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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也就是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再保险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也不适用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