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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责任险出台刻不容缓 北京“福寿螺”事件的爆发不仅暴露了卫生监管体制的弊端,同时也成为强制公众责任险出台的催化剂。绝大多数商场、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在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灾难性事故,一方面,事故责任方无力承担安抚赔偿等经济责任,受害方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即便责任方有能力承担损失,也将付出巨大的代价,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企业漠视公众责任意识 北京密云游人踩踏事件、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每年的多起矿难,直到最近发生的北京“福寿螺”事件,各种重大责任事故正一幕幕地上演,但却依然未能唤醒企业沉睡的责任风险意识。 北京密云游人踩踏事件、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每年的多起矿难,直到最近发生的北京“福寿螺”事件,各种重大责任事故正一幕幕地上演,但却依然未能唤醒企业沉睡的责任风险意识。 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它是以投保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其最终目的是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多为企业,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按照承保范围,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几个险种。公众责任险指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广泛适用于各种公众活动场所。 业内专家表示,福寿螺到底能不能生吃?如果不是北京发生“福寿螺事件”,肯定还有人继续生吃。虽然有些突发事件是不能预防的,但在“福寿螺事件”之前,按照道理,餐馆应该有责任意识和保险意识。但据了解,很多餐饮机构却不愿购买公共场合责任保险或餐饮业场所保险,这说明很多经营者还不愿接受“风险转嫁”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已经习惯了重大事件都是由政府买单的现状。他认为,就像新近推出的车险一样,应该对餐饮业等公共场合责任险进行“强制保险”。 发达国家的责任险在财产险中所占的比例高达30%至50%,相比之下,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就显得相当缓慢。据中国保监会统计,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公众责任险产品有几十种,保费收入仅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左右,与国外公众责任保险的差距甚远。 目前,绝大多数商场、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在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灾难性事故,一方面,事故责任方无力承担安抚赔偿等经济责任,受害方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即便责任方有能力承担损失,也将付出巨大的代价,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例如,“福寿螺”事件给蜀国演义酒楼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蜀国演义酒楼的损失原本可以通过一些有效的方式予以转移。比如,若酒楼购买“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投保几千元,保险公司即可为其承担100万元医疗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至少可以为蜀国演义酒楼分担50%的经济损失,而现在的结局是,所有损失只能由蜀国演义酒楼自行承担。 公众责任欠缺谁之过 国内责任保险如此薄弱,其根源在于商家责任风险意识的淡漠,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其中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造成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 专家认为,很多餐饮企业之所以不重视经营者责任保险,首先是缺少外部约束机制。目前,我们的企业保险制度、责任意识还不完善,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很少自觉自愿投保公众责任险。其次,很多经营者没有意识到,餐饮业的经营风险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转移。 据了解,餐饮责任险属于小概率险种,不少老板侥幸地认为,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不愿买此类保险。 记者走访了一些商场和大型超市后发现,不少商家对公众责任险也是知之甚少,更不用说投保了,但购买财产保险的却不在少数。一家商场的负责人甚至明确表示:他们的安全控制措施和责任划分十分严格,肯定不会出什么事,所以购买责任保险没有什么用。而一些曾经投保该险种的商家,后来出于整体经营状况的考虑,也将公众责任险纳入“精简”的行列。一般而言,保额为1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其一年的保费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可是很多商家连这几千元的保费也不愿意出。商家对财产险的重视与对公众责任险的冷漠只能说明,他们对自己财产的关注程度远胜于其理应承担的公众责任。而实际上,投保公众责任险与企业巨额的资金投入和经营收益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 业内专家认为,没有保险保障的情况下,公共服务场所的经营风险只能靠商家自己承担。一旦超过了商家的承受能力,矛盾必然向其他方向转。如在饭店被烫伤,商家不按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消费者就拖欠医院医疗费。事件发展到最后,往往只能靠社会来买单。 中国人保一位业务人员表示,人保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推出“公共场合责任保险”这个险种,但目前仍然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如果和政府部门合作,相信投保率一定很高,但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现在的餐饮业大都是民营和股份制,追求的是经营的利润,对于保险支出不太理会。而就餐者的维权意识也不高,对于出现了意外是否有人买单不太关心,而对菜肴的口味和价格会更加关注。如果政府能够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通过行业协会来进行约束,牵头支持,再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家的认知程度会得到提高。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内责任保险如此薄弱,其根源在于商家责任风险意识的淡漠,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其中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造成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公众场所责任事故发生后,对受害方提供的安抚补偿资金主要源于事故责任业主、政府财政以及公众责任险赔偿这3个方面,而政府财政计划中用于灾难事故的赔偿抚恤金是十分有限的。 是否强制推行仍有争议 有关部门可以把商场、歌厅等场所配备消防措施和消防通道作为是否准许其营业的审查标准,那么,为什么不把是否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也作为一个标准? 虽然商家对责任保险并不热心,但公众场所的安全问题现在已经日益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低的问题,并逐步扩大其投保范围?保险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完全依靠商家的自觉来投保这样的责任险效果不理想,如果使用强制手段来推行,既可让商家转移风险、提高赔偿能力,又可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补偿。(北京商报 2006-09-18) 保监会陈文辉:大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基本情况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2005年保费收入接近5000亿元,是2002年的1.6倍,年均增长17.3%;保险机构93家,比2002年增加了51家;保险从业人员180万人,比2002年增加了30多万人;保险总资产超过1.5万亿元,是2002年的2.4倍;保险业资本金总量1097亿元,是2002年的2.6倍。 健康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集中体现了保险的产业特点和专业优势。发展健康保险既是保险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历史机遇。中国保监会历来重视健康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是覆盖人群逐步扩大,规模迈上新台阶。2002年以来,商业健康保险取得较快发展,年均增速为37%,远远高于同期GDP和保险业整体的发展速度。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312亿元,累计承保2.5亿人次,承担保险金额13万亿元。2006年上半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93.73亿元,同比增长21.23%。 二是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中国保监会致力于推动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运用制度创新促进健康保险的跨越式发展。截至2005年年底,有42家寿险公司、35家财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人保健康和平安健康等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形成了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局面。 三是产品供给日益丰富。健康保险产品近千种,不仅包括医疗费用补偿型、住院津贴型、疾病保险产品、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风险保障产品,还开展了健康管理服务,对缓解“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如中国人寿“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尤其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为108亿元。 四是积极服务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保险业的影响和地位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积极开办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贫困居民重大疾病保险并参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在补充型医疗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了社会医疗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了整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999年以来仅中国人寿一家就在205个地区、972个县区开办了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收入累计超过30亿元,累计承保人数达到2200万人,占社保参保人群的17%。此外,保险业还参与低保人群重大疾病保险等工作,为政府排忧解难,获得参保人员好评,也探索出一些成功经验。 但总体而言,健康保险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医疗保险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为积极推动健康保险发展,走专业化经营道路,保监会整合行业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用将近两年的时间制定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监管措施,为健康保险的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监管环境。 第一,促进专业化经营是《办法》的首要立法目的。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专业化经营,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但组织形式的专业化并不代表健康保险已经实现了专业化。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其核心应当是经营理念的专业化和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就是要把握健康保险自身规律,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专业化的技术标准和产品开发体系、专业化的经营服务体系以及专业化的核算和考评体系等。《办法》针对健康保险业务,对所有经营主体设定了突出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包括独立核算、专门人员、功能独立的电脑系统等。《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建立健康保险单独核算制度;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具体内涵,同时也为行业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健康保险的组织体系和培训体系,逐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健康保险的专业人才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二,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是《办法》出台的重要目标。目前,健康保险业务经营行为还存在较多问题。例如,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设计不够合理,保障责任不明确,“准寿险”特征过分突出;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不能有效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没有通过差别定价准确反映风险大小,且销售中诱导重复投保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投诉较多。为此,《办法》加强了对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了健康保险业务分类、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经营流程的具体要求。《办法》特别强调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在长期疾病保险类产品中的限制,同时明确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以突出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进而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 第三,促进产品创新是《办法》的主要宗旨。《办法》增加了市场潜力巨大、在国外早已存在的护理保险,完善了产品形态。《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办法》突出体现了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从而调整产品条款和费率。 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产品,是连接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纽带,市场潜力巨大,需求旺盛。《办法》重点强化对其监管要求,旨在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中不得诱导消费者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产品,并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已有保障的情况。《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对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进行回访,防止投保人被销售人员误导。通过上述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实施,不仅能促进该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办法》充分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办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特别说明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产品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把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以避免投保人受医疗机构场所或者医护人员的不正当影响,而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应当符合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通过这些措施,将更好地树立消费者信心,增加健康保险需求。 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思路 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很大。当前,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一个大发展的好时机。从国际上看,各国纷纷进行健康保障制度改革,不断调整政府和市场在保障体系中的角色,政府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推动商业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工作,多次对健康保险的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在前不久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第一,要走专业化的道路。专业化经营是今后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趋势。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是提高专业化水平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通过合资或吸收外资参股,引进保险外资股东在健康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也是一条捷径。今后,保监会将鼓励多种形式的专业化发展方向,不断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健康保障领域的优势。 第二,要加大创新。创新是推动健康保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今后,将不断推动保险公司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建立销售、核保、理赔、客户管理、信息统计分析、风险评估等健康保险风险控制体系;探索在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并运用多种方式与医药服务集团建立利益联盟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逐步建立医疗风险控制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健康保险的医疗风险控制和管理办法。 第三,要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从国际经验看,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措施很多:一是把部分法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业务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二是对鼓励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 所得税,甚至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三是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单位在一定限额内允许税前列入成本,对个人则免缴其购买健康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今后,保监会将积极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委等单位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要促进规范化经营。完善的法制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秩序是促进健康保险发展的前提条件。健康是每一个社会公众的普遍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有效分散疾病风险、合理提供医疗服务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健康保险同样需要一个“健康”(有序)的和“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条件,这也正是我们监管者所努力实现的目标。《办法》为健康保险经营管理提供了一个较完整的操作规范。今后,将不断加强商业健康保险方面的监管制度建设,严格监管执法,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严格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中国金融 200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