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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即将启动科技保险试点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两部委将选择合适的城市,尽快启动科技保险试点工作。12月1日,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在科技保险创新研讨会上这样表示。
  袁力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科技保险发展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正在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的具体措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传统保险需求基本可以满足,尤其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很快,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提供融资便利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袁力表示,下一步开展科技保险保监会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科技保险业务实行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二是针对科技企业需求,开发科技保险产品;三是提高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的服务水平;四是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五是做好科技保险的基础性工作,建立风险数据库。
“科技保险是一个新领域,由于高新技术行业具有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高价值的特点。”袁力介绍说。
(北京商报 2006-12-04)
 
                                  保监会孟昭亿:中国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11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保险业入世五周年”新闻发布会,国际部主任孟昭亿就保险业对外开放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到目前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得超过50%等限制外,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了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的接轨。”孟昭亿说。
  据保监会最新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21个营业机构。
  统计显示,今年1-10月,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91.12亿元,占市场份额4.07%。而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较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上,外资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已分别占到18.15%、18.62%、10.73%和9.68%。可以说,外资保险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了比较稳步的发展。
  孟昭亿说,保险市场开放以来,共有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同时带动了大量相关资金投入经济和社会建设,改善了投资环境,推动了资本市场发展。
  他强调,保监会十分注重引进国际上经营农业险、责任险、养老险、健康险等有特色的专业保险机构,并积极引导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推动保险业务及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随着市场开放形势的发展,孟昭亿表示,保监会今后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继续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促进中外资保险公司有序竞争、共同发展;
  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化进程,做好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等国际多双边谈判工作。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
  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依法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积极拓展国际保险监管合作,切实保障境内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等。
孟昭亿说,目前保险业开放的“余地”已经不大,主要是保险中介这块市场,外资希望能有更大的作为。至于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得超过50%的政策限制,目前并不会有突破。
(新华网 2006-12-01)
 
                                保监会王建:保险营销员整体转制尚不现实
 
    11月29日, 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部主任王建表示,随着保险营销员人数的不断增加,应该对转为正式员工问题进行不断探索。但让所有的保险营销员,转为正式员工目前还不现实。不过明年下半年望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时还将探索农村营销员分类管理制度,从而保障保险营销员的权利。
  据介绍,上海已经开始进行运用保险代理人的征信系统,中国保监会正在总结上海征信系统的经验,建立全国的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预计这套系统在明年下半年可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目前,全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已经达到151.2万人,占全行业从业人员80%以上。这比此前发布的147万人又增加了4.2万人。
    据悉,2006年1-9月,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350.62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7.76%,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1957.25亿元,占45.4%。
  营销员的身份是比较受人关注的问题。王建回答时表示,关于营销员成为公司正式员工的问题,保险市场进行过很多有益的探索,对这些探索,保监会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比如有一部分公司把营销主管变成员工,也有一部分公司把一些所谓经营销售的身份转成员工。另外,也有部分中介机构的营销员是员工身份。
  但他认为,150多万营销员作为一个整体全部变成员工,在目前看来还不现实。
  资料显示,美国至今仍然有320万代理身份的营销员,至今不是公司员工。台湾地区曾经根据“劳基法”把营销员界定为员工,但目前多数公司的营销员仍然签订业务招揽合同。
  对于如何体现营销员的地位?王建表示,营销员是以个人身份与保险公司签的代理合同,在法律上来讲他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签定合同。营销员的利益由代理合同来规定,也受到代理合同的保障。营销员要受到社会的尊重,从根本上来讲就是要建立社会信用,取得消费者和投保人的信任。另一方面,随着产能比的增加,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和各项保障也会随之提高。
    谈到农村保险营销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难以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能否给予一些优惠政策的问题,王建特别指出,在总结授予制和考试制度的经验基础上,明年将探索建立农村营销员分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报 2006-11-30)
 
                                          保险机构交易对手标准即将出台
 
  业内人士透露,《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指引》将于12月出台,其中规定了保险机构选择交易对手的最低标准,包括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40亿元,券商最近2年持续盈利,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保险机构应在此基础上制定交易对手选择原则和基本标准,细分交易对手的资信级别,根据不同级别设置投资限额。
  所谓保险机构交易对手,指的是与保险资金存托管和投资有关的对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其他保险机构及境外金融机构等。出台指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其他行业风险向保险业转移。
  据悉,经过数次征求意见后,该指引已基本定稿。其中规定,进入交易对手范围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净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上一季度末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40亿元,首只基金契约生效时间超过一年。
  对于具体的基金产品,要求基金经理有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历,上一年度经风险调整后的投资业绩处于同类基金排名前75%,或者最近3年单位净值年均增长率大于零。
  保险机构交易对手为券商的,要求该券商最近2年持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证券研究能力和股票、债券承销能力。券商向保险机构出租独立席位的,还需实行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最近3年持续盈利。
  银行交易对手的“门槛”包括,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最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
  信托公司“入围”的条件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无到期不履约现象,未发生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高层曾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存在潜在风险,比如不注重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在中小银行开设大量账户并存款,在证券公司席位托管债券等。
(中国证券报 2006-11-30)
 
                                     保监会加强08年交强险标志管理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对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加强管理。
    通知规定,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签发2008年度到期的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发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年份”变更为“2008”字样外,标志颜色和其他字样保持不变。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督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格按照标准印刷,确保颜色、尺寸等各项技术要求没有偏差。
(证券时报 2006-11-24)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处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发生损毁如何理赔?船舶遇到海难如何保险赔付?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越来越多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愈加突出,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院往往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影响了司法统一。
  该规定明确了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最高法院民庭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海事保险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如海商法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何谓保证条款却没有规定;海商法中没有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有待于海商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国青年报 2006-11-29)

                                     保监会详解交强险五大迷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11月28日,围绕着交强险的诸多问题,中国保监会财产监管部有关负责人与媒体进行了交流,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迷雾之一:保费大规模上升?
  该负责人称,交强险推出后,保费并不会大规模上升。他表示,不仅我国,包括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交强险投保比例也没有达到100%。而且,全国1.3亿辆机动车中有4600万辆是汽车,目前的三者险的投保率是58%,交强险只有42%的投保空间;摩托车有6000万辆,尽管三者险的投保率只有20%,交强险的发展空间比较大,但车辆费率很低,实际保费并不高;而拖拉机的发展空间更小。据悉,保监会正协助财政部制定《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交强险将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该基金,成为其主要来源之一。
  迷雾之二:费率很高?
  对于交强险的费率问题,该负责人对此表示不会太高。他指出,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驾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交强险与我国现行的商业三者险相比有较大差异,在施行初期阶段费率不会很高。
  迷雾之三:费率恒定?
  “浮动费率机制是交强险一个亮点。”上述负责人表示,包括费率在内的价格和投保的限额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积累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在坚持不亏不赢的原则基础上逐步改变。
  迷雾之四:交强险须在7月1日后三个月内投保?
  该负责人表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交强险正式实施(7月1日)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迷雾之五:奖优罚劣现在就挂钩?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积累有限,因此,奖优罚劣暂时还不能推行。
(人民网 2006-11-29)
 
                             上海保险业将参与城市综合管理 发展建筑险种
 
  上海保监局《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功能,竭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报告日前出炉。报告明确提出,上海保险业将不断提高保险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除了大力发展责任险以外,还将采取稳步试点,逐步推进的方式,大力发展建筑工程相关险种,并推动保险资金参与社会资金管理。
  报告指出,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上海保监局将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推动上海保险业发展,一是加快推进上海保险业改革和发展,做到把上海保险业改革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加强政府管理创新相结合、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与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利益、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三是强化诚信意识,建立上海保险业的核心价值体系。上海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建立相应的失信惩戒机制。四是不断提高保险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报告表示,除了通过发展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交强险等相关责任保险,使保险更多参与社会关系的管理以外,上海保监局还将采取稳步试点,逐步推进的方式,大力发展建安工程险、建筑工程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一揽子建筑工程相关险种,为上海的城市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风险管理。除此之外,上海保监局还将推动保险资金参与社会资金管理,积极发挥保险专业管理机构在企业年金、公积金等公共性资金管理中的作用,同时通过利用保险资金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为上海的城市建设服务。
(证券时报 2006-11-27)
 
                                        上海将力推建筑工程险
 
  上海保监局《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功能,竭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报告日前出炉。报告提出,上海保险业将不断提高保险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除了大力发展责任险以外,还将大力发展建筑工程相关险种,并推动保险资金参与社会资金管理。
  报告表示,上海保监局将采取稳步试点,逐步推进的方式,大力发展建安工程险、建筑工程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一揽子建筑工程相关险种,为上海的城市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风险管理。除此之外,上海保监局还将推动保险资金参与社会资金管理,积极发挥保险专业管理机构在企业年金、公积金等公共性资金管理中的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 2006-12-01)

                                        北京航意险专项检查12月启动
 
    保险公司在航意险保费入账时,必须记录20元保单价格和支出手续费数目,不允许仅记录最终保费收入。据悉,北京保监局12月起将对保险公司在9月15日以后的航意险业务全面检查,而其中防止偷税漏税的账目检查将为一大重点。
  北京保监局人士解释说,对消费者统一售价20元的航意险,保险公司同时支出几元、十元不等的手续费。专项检查主要要求各家公司必须将最终价格和手续费价格同时列入账目表中,而以往保险公司通常只记录进账几元。
  “收税应该以20元计算,而不是按进账计算。对于整个销售环节中的各家主体而言,账目不清、一些代理甚至不开具手续费发票很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在去年,国寿、平安两家曾因航意险账目问题而遭到保监局的责罚。而从12月开始的整治也将根据业务量,选择几家保险公司专项检查。
  “一旦查到违规,该公司停止经营航意险业务,相关负责人也将受到惩罚。”据了解,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拟定的《北京市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航意险及替代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将进一步约束中介机构的销售程序行为。
  事实上,除了账目不清等问题,航意险市场另一大症疾即保险公司给代理商销售价格甚至低至5元(保费减去佣金)。据了解,在9月份保监局宣布专项整治以来,航意险“出厂”价曾由5元回升至12元,但随后又跌回原点甚至更低。
  但据了解,这次专项整治并没有针对航意险的佣金问题做出具体的规范。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对于保险公司利用佣金抢占更多销售点的做法,属于市场行为。“不过,如果保险公司因为过低压价而导致偿付能力出问题,这就是监管部门必须要出面惩罚的时候了。”
(新京报 2006-11-28)
 
                                      构建和谐首善之区 北京保险业迎考
 
    12月1日,北京市召开保险工作座谈会。会上,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黎晓宏给北京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出了道考题。
2008年,北京要举办奥运会。目前,北京市人大、市政府正在研究志愿者立法工作 。据统计,全市登记在册的志愿者达100万人,14%的市民曾经参与志愿服务,但只有11.2%的志愿者在服务中能够得到保障,而受到身体、精神伤害的占总数的19%左右。黎晓宏说:“我们不能让爱的奉献变成爱的风险。一方面,希望通过立法,包括通过强制保险等方法,保障志愿者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希望保险行业积极配合,认真研究。”
  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必须加快发展保险业,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医、养老、安全和农业增效、农村进步、农民增收等重大问题中发挥保险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贯彻《若干意见》和北京市文件内容,北京市召开此次会议。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北京市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在京各保险公司、部分保险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中国保险报 2006-12-04)
 
                               北京12月1日起实施意外险健康险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与落实北京保险业诚信建设工作,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北京保监局有关诚信建设工作的要求,在北京保监局的统一指导、推动与监督下,从保险公司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织成立撰写《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服务规范》)专项工作小组,起草、调研、修改、征求意见到定稿,历时约7个月,制定出《服务规范》,并于 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服务规范》共7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销售、业务承保、保单维护、理赔处理、咨询投诉等方面,并对保险公司的每个部门、每个工作流程提出明确的服务标准和要求,促进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的规范性。
  《服务规范》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规范对象全。该《服务规范》规定了“适用于在北京地区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这就表明该规范不仅约束在北京地区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时也适用于内外勤工作人员。
  二是规范险种集中。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涉及的投保人多,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尤其是健康保险,险种自身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复杂性,易引起争议和纠纷。制定《服务规范》的初衷,考虑到这两类险种的特殊性及易发生问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条款,以满足客户对保险的个性化需求。
  三是规范范围广。《服务规范》7个章节涵盖了从销售、承保、保单维护到理赔、投诉等保险公司工作的各个环节;每一章节又结合现实情况,参考公司的良好做法、经验和教训,从矛盾焦点入手加以规范,逐一突破,重点改善。
  四是规范要求高。《服务规范》不是对保险工作独立的基础性规定,而是站在客户的利益上,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在保证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和更明确具体的要求,如增加有关客户利益的时效性要求。
  在公众关注的理赔问题上,《服务规范》对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增加附加服务,例如第28条中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理赔业务实际情况,建立小额给付案件快速理赔机制;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应急机制,便于应对突然发生的重大紧急事件。这项要求,督促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有利于公司完善内控制度。
  为了保证《服务规范》的切实落实,杜绝出现“制度在墙上、行动在嘴上、效果在纸上”的现象,协会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方案,计划分为两步。
  一是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前是各公司的改进和宣传期。各公司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在内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同时改进一些不妥做法,将《服务规范》的标准融为公司内控建设的具体内容,并建议公司将《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列入员工考核管理体系中。
    二是《服务规范》正式实施后,将建立长效督查机制,督促检查各保险公司的落实情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定期检查,协会将组织产、寿险公司进行互查,每半年各组织一次;不定期检查,工作小组每年不定期检查至少2次。同时,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2006-11-30)
 
                                 山东保监局严查辖内保险营销员持证率
 
  近日,山东保监局公布了2006年三季度山东省保险营销员的持证情况。据了解,在山东的32家保险公司中,目前有8家保险公司三季度末持证率未达到90%,按照相关规定,山东保监局不再受理这些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的申请。
  统计表明,截至2006年三季度末,山东省保险营销员平均持证率为88.67%,较上季度增长3.8个百分点。其中,寿险公司平均持证率为86.74%,较上季度增长4.19个百分点;产险公司平均持证率为97.22%,较上季度增长1.09个百分点。11家公司持证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其中泰康人寿增幅最大,达19.14个百分点。
    根据《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管理明确达标时间要求的通知》要求,至2006年6月30日,各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持证率不得低于90%。对于三季度末持证率未达到90%的公司,自通报下发之日起,山东保监局不再受理公司的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直至各公司营销员持证率达标为止。
(金融时报 2006-11-24)
 
                                    浙江保监局落实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
 
    自10月起,浙江所有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开始实行挂牌展业, 即营销员在外出开展业务活动中必须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挂于胸前,这是浙江保监局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又一重大举措,旨在规范保险营销员从业行为,提升保险业诚信形象,以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日前,浙江保监局再次对各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并希望广大消费者对各保险公司和营销员进行监督。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今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浙江保监局着力抓好推行全员持证上岗、继续教育以及挂牌展业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大力推进诚信建设,旨在促使保险业进一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营销员展业行为地监督,更加有效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浙江保监局开通了营销员展业资格网上查询的渠道,此外,针对营销员的不挂牌展业、欺诈误导等不规范行为,浙江保监局接受社会公众的直接投诉。
(证券时报 2006-11-30)

                                   浙江:农民受灾失房可获保险理赔
 
  日前,浙江省政府表示,今后一旦遭遇灾害导致房屋倒塌的话,全省农民就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浙江省由此成为首个开设农村住房保险品种的省份。
    浙江省政策性农房险采取的是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模式,所以参保农户实际需自交的保费仅为保费的1/3左右。农户参保后,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两倍资金补助,保险理赔则全部归农民所有。
(国际金融报 2006-11-29)
 
                                     河北:全省保险业“短腿”要伸长
 
   “我省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中,保险赔偿所占比例微乎其微;我省平均近100人才拥有一张养老保单,人均健康险保额不到70元;我省农民因灾返贫问题突出。”11月23日,在河北省保险工作会议上,副省长付双建分析具体事例后指出,河北省保险业功能和作用发挥还不充分,满足不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为此,河北省对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实施工作,加强对交强险的监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交强险的执法力度;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组织开展煤矿开采企业雇主责任险试点,并逐步在各类矿产、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其他高危行业推广;先试点后推广,大力推进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
  ——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建立与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覆盖社会各个层次和群体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障制度。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框架,发挥保险业在安农、支农、促农方面的积极作用。
(河北日报 2006-11-24)
 
                                      深圳:10保险中介伪造准入证明
 
  在深圳市60家保险经纪和公估公司中,10家被查出当初设立时伪造资质证明,11月28日,中国保监会披露了这10家机构的名称,并撤销其营业资格。此外,获悉保监会还将对保险中介实行分类监管,扭转中介市场竞争混乱的状况。
    据了解,这些公司通常伪造设立相应公估、经纪公司所必需的资金材料。比如《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要求合伙或有限责任的经纪公司出资不得少于500万元,而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除了在源头上严防造假,保监会还将出台针对保险中介公司经营的监管条例,而在10月初,对保险兼业机构的分类监管已经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开始试点。
10家伪造准入证明保险中介名单:
    深圳市华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银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神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新京报 2006-11-29)
 
                                     深圳锁定全国保险创新试验区目标
 
    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2006年会传出消息,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近期目标是成为全国保险改革、发展的创新基地和示范基地,远期目标是向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看齐,努力成为区域性国际保险中心城市。
  根据“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研究(讨论稿)”,深圳已经确定建立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立市场体系完整、组织架构聚集、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强,发展速度、质量与效益相统一,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
  “十一五”期间,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搭建六个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有特色的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以及全国性的保险中介市场辐射中心。
  虽然对建设保险创新试验区已经形成总体目标,但深圳市也表示目前仍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其中被列于首位的是“先行先试的配套政策尚未建立”。深圳表示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在保险产业的区域政策上作出适当倾斜”。同时,深圳坚持建设保险创新试验区必须实施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
    “深圳的区域金融中心的构架已经基本形成,深圳提出保险创新,不仅仅是需要产品的创新,更需要组织的创新、管理的创新甚至是监管的创新。”多名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表示。而来自招商银行与深发展的委员表示,商业银行与保险的混业经营以及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将是保险业创新的新课题和新机遇。此外,有委员认为,深圳在建设保险创新试验区的同时,应该集中优势发展像平安这样具有竞争力的保险机构,而不要仅仅着眼于保险机构的数量增长。
(中国证券报 2006-11-29)
 
                                       贵州保监局与农发行加强合作
 
  日前,贵州保监局与贵州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和农业保险合作的意见》,要求各级保险公司和各级农发行加强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和农业保险合作。
  意见指出,保险公司应开发适合“三农”发展的农业保险产品,对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内的涉农企业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倾斜;农发行对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内办理农业保险等相关保险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涉农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实行优惠利率,适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此外,还对建立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和农业保险合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证券时报  2006-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