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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交强险赔偿限额无效 与国家法律冲突

    市民遇车祸受伤,新津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约2.6万元,保险公司上诉称超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8000元,成都中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保监会自行制定的《交强险保险条款》并非部门规章,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不能作为依据。
  事发
  汪女士横穿马路时,被一辆经过的车辆撞伤,致十级伤残。当她和家人将对方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汪女士各项费用6.1万余元,而需要赔偿的所有医疗费用约为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