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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保险业已基本上认识到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认识到偿付能力监管在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中的核心地位。但在实施过程中,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自身偿付能力监管仍存在一些认识模糊的现象,为了厘清此类问题,明确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具体定位和工作内容,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定位和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

    一、 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承保风险超出正常赔付支出前提下的经济补偿能力。当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大于预计概率损失额时,保险人就面临着偿付能力问题,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在可预见的时间内破产清算,只有偿付能力不足长期不能改进并逐年恶化到严重程度,才有可能破产。由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证其履行社会稳定职能的核心能力,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