车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相关问题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家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明确表示,今后如发现保险机构在参与车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保险法》、《行政处罚法》责令该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在上述通知中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车险招投标时,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和费率,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后执行。在招投标时,应严格按照条款规定使用风险调节系数,不得通过违规使用风险调节系数的方式变相降低价格。同时也不得在正式招投标协议之外,以赠送其他险种、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各财产保险公司还在上述通知中被要求应按《保险法》及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与记录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同时也被严禁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或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并且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招投标活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招投标所涉业务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务管理。(第一财经日报 2006-12-15) 上海五保险中介公司被查违规 临近年末,保费收入同比增幅已达21.14%的上海保险市场再起波澜,12月20日,上海保监局表示,就近日广电日生人寿保险公司(下称“广电日生”)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出现的群体代考事件,对广电日生的公司高管进行监管谈话,并限期整改;对已查实的4名代考保险营销员另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据了解,此前,上海保险同业公会根据要求,在案件调查期间,已暂时停止了广电日生组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并按照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给予20名报考人员2年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4名代考人员2年内不得展业的处理。上海保监局还表示,正会同上海保险同业公会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员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研究将此类违规信息纳入该信用信息系统。 最近被发现问题的保险业企业并不仅是广电日生一家。上海保监局称,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上海保监局对今年现场检查中在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家保险中介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和要求,限期整改。据了解,这五家保险中介公司分别为东大保险经纪公司、韦莱浦东保险经纪公司、天成保险代理公司、天顺保险代理公司和大洋保险公估公司。 据了解,被查出问题的保险中介企业不仅覆盖了经纪、代理、公估这三大保险中介领域,而且其中不乏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东大保险经纪公司是中国首批成立的三家保险经纪公司之一,也是上海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而韦莱浦东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第四。(第一财经日报 2006-12-21) 辽宁将通过差别浮动费率力推火灾责任保险 12月18日,辽宁省保监局表示,随着辽宁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下发,辽宁省首次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并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要求,各市政府将通过实行差别浮动费率等手段,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及其他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的保险产品,以调动投保单位的积极性。同时,各地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将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沈阳日报 2006-12-19) 天津九项措施力促保险业发展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天津首次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文件,专项推进保险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的九项措施是: 一、加快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保险业做大做强。吸引中外资保险公司及其他企业来津设立保险机构,发展专业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服务机构,发展研发中心、信息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和公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保险机构整体功能和专业水平,建立与北方经济中心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二、支持保险企业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功能和水平。利用滨海新区的优势,发展多样化和多层次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企业深化体制改革,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服务品牌,向社会提供多样化和多层次的保险保障。支持保险企业与银行、证券等行业加强合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提高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满足社会多样化和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健全事前风险防范和事后经济补偿相统一的保险机制。把保险纳入灾害事故社会防范救助体系。 四、充分发挥资金融通作用,增强直接投融资功能。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争取进行保险资金在不动产领域投资的试点,降低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融资成本。积极开展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利用国家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直接投融资机构、产品和工具的有利条件,开拓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探索投资、运营和退出的有效方式。 五、充分发挥社会管理作用,增强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展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建设全市机动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人员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发展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补充工伤保险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员工的保障和福利水平。支持经国家职能部门核准具有专业资质的保险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等特定业务。 六、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保险业开放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保险企业、保险业务、保险市场与保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安排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建成保险改革创新基地,为保险业改革创新提供经验。根据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集中、外向型经济发达和辐射带动力强的特点,大力发展进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稳步推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开展与离岸金融业务相关的保险业务,开发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需求的保险产品,健全产品和服务体系。 七、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保险业发展,支持各类保险企业在农村设立机构发展业务,建立功能齐全和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居民的各种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保障能力。积极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八、依法加强保险监管,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健全监管责任制为基础,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分类监管和内控制度考核方式,全面强化保险监管。 九、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施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增强运用保险机制实施社会管理的自觉性,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实施积极的保险人才战略,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建设各类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用,严密防范并及时处置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搞好保险宣传教育。(中国保险报 200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