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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险协会就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类案件与法院协调
近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代表会员单位将请求法院审慎审理机动车辆贬值损失类案件的公函递交成都中院,同时抄告省高院。该函从保险原理等角度阐明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理论依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分析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此类费用带来的重大负面影响,并希望二审法院审慎处理此类案件,依法判决肇事方承担此类费用。 据悉,成都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四川保险协会会员单位承担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17万余元,该会员单位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由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间接损失与保险原理不符,对行业影响重大,且此案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协会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着手维权工作,及时与该会员单位取得联系,在征求专家学者和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维权函件,并代表会员单位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反映行业呼声,表达行业合理诉求。(四川省保险学会 20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