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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介绍了今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状况。他指出,上半年,保险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防范风险为主线,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为根本目的,呈现出平稳发展的良好局面。总体上看,上半年保险业务发展平稳,投资收益明显提高,各地发展齐头并进。特别是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是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袁力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实现保费收入3080.28亿元,同比增长13.69%。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90.88亿元,同比增长16.72%;寿险保费收入2014.61亿元,同比增长11.77%(扣除中意大单因素,同比增长25.73%);健康险保费收入193.73亿元,同比增长21.23%;人身意外险保费收入81.06亿元,同比增长16.5%。保险公司累计赔款支出与给付642.16亿元,同比增长19.19%。
  袁力指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采取积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一是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7月1日成功实施交强险制度。二是下发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和《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反复沟通,于今年5月15日正式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三是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规范、统一行业内重大疾病保险使用的疾病定义,在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建成立了重大疾病保险疾病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办公室,目前已完成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征求意见稿。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最终将由保险行业协会推荐行业共同使用。
  袁力强调,第二季度,保监会从保险行业特点和实际出发,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主要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银邮代理保险业务中违规支付手续费问题、中介机构虚开发票、资金运用内控管理、财务和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成立了5个督查组,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典型经验,推动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袁力指出,今年上半年保险资产管理得到加强,保险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在资金运用余额快速增加、投资压力和资产配置难度加大的情况下,认真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及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及时调整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并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公司优化投资结构。(中国保监会网站2006-07-25)

                                       保监会行政处罚187家保险机构

    7月2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2006年上半年各地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保监会统计显示,2006年上半年,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共对187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190家次行政处罚,同比增加46.15%。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30人,同比增加114.29%;罚款772.02万元,同比增加66.16%;吊销许可证2项,同比持平;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项;警告58家机构和58人。据保监会人士介绍,上述190家次行政处罚案例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表现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如通过非正常批单退费等手段变相降费;不严格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擅自变更承保条件,降低承保费率;滥用费率调节系数或违规协议承保,变相下调承保费率。在团险业务上,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回原单位、现金支付退保金的现象仍然突出,业务管理也有不少混乱之处,如超龄承保、擅自扩大保险责任、合同要素不全、业务档案不实等。其次,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方式,给予投保单位或经办人不正当利益。据保监会的披露,上半年,各保监局还对230家机构及个人实施了259家次的其他监管措施。其中监管谈话191次,下达监管意见书87份,通报批评8家次,取消任职资格1人次。按机构分类,受处罚的产险机构占50.53%,寿险机构占32.63%,中介机构占16.84%。从受处罚的相对量看,每千家机构受处罚比率,产险公司平均水平为5.10,寿险公司平均水平为2.21;每亿元保费受处罚家次,产险公司平均水平为0.116,寿险公司平均水平是0.026。(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7-29)

                                    六家保险中介机构获准设立

  中国保监会网站最新公告,两家保险经纪公司和四家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申请已获得批准。分别为,深圳市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建天行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佛山市保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福建东森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公告显示,深圳市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福建天行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500万元,上述四家保险公估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此次获批准设立的两家保险经纪公司的可经营如下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四家保险公估公司获批准的业务包括,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时报2006-07-25)

                                   监管层立新规 业界焦点房贷险再变脸
 
  一直是业界视线焦点的房贷险再次面临变革。近期,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贷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以及缴费方式等进行严格规定,为房贷险发展立下新规矩。
  保险金额:以贷款金额为最高限额
  之前在广州等城市,房贷险的保险金额被定为房屋总价,而非贷款总额。如购买一套价值80万元的住房,缴付了30万元的首期款,向银行贷款50万元,那么,在投保房贷险时,保险金额往往被定为80万元,保费也按照80万元乘以基础费率来计算。 相比之下,《通知》规定,房贷险的保险金额应以贷款金额为最高限额。即上述情况下,保险金额最高为50万元。这将减少相应的保费支出,减轻购房者的负担。
  保险责任:意外才可获赔
  现行房贷险一般包括财产损失责任和还贷保证责任两部分,但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规定还不明确,比如对于人身赔偿,究竟是发生意外伤害才可获赔,还是罹患重大疾病也可赔付?对此,各家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并为此引发了多场官司。
  《通知》规定,今后各公司设定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时,应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还贷责任。
  缴费方式:年缴更合理
  《通知》对年缴型房贷险给予支持,要求保险公司应考虑购房者需求,积极开发分期(年)缴型房贷险。
  据了解,年缴型房贷险一方面可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同时还可扭转保险公司因过高的手续费和高退保率导致亏损的局面。
  手续费:严禁现金支付
  此前,由于消费者提前还贷等原因,房贷险退保率升高,那些给银行支付了高额手续费的保险公司承受着一定的亏损压力。《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贷款房屋保险的手续费支付标准,必须以转账方式向商业银行等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以现金、直接坐扣以及违规批单退费等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提前还贷:可变更受益人
  《通知》还要求,购房者提前还贷后并不一定要退保,可将房贷险的受益人由银行变更为房主,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房主照样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应赔偿。 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房贷险的保险责任已扩展,类似于家财保险,消费者只需拿着银行的还款证明即可到保险公司办理转保手续,更改受益人。(海峡财经导报 2006-08-04)

                             保监会:严格市场准入 鼓励中介并购重组

    中国保监会下半年将严格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做好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修改工作;研究设立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鼓励中介机构并购和重组,引导中介机构向专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保监会日前发布的《2006年二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指出,保险中介市场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为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如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批退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保险中介则获得一定数量的手续费;为逃避税收监管在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如少计收入、虚列成本、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违规开展业务,如保险中介机构与无资格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跨区域经营、未设立专户对代收保费进行管理、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
(中国证券报 2006-08-01)

                          保监会发布持证情况6万保险中介近7成持证上岗

    7月3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2006年2季度专业中介机构持证情况。在上报报表的1907家机构中,从业人员59466人,平均持证率68.34%。
  统计显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者共49786人,平均持证率73.44%;保险经纪机构从业者共5483人,平均持证率44.15%;保险公估机构从业者共4197人,平均持证率39.46%。持证率最高的保险经纪机构是江苏远东海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神洲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持证率都达到85.71%;持证率最低的保险经纪机构是新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远通(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持证率都为0。持证率最高的保险公估机构是河南大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持证率都达到100%;持证率最低的保险公估机构是武汉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北京龙源平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持证率都为0。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保险经纪和公估机构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和公估业务人员开展业务的证明文件。他表示,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大专业中介机构持证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专业中介机构业务水平。
(证券时报 2006-08-01)

                                    保监会:将适时推出地震保险制度

    中国保监会财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近日表示,保监会正在对地震保险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将适时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更具操作性的地震保险制度。他还建议在财政支持下建立地震保险基金。
  在“纪念唐山地震30周年暨巨灾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他建议尽快研究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地震保险基金,有效保障地震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他说:“由于地震保险单独靠保险公司商业运作难以为继,需要国家财政对地震保险基金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并对超出保险公司承保能力部分的地震风险责任给予一定的财政担保。”
  他还建议,尽快启动对《防震减灾法》的修改,增加对地震保险的投保、管理和运作以及政策定位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地震保险的法律定位。
  据不完全统计,“十五”以来,我国保险业共为企业、单位、家庭提供近12万件次地震保险服务,累计承担地震风险保险金额近6.5万亿元,其中2005年提供3.8万件次地震保险服务,承保金额逾2.8万亿元。(中国证券报 2006-08-01)

                                  我国将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商务部官员日前表示,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帮助企业增强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商务部外贸司农产品处官员徐森介绍,我国政府鼓励从事出口贸易的农产品企业投保,并给予保费支持。去年年底,全国已有500多家农产品企业投保,投保金额14.4亿美元,商务部希望在“十一五”期间投保企业数量能达到1000家。
  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准备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例如,把风险保障范围从原来的报关出运后覆盖到出运前,取消中小企业的投保门槛,完善新保项下的融资功能等。
  另据介绍,2005年,我国一共有260家企业通过信托保单获得贷款36亿元。今年6月1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也获准开办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为下一步信贷产品开发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此外,减免农产品出口检疫费等政策也在研究之中。 (新华网2006-08-03)

                             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联手定义重大疾病标准

  为促进健康保险事业的发展,使保险行业的重大疾病标准定义更符合医学科学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就联合推出重大疾病标准定义已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邀请中国医师协会加盟。中国医师协会将聘请临床专家,对重大疾病标准定义中的疾病名称、诊断标准进行论证,双方共同组织专家对标准定义做出最终审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会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对外发布,并推荐保险行业参照使用。
 (中国保监会网站2006-08-02)

                                 北京保监局实施交强险投保提示制

    北京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制定了《交强险投保提示》,并在全市实行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提示从投保时、投保后和出险后等三个方面,提示交强险投保人在办理投保理赔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风险,并要求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全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必须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做好交强险投保提示。
  北京保监局提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1)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提示表示,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据了解,购买交强险时,投保人应一次支付全部保费,不能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要求。(北京青年报 2006-08-03)
广东“点名”通报保险监管报表差错 多家公司上榜
    保险监管报表被认为是保险业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有效实施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保险公司报送质量并不高,迟报、错报、漏报现象经常发生,直接影响了监管效果。8月1日,广东保监局向驻粤各保险公司下发材料,通报该省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情况,包括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大地保险、平安产险及合众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被“点名”。
    广东保监局在该份材料中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各保险公司本应该在每一季度的季后12日内向监管局报送上个季度的保险监管报表,但是,在实际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经常迟报,个别保险公司甚至需要多次催促才上报。同时,部分保险公司漏报部分险种数据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保险公司经常漏填分项或合计项数据,出现分项相加不等于合计项,导致报表数据严重失真。
    除上述情况外,各保险公司报表数据错报方面的问题也“千奇百怪”:一些保险公司将“累计数”填成“当季数”,有的公司各地市数据加总的数据与上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在上千万元的差异。另外,有的保险公司甚至还出现“错报计量单位”的情况,在保险业监管机构下发的报表格式中都明确标注了数据的计量单位“万元”,但仍有公司直接以“元”来填报数据。    (第一财经日报 2006-08-02)

                                  开始征集方案 世博会保险方案制定启动
 
  2010年的世博会将在上海举行,这是上海代表我国举办的全球最高级别的博览会,同时也由于从建设、会展到撤展的全过程都会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因此,引入保险机制成为必须。
  上海保监局透露,该局与上海世博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已于日前联合召开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定保险险种设计方案征集”会,并向具有财产保险经营资格的国内保险公司征集世博会规定保险方案,共有来自全国的27家保险公司参加了这次会议。这次会议也被认为是上海世博会保险方案制定工作正式启动的标志。
  世博会和世博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一般规则》是由举办国根据《国际展览公约》,结合各自国家世博会情况制定,但要经过国际展览局(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 xpositions,简称B IE)的审批。根据《特殊规则》的规定,世博保险可大致分为规定性保险(强制性保险)和任意保险两大类。
  规定性保险可分为根据举办国相关法规要求必须投保的法定强制保险和《一般规则》要求投保的世博强制保险。《一般规则》规定的世博强制保险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赔偿责任保险;建筑物、设备装置,商品及其他动产的财产保险;展品、艺术品的动产综合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等。
  而任意保险基本上为通常使用的一些险种,大致有机动车险、航空意外险、机器险、动产综合保险、货运险、盗抢险、玻璃破损险、保证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险及雇主责任险。任意保险主要由参展方根据需求自行投保。此外,参展方还可以在强制险的基础上附加其他任意保险。
  不久前,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保监局也曾联合召开了“世博保险咨询顾问选聘会议”,公开向上海全市各保险经纪机构招聘世博保险咨询顾问,据了解,相关部门已经提出世博保险咨询顾问必备的资质条件和应聘文件资料的送交要求,上海全市共有35家保险经纪机构参加会议,其中24家机构有意参加竞标。(第一财经日报2006-08-04)

                                   深圳完成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规划提纲
 
  8月3日,深圳保监局举行三季度新闻发布会,筹建中的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下称“试验区”)已经完成规划提纲,有望于9月至10月形成最终规划。
  目前,深圳保监局、保险同业协会以及深圳金融办公室正在积极推进试验区的规划工作,将于近期成立改革创新工作小组。深圳保监局副局长邓俊辉表示,规划的覆盖面比较广,站的高度也比较高,比如,对于广大消费者关心的医疗、交通等问题,将着重从宏观上对医疗责任、交通责任进行规范化的认定,提高定责与理赔速度。对于保监会近期可能制定的重疾险标准,一旦政策出台,将督促深圳辖区的保险公司积极贯彻执行。
  据介绍,深圳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保险市场是建立试验区的重要基础。会上发布的上半年行业数据显示,深圳保险市场上半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9.68亿元,同比增长30.91%,保费规模占全国的比例由去年同期的1.96%上升到现在2.26%。(第一财经日报 200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