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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修法将如何影响保险业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自2004年10月正式启动以来,一直为国内外人士所关注。此次修改最新进展怎样?修改主要涉及到哪些内容?对保险行业将如何产生影响?日前,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对此进行了专门解答。
  《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两年以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大量新生事物的出现、快速发展的保险业及由此产生的监管需要,暴露出现行《保险法》的明显滞后。“保险行业内外都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呼声很高。”杨华柏说。
  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当前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均未在《保险法》中规定。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可以受托管理相应资金;同时,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对此,法律均需要留有空间。
  杨华柏表示,为顺应国家金融、养老、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保险业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此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授权保险监管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现行《保险法》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但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杨华柏介绍,修订草案将近几年国务院批准的新增投资渠道上升为法律,并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比如将原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买卖有价证券”,并增加了不动产这一新的投资领域。同时,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修订草案明确了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
  增强监管手段
  现行《保险法》中没有系统、明确地规定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当前保险市场激烈竞争引发的大量无序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监管机构不仅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现行法律规定也缺乏明确的处罚手段。
  杨华柏说,修订草案设专章对保监会的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保监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制定了基本规范。这样有利于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增强监管透明度,也有利于明确保险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同时,对于维护受监管的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由于上次修改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困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此次修改将解决《保险合同法》中一些不合理问题,内容涉及保险利益的界定、保险当事人如实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责任保险问题等等。总的来说,此次《保险法》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等各方面。
    据悉,保监会按照前述内容起草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已于2005年10月上报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草案,若进展顺利,则今年底明年初就可如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最快2007年底可通过修订案。

(中国保险报 2006-11-30)
 
                                   为食品安全配置闸门 商业保险潜力巨大
 
    在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的情况下,要想不让老百姓产生“狼”又来了的感觉,似乎是不可能的。去年是含孔雀石绿的活鱼、带链球菌的四川猪肉、毒鳗鱼、毒菜,今年则是红心鸭蛋和多宝鱼,好像每年至少经历一次食物恐慌,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不能说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不重视,手段不坚决。比如,在红心鸭蛋产地之一的河北,就有5000多只喂食了苏丹红饲料的鸭子被集体捕杀;向养殖户销售苏丹红的鸭蛋经销商被公安部门刑拘。同时,我国政府近年也尽力在食品卫生的立法上堵塞漏洞,过去有《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最新的则是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但由于监管责任不够明确,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不够等原因,立法作用难以发挥。同时,仅仅使用法律和行政监督,很难有效掌控全国多达700万家食品加工企业,更遑论广大的农业、渔业的参与者。
  而目前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情况下,质疑声都指向了食品安全的监管环节,因为媒体先曝光问题产品、监管部门再亡羊补牢的现象重复上演。但有专家指出,实际上食品安全的核心在于农村问题没有解决好。
  看看国外的做法:欧盟各国对主要畜禽水产品进行保险,与农民分担风险;韩国帮助零散的小农户向规模化经营转变,并进行免费培训;在美国,农民可以按照贷款率水平,将畜禽水产品抵押给国家,获得贷款收益。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贷款率,农民就可以放弃抵押产品,不需要偿还贷款。而在我国,由于相应的政策措施并不完善,尤其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还不是很广,一旦鸭或鱼病死,则所有的损失基本上只能由农民自己承担。
  有人就认为,鸭和鱼死亡后,如果养殖户可以获取全部的保险赔偿,他们又何必挖空心思使用各种药物呢?所以,反思当前的农业补贴与扶持政策,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几乎已经成了为数不多的选项之一。
  但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的种养、生产加工、检疫以及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除了源头,解决中下游的问题也是关键。在我国多达700多万个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中,八成以上是十人以下的小型作坊。小企业的目的只是赚取微利,所谓企业品牌和形象根本不在乎。仅在2004年,各级政府全年就查处了食品违法案件39万多件,货值超过14亿元人民币。单从这些数字,就可以想像食品安全漏洞之多和政府执法难度之大。
  因此,已经有专家呼吁,国家应尽快颁布实施适合目前食品生产、流通现状的“食品安全法”,并引入强制保险责任制度,这样才能遏制食品领域的不安全生产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了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投保范围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而在美国,所有生产危害健康的食品生产厂商,一不小心就会遭到保险公司的起诉,以至于血本无归。尽管保险公司也是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但确确实实也起到维护公众食品安全的作用。
  其实从以前的产品质量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到一些保险公司新近开发的“餐饮业综合保险”和“食品污染综合保险”,以及正在研究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险等等,都可以证明,国内保险业并没有置身于食品安全问题之外,只是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整体保险意识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之前,保险业的努力仍然显得势单力薄。
  尽管如此,国家目前已有的食品安全法规已经给商业保险预留了很大空间。比如,新近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就规定,销售违法农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今年年初出台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则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显然,随着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日益重视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更多关注,国内保险业的舞台肯定不小。
(中国保险报 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