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险企演绎全新“中国攻略”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外资保险机构素来长袖善舞:在银保、团险、养老金等领域,外资保险集团的发展势头尤为强劲,大有风头盖过中资的趋势;在中国沿海一线城市盘踞后,外资险企开始按捺不住,直奔西部二线城市;与此同时,他们多路出击,正值改制的国内银行业成为了他们的首选。
二线城市包围战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中国保险市场对合资保险公司取消地域和数量的限制,外资保险机构正加快其在华布局的步伐。布局“热点”正从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延伸至其他地区,特别是拥有众多人口的中西部和东北部转移。从青岛到成都,10多家合资寿险公司旋风般地进入被中资对手占据的内陆二线城市。
外资保险机构在华布局重心渐移的背后,是对这些二线城市市场前景的乐观估计。“除了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中国大幅度的经济发展也正在向中西部地区蔓延,进入二线城市对于合资寿险公司来说是迟早的事情。”中德安联人寿CEO孟建安表示,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大方向来看,选择此时进入二线城市是明智的。比如四川、山东、江苏等保险市场,通常需求较大、市场主体较少。
从中德安联人寿的扩张版图来看,合资寿险公司并非盲目设点开设分支机构,他们选择开业的二线城市的共同点是寿险公司数量较少、市场竞争不激烈、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或靠近中方股东大本营的城市。四川、山东、辽宁等省份亦成了合资保险公司向二线城市延伸的重点省份。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正奋力挣脱束缚,疾步涉入中国市场,这令“养尊处优”惯了的国内险企不太适应风云变幻的市场及环境,外资险企激进的投资步伐给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带来严峻压力。
业内人士认为,外资保险在发力二线城市的同时,中资险企如再不改善落后的产品及僵化的服务,外资个性化的产品及人性化的服务,将对中资保险在二线城市的市场份额形成一定冲击力。
否认参股浙商行
如果要盘点今年外资险企在华发展的关键词,相信“投资工行”是第一个被脱口而出的。安联协同高盛等作价36亿美元购得工行10%股权,随着工行的上市,安联已经赚得盆满钵满。
这不能不让人对安联下一步的投资取向产生联想:在中国银行业全面放开的当口,安联是否能抑制扩张的冲动,再次释放投资中国银行股的欲望?事实上,花旗等外资金融机构正通过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的角色更深入地参与到中国银行业。
在中德安联四川分公司开业仪式上,来自德国慕尼黑的安联集团总部亚太区执行副总裁杜汉诗和安联亚洲区CEO鲍尔斯被问到最多的问题就是安联对国内银行股的兴趣究竟有多大。这也从一方面昭示了外资在国内银行股改中的巨大商机。
“投资工行后,安联还对国内哪些银行股感兴趣?有没有正在谈的合作项目?”“目前中国正值股份制银行改革、城商行重组、农信社改革,有消息称安联正在与浙江商业银行谈合作之事,是否属实?”……
对于记者们一股脑抛出的这些问题,杜汉诗首先否认了意欲参股浙江商业银行的消息,“我们不对子虚乌有的传闻进行任何表态。”但他表示,安联会紧抓国内银行改革商机,下一步是否再投资国内银行,要根据工行的表现而定。业内人士预计,在入股工行上尝到甜头的安联,接下来在银行参股上还将有进一步的动作出现。
究竟什么样的利润空间,使得就连安联这样主营保险的金融机构集团都集中火力争夺中国银行市场?高盛集团给出了一个极具诱惑力的答案:今明两年,中国的银行业盈利增长强劲。尽管中国的银行现在估值水平在亚洲处于高端,但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的银行业呈现无可比拟的吸引力。
外资银行在给国内银行带来新产品、新服务的同时,也将能为国内银行出海“添柴加火”。但需提醒投资银行的外资保险集团,在收购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时,要衡量其本身财务状况与效益的关系。国外有保险公司因收购银行对其财政产生负面影响的例子,公开资料显示,安联收购并接手德累斯登银行的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
整合在华业务
摊子大、业务散、协同效应差强人意,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发展的“通病”。
仍以安联为例,目前安联在华主要有人寿、财险、信用保险、银行、基金、保险救援等数家控股和合资机构,为业界所熟知的却只有人寿保险一项。
这其中也有政策约束的原因:安联财险“分公司升级子公司”的改制申请,保监会迟迟未批,业务拓展计划因此受阻;旗下安宜信用保险在华分支机构,因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至今不开放,而无法施展其国际最大信用保险公司的拳脚;基金和保险救援机构的发展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打开知名度。
(国际金融报 2006-12-05)
前车之鉴!我国保险业面临专利之忧
11月,中国彩电企业又处在了专利深渊的边缘。有消息称,美国的ATSC、欧洲的DVB-T电视技术标准预备向中国彩电企业伸出专利收费之手,欧盟和美国已相继派要员访华,商议知识产权;与此同时,国外专利授权组织开始与中国彩电企业进行有关数字电视专利授权的接触等等。
其实,在专利保护日趋重要的今天,我国保险业已经不能置身事外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震领导的保险创新课题组对我国保险业的专利申请现状进行一番研究后,于近日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国内保险机构的专利活动还处于技术含量不高、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初级阶段。在未来激烈的保险电子商务竞争中,我国的保险业将处于核心竞争力缺失的危险境地。”
课题组将1989年到2006年这17年间境内外保险公司向我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活动进行了统计,发现:有13家国内外的保险机构先后提交了45件的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24件、实用新型7件、外观设计14件。45件专利申请中有15件专利是与未来保险业技术竞争的重点领域——保险电子商务有关的发明专利。在统计的45件专利申请中,有9件来自于4家中资保险机构,而另外36件来自于9家外资保险机构。
进一步分析得知,中资保险机构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这一类,技术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只有两件,且尚未涉足保险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研发。而外资保险公司在“申请专利机构数”和“专利申请数”这两个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在申请的36件专利中,发明专利占到了一半以上,与保险电子商务有关的发明专利更是其中的重点。以瑞士再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在我国专利申请量达13件,专利申请活动主要集中在保险电子商务领域,涉及网上投保、保险产品设计、财务分析、风险管理以及数据库管理等。
调查发现,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大多作出如下反应:“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专利申请活动”,或是不解地问到,既然保险公司不能为保险产品申请专利,那还能申请什么呢?
众所周知,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由于知识产权对于金融产品不允许注册,近些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在强化专利保护的过程中催生了“商业方法专利”,即将金融服务产品以其所附加的高新技术为名来申请专利,即“商业方法专利”,它属于发明专利。美日英各国在利用专利保护商业方法方面的政策已逐渐明朗化,这也使得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技术优势,进一步拉大与技术落后国家的“数字鸿沟”。目前,许多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核心技术都已经被发达国家申请了专利。
因此,我们在热切盼望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同时,是否也应对其背后的商业方法专利引起足够的重视呢?有资料显示,在我国知识产权局对商业方法专利态度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瑞士再保险公司仍提交了三项申请。银行业的潜在压力也不小,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前夕,美国花旗银行已经在申请20多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专利”。
知识产权局“尚不明朗的”态度给了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国内金融机构最大也是最后的机会。如果连这一机会也没有把握住,等待我们的要么是高昂费用,要么是被禁止使用某些技术,将市场拱手让出。
面对这一形势,黄震建议,我国保险业一方面要提高行业技术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但这一核心竞争力需要以中资保险公司为主体来构建”,因为外资公司的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工作一般都是以总公司为主体开展的;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机构要增强专利保护意识,重视本公司的专利拥有量。例如在国外,即使与现有业务毫不相干,企业只要掌握创新技术,都会积极申请专利并可以通过专利许可获得大量收益。因此,在我国整体高新科技水平落后的技术背景下,我国企业可以借鉴这一做法,提高企业的专利拥有量。“当然这一做法只是权宜之计,加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才是保险创新长久之计。”
(中保网 2006-12-11)
五大因素成为责任保险瓶颈
进入本世纪以来,尽管我国的责任保险在社会上呼声很高,但在责任事故越来越频繁、其后果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责任保险仍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或体系,其在整个保险业中所占地位依然极其低下。究其原因,主要有五大因素制约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
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尽管立法的步伐加快了,可影响责任保险发展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有的互相不协调,受害方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例如,近年来发生的瘦肉精、“齐二药”及“欣弗”药品事件等等,这些产品责任事故给消费者和企业双双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可我们找不到一部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解决或调整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只能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去寻觅相关的规定。问题是,这些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差,有的甚至相互矛盾。正因为如此,使得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不到合理的损害补偿。
另一方面,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现有的法律制度处罚力度相当弱,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也参差不齐。如从2004年以来发生的包括煤矿事故在内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则缺乏力度,受害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非常少,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现阶段对责任事故的处理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责任人的责任风险比无过失责任的风险要小得多。
二是公民维权意识不强,受到伤害后不索赔。造成这个现象发生的原因很多,一方面是公民不懂法,不知道有这方面的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是诉讼环境存在问题,懂法的公民想借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律主体不对等、举证困难、诉讼时期长等方方面面的难题,精疲力竭之后往往还得不到赔偿。
三是强制险种推广困难。例如,运输工具责任险、公众场所责任险在20世纪就有全国性或地方性法规强制推行,可至今收效甚微;再如,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均是高度强制的普及性险种,可我国煤矿、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的雇主责任保险到目前也仅仅还处于试点阶段。
四是责任险产品供需不平衡。虽然医疗责任险等逐渐成为新的业务发展方向,但职业责任保险的开拓与需求相比,显得严重不够;产品责任保险虽然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但主要是为了应付国际贸易的需要和为某些家用电器类等非主流产品服务的。
五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方面,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不了解,其作用尚未被社会认识;另一方面,由于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总之,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还相对滞后,它一方面表明了责任保险的不发达,另一方面也表明了责任保险市场的潜力巨大。而要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还需要各相关方的相互配合。从责任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出发,需要政府、立法部门尽快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环境,需要国民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索赔意识与行动,需要行为人有责任心、法律意识与以人为本的思想;从经营的内部环境出发,保险人应加快开展责任保险市场调查研究并积蓄专门人才的步伐,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将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领域重点开拓的方向来发展。可以肯定,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支柱。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12-11)
“拉郎配”暗藏偿付危机
“合资寿险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下去,面临偿付能力危机的可能性丝毫不比中资小。”一保险业资深人士谈及入世五年外资保险表现时一针见血地说。
按照合资公司现有的、相对于中资企业的“高成本运营模式”,未来资金投入规模将相当巨大,也为此埋下了可能遭遇偿付能力不足的“种子”。
他为合资寿险的在华开支算了一笔账。通常情况下,一家寿险公司在新进入的市场上要想实现盈利至少要有7-9年的经营期,在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城市,一家合资保险公司就算每年什么都不做也要花掉1000多万人民币。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费用,特别是外方人员,会占去一大部分前期成本。
而据了解,合资寿险公司的老总级高管人员通常年薪在100万至300万元,而中资寿险的高管连100万元都拿不到。
合资寿险公司多数采用代理人直接展业的营销方式,为将保费规模做大,他们通常会大规模招聘代理人,许多公司甚至直接用高额底薪到中资寿险公司挖角。一家从中资公司跳到合资公司的储备干部透露,他在新东家长达一年多的早期培训期间,每月可以拿到1万元的财务补助。
当激烈的竞争使各家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幅度受限,当保费收入不足以支持网点扩张时,偿付能力问题就可能出现。
从业务扩张与保费收入的速度来看,合资寿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问题,要比纯中资寿险公司显得更为棘手。保险公司业务扩张到一定规模,增资是必然,“可中方股东能否跟上却是个未知数。”一家合资寿险高管举例说:“在我国正倡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情况下,有自己主营业务的中方股东,眼见开了数年的合资寿险公司不赚钱,未必愿意增资,以维持合资寿险的长期发展。”
“如果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真的出现,只能有两种结果。”一位业内人士说,“一种结果是外资股东火速撤资,与其耗着赔钱,不如等以后国内保险市场完全放开后再来;另一种结果是中方企业因无法追加资本金而抽身,这等于白白为外资保险公司搭建了拓展中国市场的平台,自己却毫无收益。”
在这种隐患下,无论是外资方还是中资方如今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已经开始变得越来越慎重。外资在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时开始与中方股东“讨价还价”,谈判时间一再延长,直接影响了开业时间,开业不久的中法人寿(法国国家人寿和国家邮政总局合资组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从某种意义上看,合资成立寿险公司都有隐患,不如寿险业全部放开,像财险一样,允许外商独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还是一如既往地推崇这个观点。
他表示,他向保监会提交的“保险‘十一五’发展报告”中,已经建议取消外资寿险公司在中国必须采用合资的形式。他说,“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寿险市场前被迫政策联姻,这种‘拉郎配’的做法对合资寿险公司的发展是一种束缚,外资保险公司不会使出浑身解数向中国保险市场输入资本和经验,中方也不能从外方那里真正学到外资保险的精髓,双方在这方面交的学费已经太多。”
对于国内寿险业来说,合资模式变成了一条危险的隐性绊马索,中方合作伙伴注定将在外资保险的“中国攻略”中扮演获取短期收益的过渡性角色。
(国际金融报 2006-12-12)
瑞士再:保险证券化带给保险公司和投资者新机遇
最新一期的SIGMA研究报告指出,保险连结证券(ILS)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融资工具,也为其提供了一种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渠道。它们提升了整个行业的承保能力,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股本回报率,同时还降低了盈利的波动性。对于固定收益投资者而言,ILS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颇具吸引力的回报率,而这个回报率是与他们投资组合中的其他部分没有关连。随着该市场的迅猛增长,此类证券的结构成本正在逐步降低。
在过去5年中,可交易的ILS总量增长了3倍,目前已接近230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或150亿美元为人寿债券,剩下的80亿美元为非人寿债券。瑞士再保在其新一期有关“证券化”的sigma研究报告中指出,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和投资者将从这些新机遇中获益。由于目前已发行但未行使的债券总量仍只占潜在市场的一小部分,因此,此类证券的发行很可能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出现强劲增长。
将人寿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
尽管人寿债券主要是一种融资方案,但有些债券确实起到了转移大量风险的作用。为充实美国法定储备而进行的证券化为各保险公司提供了除信用证(LoC)以外的另一个选择。相对而言,这些债券与人寿保单的较长期限更为匹配,可以消除短期信用证存在的重新定价风险。有效契约价值证券化是一种能够释放递延收购成本中内含的未来现金流的流动性,同时实现未来收益现值的融资方法。极值或巨灾死亡率债券使得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规避诸如大流行性疾病等风险。
将非人寿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
大部分巨灾债券都能将风暴和地震给产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带来的峰值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它们对其他风险和资本管理工具形成补充,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加以替代。巨灾债券在当前已发行但未行使的非人寿债券总量中约占85%。责任险、信用险、汽车险和其他风险则占剩余的15%。
ILS对投资者而言是一种具吸引力的投资工具
ILS通常与其他债券不相关,因此,将它们加入投资组合中将有利于在改善投资组合业绩的同时通过多元化来降低风险。巨灾债券收益率要高于属于同一评级的公司债券,而其同比波动性则较低。巨灾债券的投资者基础正日益扩大:除了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外,更多专门的巨灾基金、对冲基金和传统的货币管理公司现在都在购买巨灾债券。
ILS发行预期将出现迅猛增长
迄今为止,被开发的人寿债券市场还不到整个潜在市场的1%。调查结果表明,人寿债券发行有望出现迅猛增长。2006年,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非人寿风险仅占全球财产和意外巨灾再保险覆盖的6%。巨灾债券市场目前尚不成熟,有着巨大的上升潜能。据研究估计,到2016年,随着全球巨灾再保险覆盖和巨灾债券渗透率的提高,巨灾债券市场将增至300亿至440亿美元。
(中保网 2006-12-13)
瑞士再:10年内巨灾债券将达440亿美元
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商——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12日发布新一期sigma研究报告称,保险证券化将成为保险公司和投资者的新机遇。
瑞士再保险认为,保险连结证券(ILS)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融资工具,也为其提供了一种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渠道。它们提升了整个行业的承保能力,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股本回报率,同时还降低了盈利的波动性。对于固定收益投资者而言,ILS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颇具吸引力的回报率。在过去5年中,可交易的ILS总量增长了3倍,目前已接近230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或150亿美元为人寿债券,剩下的80亿美元为非人寿债券。
瑞士再保险指出,迄今为止,被开发的人寿债券市场还不到整个潜在市场的1%。调查结果表明,人寿债券发行有望出现迅猛增长。2006年,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非人寿风险仅占全球财产和意外巨灾再保险覆盖的6%。巨灾债券市场目前尚不成熟,有着巨大的上升潜能。预计到2016年,随着全球巨灾再保险覆盖和巨灾债券渗透率的提高,巨灾债券市场将增至300亿至440亿美元。
(中国证券报 2006-12-14)
别让保险业成为混业监管软肋
近来,保险资金强势竞购广发银行,两百亿认购浦发银行股。联想到此前保险公司在三大商业银行H股上市认购中的高调亮相,以及收购并控股深圳商业银行和福建亚洲银行的大手笔,市场正在传递着一个强烈的信号:保险很可能首先冲破束缚,实现综合经营。
根据国际金融混业监管的经验,在银行、证券、保险综合经营的格局中,银行和证券的资本渗透最初通常是被严格控制的,而保险业通常是监管较为薄弱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当,保险从实施综合经营之始就极易成为金融混业监管的软肋。
面对迅速形成保险综合经营格局,监管机关积极应对,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了多项尝试性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处理混业监管中的新问题。力图在综合经营的风险暴露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
11月6日,保监会发布了几项最新的偿付能力监管编报规则,其中第10号征求意见稿《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颇为引人注目,因为它不仅明确地将保险的银行和证券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性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范围,还首次在金融监管框架中认可并引用了非本行业的资本充足性标准。
如果混业经营的形势继续发展,自立门户、各自为政的监管方法势必导致大量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发生,财务杠杆虚增的风险就无法得到有效遏制,金融风险就很可能在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间传导、归集,甚至集中爆发。因此,虽然三大金融行业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的相互“引用和认可”只是一个开始,监管资本通约化的路还很长,但是此次编报规则作为引入混业资本监管理念的标志性文件,却代表了未来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的完善方向。
保监会10月中旬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市场普遍将它理解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开的信号,保险资金暗流似乎因此找到了宣泄渠道,通知发布当月保险行业投资总额就比上月增加了373.83亿元。通知在短期效果上做到“以疏代堵”,防止了保险资金暗流的井喷。但是,从长期来看,《通知》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在放开限制的同时,它对参与投资的保险公司和被投资的银行都有严格的规定,从两个方向控制了实施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的资质。
与资本渗透相比较,虽然目前金融机构业务交叉还没有充分展开,但是由于融资必须遵循海外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则,许多混业监管的理念也逐渐影响到业务领域。合同要素的分拆是海外分业监管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寿险与非寿险的明确划分首先是产寿险分业的必然要求,原再保险合同的划分也是出于分业监管的考虑,将储蓄性保费从寿险合同中分离是避免银行保险业务不恰当交叉的根本要求。
虽然这种对合同要素进行分拆并非混业监管内在驱动,是外部监管强加的,但是把这种分拆的原则引入到保险全行业需要普遍遵循的会计准则层面,却是一种深层次的引入,将对构筑业务上的“防火墙”产生深刻影响,为混业法人监管升华为混业业务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顺应了国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发展方向。
(金融时报 20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