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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年内出台 在近日召开的人身保险监管系统视频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透露,保监会今年将制定《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以推动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村人身保险等重点领域的产品创新。 陈文辉介绍,去年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态势良好,在行业盈利能力大幅提高的同时,风险显著降低。 数据显示,截止去年末,我国共有人身险公司48家,从业人员148万,总保费收入4061.1亿元,同比增长11.3%;行业资产总额16755亿元,同比增长29.1%。全年个险新单业务期缴占比87.7%,同比增长13.4%;银保业务期缴收入31.8亿元,增幅超过2倍。期缴业务中,缴费期限逐渐加长,10年期及10年以上产品同比增长19.9%。 陈文辉认为,这种结构调整有利于突显行业核心优势,随着业务结构的优化和投资收益的提高,各主要人身险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目前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行业风险进一步降低。 保监会决定,今年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发展,并推动保险公司产品和销售创新,以及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方面的创新。 陈文辉表示,保监会今年将制定《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村人身保险等重点领域的产品创新,鼓励并促进公司开发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投资快报 2007-03-27)
保监会投连险精算规定将出台 初期费用将降10% 3月26日,中国保监会表示,除了《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外,新的《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也将同期出台。 在《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如下规定:保险保障方面,投资连结保险中死亡风险的保障不得低于5%;保单管理费必须是固定的费用,不得与账户价值挂钩。 同时,新规定也对期缴(分期缴付)和趸缴(一次性缴付)初始费用作出了不同比例限制。“新规定出台后,预期初始费用会比现在行业平均水平下降10%左右。” 而在账户投资收益问题上,监管部门也明确规定投资连结保险账户的买卖差价不得超过2%。“目前市场上最高是5%。”某中美合资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表示。(东南快报 2007-03-27)
保监会:保险代理手续费上限取消 3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中介部有关人士表示,国家最近已出台相关规定,取消了保险代理手续费上限不得超过8%的比例限制。 据了解,此前实行的保险代理手续费规定的主要政策依据是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该制度第47条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而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支付单笔代理业务手续费突破实收保费8%,就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进行处罚。 但伴随保险业竞争的加剧,在保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争抢客户,必然会在手续费上做“文章”。 “少数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借助保险中介机构非法套取保险资金。”保监会中介部表示,“虚开中介发票、虚假申请批退、伪造保险赔案”已成为保险公司和其选中具有诸多“有利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惯用的伎俩。2006年浙江保监局就曾查出4家保险中介机构为争取业务,有时暗中给予投保单位及其关键人员账外财物。4家中介机构累计虚开发票2289.64万元,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2076.03万元。而广州某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使用虚假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批退保费70万元,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为此,近几年呼吁取消8%上限的呼声不断。 “日前,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正式取消了‘8%’的比例限制。”但税收未作相应调整。而监管部门将着力厘清商业贿赂、违规返还和正常降费的界限。进一步明确哪些是非法行为,哪些是正常的经营方法,使合法的费用通过合法的渠道支付。保监会中介部表示,“上述违规行为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监管重点之一,弄虚作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将被清除出市场。”(北京娱乐信报 2007-03-29)
借道委托快步入市 保监会酝酿第三方理财 中国保监会正在酝酿出台第三方理财试点管理办法。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的步伐将加快。 这份名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理财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已下发至各保险机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资格开展第三方理财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须满足治理结构完善、连续两年盈利、建立了投资监控和报告制度、拥有能够保证公平交易的系统等条件。 出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专业化和集中化的考虑,保监会一直将直接入市的公司限在拥有资产管理公司的9家保险公司和友邦资产管理中心。对于其他中小保险公司,监管思路是允许其通过委托方式投资股市。(中国证券报 2007-03-29) 保监会历数“套取保险资金”5宗罪 少数保险公司采取“套取保险资金”的违规手段,不但隐蔽性强,而且数额较大。3月29日,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上述信息,并且历数了“套取保险资金”的5宗罪:商业贿赂、降低税负、化公为私、变相降费、掩盖非法业务。 保监会举例称,2006年浙江保监局查实4家保险中介机构累计虚开发票2289.64万元,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2076.03万元;广州某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使用虚假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批退保费70万元,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 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表示,就商业贿赂而言,一些保险公司为争取业务,有时暗中给予投保单位及其关键人员账外财物。为降低被查处的风险,保险公司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资金进行非法交易。 有些公司的目的则是降低税负。由于实际支付的手续费比例往往高于或低于税前可列支比例8%,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用足“政策”,将超过8%部分的手续费采取虚假批退、做假赔案等方式套取资金支付;而不足8%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资金套取出来。另外,在向营销员支付手续费时,即使支付比例在8%以内,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以虚开中介发票套取费用方式进行转移支付。 一些保险公司管理和内勤人员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小团体的福利。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给予投保人,从而达到降低保险费率的目的。一些保险公司接受非法渠道的保险业务后,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没有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和机构支付“手续费”。 保监会表示,要将这类违规行为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监管重点之一,通过现场检查坚决打击,把以弄虚作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清除出市场,遏制其蔓延趋势。要加强产险、寿险、中介等不同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并追根溯源,适当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力度。(新闻晨报 2007-03-30)
保监会:鼓励保险中介市场化重组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日前在2007年保险中介系统监管会议上表示,“支持保险中介机构探索建立保险中介集团,支持中介机构市场化重组与并购。” 他表示要进一步夯实中介监管的基础工作,力争2007年上半年出台新修订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下半年正式发布修订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力争年内初步建立起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他强调,要创造良好环境,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创新发展:引导保险公司加快基层分支机构经营转型,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保险产业链中的作用。鼓励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直接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服务和理赔;推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引导、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中介渠道和业务的管理,支持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专属代理公司和相关经代渠道;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全国性销售和服务网络。 陈文辉指出,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销售误导、虚假批退、制作假保单或伪造保险合同、公估不公等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投诉和违规案件,要重点查办,从快、从重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着力查处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包括利用特权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打击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协助制作假赔案、骗赔、非法挪用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以虚假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要坚决清理出市场。 陈文辉表示要给予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的兼业代理机构更多的自主经营空间,鼓励其加快发展,在市场上形成较为鲜明的政策导向效应。努力探索银行、邮政与保险公司之间深层次合作的途径和方式,实现兼业代理功能和效率的最大发挥。(上海证券报 2007-04-03) 北京保监局抬高中介门槛 收入须达10万 一向以“低门槛”著称的保险中介行业的进入门槛将被抬高。3月26日,北京保监局发布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拳出击整治混乱的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市场由于进入门槛比较低,很多看好保险市场的机构纷纷加入这个行业,恶性竞争和不规范操作造成了“还未开业就停业,一开业就歇业”的怪现象,使得保险中介长期以来面临着全行业亏损的局面。 据悉,《实施细则》“申请机构须主营业务运转正常”的条件规定审核标准为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须达到10万元,事业单位年应税收入总额须达到5万元。 《实施细则》还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变更等事项申报方式按机构类别采取不同申报方式:A类机构直接向北京保监局申报,B类机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申报,C类机构委托保险公司申报。 北京保监局还指定至少两家银行为北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证金缴存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于取得资格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存保证金,并凭缴存凭证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从今年3月29日起,北京保监局将按照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受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等各类事项。北京保监局规定,2007年3月29日至6月30日为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试点工作过渡期,要求凡是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兼业代理机构,须在过渡期内,按照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申报相应资格类别。逾期未申报的机构,北京保监局将依法注销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北京商报 2007-03-27) 广东保监局:支持保险中介改制上市 日前在广东省保险中介工作会议上,广东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稳步推进保险中介集团化,重点扶持3至5家大的保险中介集团做大做强,并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改制上市。 来自广东保监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省保险中介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06年广东省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超过330亿元,同比增长16%,业务规模全国第一,增长速度连续3年超过15%,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保险中介业务结构趋于均衡。 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广东省已开设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43家,分支机构108家,专业中介机构数量居全国前列。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5000多家,超过全国的十分之一。保险营销员85000多人,占全国的二十分之一。(证券时报 2007-04-04)
青海实施保险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青海保监局从今年4月份起正式实施保险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据了解,保险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将按照分级记录、逐级报告、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内保险机构或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以及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或其他损害保险行业形象的行为进行记录管理。凡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受到刑事处罚或非保险行业行政处罚、受到保险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或处罚、受到保险机构内部纪律处分或处罚的对象均将记录在案。(金融时报 2007-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