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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立规护航保险业走出去 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正在谋求“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也将被纳入监管视野之中。8月7日,中国保监会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两个管理办法将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应当具备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等八个条件。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则规定,非保险机构(指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应具备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和财务状况良好等两大条件。 早在2004年,保监会就曾下发《关于对〈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开始着手草拟对境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措施,并于2005年下发了《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与2004年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出台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对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的门槛有所提高,增加了对总资产和外汇资金方面的要求。而与2005年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则删除了“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一项。 而支持内地企业“走出去”的另一个政策背景,正是不久前《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支持具备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为“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据悉,“十一五”期间,保险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将逐步加大,这同时也给保险监管机构的跨境及境外业务监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第一财经日报 2006-08-08) 保资入股银行细则有望本月出台 “国十条”的颁布对保险公司投资非上市商业银行起到了有力的推动。 日前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业内普遍关注的《关于保险资金入股非上市商业银行的通知》(下称《通知》)有望在本月出台。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非上市股权,并对进行股权合作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都进行了规定和限制,只有那些经营状况良好、资金运用比较稳健的保险公司才能获准进行该项投资,另外,对被投资的银行也有一些财务上的要求。对于风险厌恶的保险资金来说,监管机构管理的核心还是在于“风险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会通过一些财务指标的限制,将投资非上市商业银行股权的保险公司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两大类,对其可投资银行的额度有不同的规定。上述人士透露:“财务投资者的可入股比例要比战略投资者来得低,一旦银行上市财务投资者退出,也不会给银行造成太大的影响。”分析人士指出,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保险资金的进入可以补充银行资本金,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银行的竞争力,而对于保险公司和银行这种服务性质的金融机构来说,物理网络对于拓展业务也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和其他合作方式相比较,股权合作能够更紧密地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切身利益结合在一起,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它更愿意保单放在跟自己进行股权合作的银行来销售。“一方的赢利,就能带动另一方的业务增长”。(第一财经日报2006-08-08) 保监会周道许:保险知识普及迫在眉睫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首次表示,“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国十条”针对保险业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表明政府已经承担起了普及国民保险知识的责任。 据悉,日前中国保监会已经编写完成一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读本,并即将出版发行。该书的面世,可以看作是保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十条”的开始,也是掀起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热潮的序幕。 据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道许介绍,这本即将推出的《保险知识学习读本》在编写上有其鲜明的特色:一是权威性。该书由保监会组织我国保险教学、科研与监管部门的数十位专家学者集体编写,从内容体例到名词概念,都反复研究讨论,一一推敲,做到了内容准确、文字通俗精炼,是一部难得的权威性很强的保险知识读本。二是针对性。该书编写上,既不同于一般教科书、理论专著的写法,也有别于一般保险事务知识书籍的编写,而是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回答了领导干部及广大群众关心和需要知道的有关保险知识的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三是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全书从保险的功能作用、经营主体、销售渠道、服务理赔、风险控制与监管等方面,详细地介绍了相关知识,并且还以专栏的形式介绍了国内外最新的保险理论和实践发展,趣味性和知识性兼备。 周道许介绍说,这本《保险知识学习读本》将为广大读者了解国内外保险业实践和理论的最新发展,加强保险知识的学习运用提供帮助。而另一方面,广大读者对保险知识的学习运用,将进一步增强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这必然又会促进保险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华工商时报 2006-08-11) 保监会公布19家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公式 8月9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19家公司的商业车险计算费率。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所购买保险公司的条款,在家就可以算保费。由于商业保险只有A、B、C三款,各保险公司之间在附加险和服务上开始比拼。不过各公司把“精神损害”都纳入附加险,这是原来商业车险中从没有过的。(华夏时报 2006-08-10) 中国保监会将进行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员公开招考 近期,根据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形势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需要,中国保监会将进行公开招考工作,会机关及各保监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300人左右,专业将集中在法律、金融、保险、财会、信息技术等方面,具体情况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以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要求。同时提出保险业要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 这位负责人指出,十六大以来,中国保监会党委积极探索加强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拓展选人渠道,创新用人机制。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建成一支具有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特点的干部队伍。但是面对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监管队伍人员数量还显不足,结构需要改善。按照“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结构合理、规模较大的监管人才队伍”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希望从社会各方面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熟悉宏观经济、金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这位负责人强调,当前保险业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优秀人才在保险业将大有可为。保监会期待、欢迎优秀人才的加入,并为人才干事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广阔的空间。(上海证券报2006-08-14) 浙江省保险业制定“十一五”发展目标 据悉,浙江省发改委联合浙江保监局制定的《浙江省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已经出台。“十一五”期间,浙江将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特色保险产品。《规划纲要》指出,在“十一五”期间,浙江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都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规划纲要》明确了浙江保险业的增长目标,指出到2010年要达到保费收入600亿元,年均增长17%,保险深度3.5%,保险密度1200元,资产总额1000亿元;增设2家以上法人保险机构,保险主体争取达到50家以上,引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健康保险及经营企业年金有优势的专业保险主体;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达到150家以上;全省保险从业人员总数超过7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人数保持在5万人左右。 为了实现目标,《规划纲要》细化了八方面的措施;而根据浙江民营经济发达的特点,《规划纲要》特别提出了“要开发适应民营企业需要的特色保险产品,支持民营经济实现新飞跃”,着力发展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强的保险业务。“十五”期间,浙江保险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7%;2005年,浙江省实现保费收入262亿元,居全国第六位;共有26家保险公司在浙设立了2600多家分支机构,2家外资保险公司设立了代表处,另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5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4703家,营销员5万余人。(第一财经日报2006-08-09) 上海十一五规划:欲立法推行火灾公众险 在上海市保险业“十一五”规划(草案)出台后,上海保监局便马不停蹄地与上海市各部委商谈保险试点工作。上海市保监局与消防局在对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制度进行充分调研协商后,初步拟定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拟报上海市政府批转实施。 从目前情况看,用火灾公众责任险这种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场所火灾善后赔偿,是最好的方式。但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带来的社会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是属于对社会有好处但对市场缺乏吸引力的产品。因此,一些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项目不能完全指望商家的自觉性,而是考虑逐步将其过渡到强制推行措施上来。 出于上述考虑,上海今后将积极争取以立法的形式,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保障。同时,还将专门制订火灾公众责任险方案及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建设消防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互换信息。(国际金融报 2006-08-14) 人身保险从业有了“中国标准” 日前,“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与人才建设发展战略”会议在复旦大学召开。会议提出,“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体系”的建立,旨在确立人身保险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确保从业人员专业水准和职业素养,为保险企业和客户评定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确立标杆。 会议透露,上海保监局计划在第四季度推出的无理由退保,正酝酿具体操作的两项制度:一是让保险营销员签订一份《诚信公约》,若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即被视为“误导投保人”,投保人将有权利申请“无理由退保”;二是推出《监督书》,其中将包含保险营销员应向投保人告知的风险和除外责任等内容。(上海金融报 2006-08-08) 新疆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迅猛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新疆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迅猛,截至6月末,全新疆有保险中介机构38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31家,公估机构2家,经纪机构5家,兼业代理机构2938家,营销员总数25991人。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30.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02%,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占全区总保费的61.04%。据新疆保监局负责人介绍,总体来看,新疆保险中介仍是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上半年新疆保险中介市场有三大特点:一是经纪业务发展迅速,二是自主创新意识逐步建立,三是从业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另外,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有所提高。(金融时报2006-08-10) 上海保险中介将评级 设定五级信用档次 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软件的开发工作已经完成,2007年初有望全面开展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要素主要包括业务规模、经营诚信、履约能力、业务质量、保费划付、增值服务等内容。评级工作采用多方参与型信用评级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由中介机构自评、同业互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评价、保险公司评价和保险监管部门评价五个部分组成。 其中,中介机构自评部分以中介机构的财务业务数据为基础进行评价;同业互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评价、保险公司评价采用问卷打分方式;监管部门则根据监管工作记录对各中介机构客观评价。参与评价各方的分值以加权平均方式汇总,根据分值设定五级信用档次。 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软件由上海保监局开发,根据信息化工作目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信息申报、相关各方评价均通过网络实施,评级结果由系统自动生成。(每日经济新闻2006-08-14) 江苏欲破保险代理人诚信难题 近日,江苏省保监局透露,今年3季度,作为江苏省个人联合征信体系的第一个试点工程,江苏省保险代理人联合征信系统将正式启动,这意味着,困扰保险业的代理人诚信问题有望在江苏率先得到根治。 在正式启动“保险联合征信系统”后,投保人在选择代理人时,能够查询到该代理人过去的执业信用记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该系统方便查询到拟录用的代理人在其他公司的信用记录。如果保险代理人出现欺诈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并经处理后,信息将被记入“保险联合征信系统”。同时,能够向行业内部和社会各界提供代理人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还将为代理人提供多种类型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等产品。 据了解,代理人信息采集上,将由各保险公司定期向江苏省征信公司提供保险代理人的信用信息,江苏省征信公司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必要的真实性验证和比对后纳入“保险联合征信系统”。(东方早报2006-08-09) 保监会问策农民工保险 就在各地保险业界在中国保监会领导下加大对“三农”服务的同时,长期以来处于低保障或无保障的农民工保险保障问题却越发显得突出起来,上海市保监局透露,保监会寿险部已就农民工保险问题专门召开工作座谈会,商讨目前国内农民工保险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据了解,上海市保监局在该座谈会上介绍了上海市场上相关保险公司开展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上海市金山区农民体检和大病补贴保险以及上海市保姆综合保险的情况。 据了解,上海是在全国率先推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的,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实施两年多来,已有超过1万多名外劳力享受到了不同层次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超过7000多名外劳力在住院期间享受了相应的医疗待遇;有超过120万人获得了年度老年补贴。 另外,上海的企业都被要求必须办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该产品并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上海市政府强制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上海市保监局已开始考虑如何促进保险公司扩大寿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深度,例如对社会基本保障没有涉及到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包括流动人口的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保险公司也应根据不同层次的需要推出不同的保险产品。(第一财经日报2006-08-09) 保险电话行销显现监管难题 上海保监局日前就规范保险公司电话行销行为听取意见。据了解,参加会议的为上海部分人寿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而上海保监局的目的则是想了解各公司目前开展电话行销业务的情况,研究探讨规范保险电话行销行为的方法。 在保险公司当中,代理人和银行保险是不可撼动的两大销售渠道,但是目前的形势是,市场上越来越难招募到优秀代理人和银行开出较高的佣金,都迫使保险公司不得不重新发掘新的销售渠道:销售成本低、覆盖面广等特点使电话行销成为了保险公司除上述两种渠道之外的重要选择。有数据显示,在销售一些简单的商品方面,电话行销的件数产能非常高,是一般代理人产能的4至8倍。在上海市场已经有多家保险公司大面积开展该类业务,例如海康保险“绑着”招商银行呼叫中心、联泰大都会人寿(原花旗人寿)“锁住”移动公司,总部设在深圳的、专门进行电话营销的招商信诺保险也于不久前进入了上海,似乎有一种将在这一渠道展开大范围竞争的架势。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所隐藏的问题也开始出现。比如,个人资料安全问题就是客户最为担忧的问题:保险公司本身并不可能拥有大量除已成为自己保户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电话号码、地址、收入情况等。 那么,保险公司通过和银行或移动公司的合作,在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合作伙伴处获得的原本属于银行或移动公司客户的个人资料是否算侵犯隐私权,可能是保险业监管机构所必须面对的监管难题。(第一财经日报200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