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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推广:农业保险须从“有效需求”切入 政策“拉动” 显然,农业保险正随着地方及中央财政预算的陆续介入,在部分试点地区被视为迎来了“双重”利好,不但更多的地区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很多已试点省份还计划追加财政资金用以扩大试点范围及保险种类。 “开展政策性农险业务应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不久前,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明确指出,在地方各项支持政策已落实到位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予以配套政策支持,并鼓励龙头企业和社会各界给予农户保费补贴。 事实上,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两者界限一直不明的现状下,所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因缺乏必要的“强制性”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导致相关扶持政策难以落到实处。而且,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市场尚未得到完全发育,即使局部存在具备足够购买力的保险需求,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因为按市场化定价原则难以确保足够的覆盖面而陆续收缩阵地,结果导致现存的有效需求也得不到满足。 “目前,很多地区农业保险试点和推广,带有明显的‘政府拉动型’特征。”诸多业内人士认为,本应发挥引导作用的政府部门,现在要以必要的财政补贴手段激活农民的保险意愿,并为经办政策性农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相应的经营费用补贴。在“供给”和“需求”这两端,政府资金扮演起一个“拉动”和“引导”的角色,使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符合国家粮食安全、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大政方针的需要,由此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风险保障制度安排。 据悉,围绕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打造绿色奥运的目标,北京市财政对发展以果农风险互助为基础的互助保险给予了大力扶持。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农险专家郭永利介绍说,北京现有247万亩果树,36万多户果农,标准化果园的发展既满足了市场需求,又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型农业,还有利于为北京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好去处,可谓一举多得。 农险“标的” “作为一种必要的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在不同的区域、产业和季节,其风险程度和风险概率各不相同。”南开大学风险管理和保险学系副教授陈璐称,财政补贴需要科学地划分到不同的险种和区域。 “农业保险需要以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经营为条件,因为其经营者有迫切的保险需求和一定的保费支付能力。”郭永利称,同样是果树,标准化果园投入高、产出高、收入高、经营风险大,最需要保险,而满山遍野粗放种植的果树和小规模经营者,则不是很迫切,甚至有的会认为交纳保费是负担。因此,农业保险应首先从产业化农业、规模经营的农业和商品化程度高的农业切入,即使在农业大省,也要看其大农业中是否具备骨干产业、规模经营和高商品率。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达11.4万个,各类产业化组织共带动农户8454万农户,占总农户33%强,户均增收1202元。全国已形成了以580多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200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为骨干,4万多家中小型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新格局。 “粗略估计,产业化农业占我国农业比例近30%,纳入产业化系统的农户也近30%,农业保险切入点首先应针对这30%的部分进行试点,而不可能覆盖所有农业、农村和农户。”郭永利称,这是现阶段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包括关系国计民生及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的粮棉主产区等重要保障区域和品种。 “具体而言,农业保险并不是承保农业的全部产值和收入,而是保障和维持其简单再生产的成本,即一旦遇到灾害,能保住生产和经营成本。”郭永利解释道,“保成本”具有双重含义,一是确保其再生产能够循环,经营者不会因灾致贫,二是使保险产品价格更接近农民现实的购买能力和政府财政的补贴能力。 “农业风险很多,不是所有风险都要保,要尊重农民选择,挑选农户最需要、最担心的风险,把握适度保障原则,有助于控制和降低保险费率并扩大覆盖面。”郭永利称,农业保险最终不能脱离政府的产业政策、财政支农政策和资源政策,要对准产业化行业确定试点切入,不能贪大求快,简单从事。 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建设现代农业被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在此目标下,高投入、高收益、高风险的产业化农业会得到扶持和发展,规模经营的农业和商品化程度高的农业也会逐渐加大比例,这将催生出越来越多有关农业再生产风险保障的客观需求。多种模式“探路” “试点如同‘杀鸡用牛刀’,当然可以做得很好,一旦真正推广起来,并非都能调动最好的资源,所以试点的意义在于,一定要探索出具有可推广性的模式。”在今年“两会”期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如是说。 目前,全国各试点省份正因地制宜地尝试不同的农业保险模式,即使是国内从事农业保险时间最久、经验最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目前也存在多种模式,如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江苏省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委托模式、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模式、北京大兴区支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政府扶持、农业部门推动、商业保险运作”模式等等。 “就各种试点模式而言,哪一种或几种模式最符合中国国情,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目前保监会正在做的工作之一,也是看哪种模式最具有推广意义。”人保财险有关负责人称。 今年即将全面推开农业保险试点的江苏省,目前有多家商业保险机构尝试农业保险试点。据有关人士透露,江苏省政府有意自行设立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由省政府牵头,各地市政府参与,尽量将全省农业保险业务交由其承办,“但不希望从事纯粹的农业保险业务,而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并运用地方资金开展农村地区的保险业务。” 此外,一种由保险经纪公司直接参与发展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也在尝试。2004年以来,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以提供农险专家管理顾问服务的方式,协助政府、龙头企业、专业协会设计各种农业项目风险互助保险方案,启动了北京市果树产业协会果树风险互助、北京谷物协会农作物风险互助和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保险互助会养鹿互助保险等试点,形成“政府财政支持、农民风险互助、协会组织经办、江泰保险技术、有灾补助农民、节余滚存积累、壮大风险基金、以备大灾之年”的互助保险模式,并受到广东、新疆、宁夏等地的借鉴。 和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农险业务不同的是,这种风险互助的模式,可以将农民保费和财政资金在丰年的节余部分进行积累,建立起风险基金。 “这么做是因为农业的规律是丰年、歉年、平年混合,五年一个周期,商业保险财务核算是一年一结,农业则需要五年甚至十年才能看总体盈亏。对农民来说,往往觉得几年参保不出险、钱归保险公司就是自认吃亏。”郭永利称,互助保险则是丰年、平年不出险或灾情小,协会专用账户将节余积累,一旦出险则予以补偿,是非盈利的、互助的模式。保险经纪公司提供农险人员、技术服务,不从风险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而由政府向保险经纪公司购买专家技术服务。 “而且,风险基金不用纳税的特性,也有别于商业保险机构的财务制度要求,使其节余积累有了可操作性,待积累到一定规模还可减少政府补贴,减轻财政的负担。”郭永利称。 (金融时报 2007-04-07) 商业银行银保资本合作战略探讨 银行高管谈保险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保险业与银行业通过资本纽带相互渗透与合作已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之一,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入世”之后需要做出的战略选择。为此,我们特别刊登胡浩博士为本报撰写的专稿。在本文中,作者从阐述银保资本合作的战略意义入手,通过分析国外商业银行银保资本合作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银保资本合作的政策建议。胡浩博士的观点,相信对当前商业银行开展银保资本合作的研究会大有裨益。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发展迅速,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资源、信用的整合,开辟了广阔的合作空间。在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如何进一步促进银保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充分体现银保业务的核心价值,是商业银行能否分享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成果的关键。 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作为综合化经营的重要一环,推动商业银行开展银保资本合作,实现保险制造和销售的一体化,将有力地促进银行和保险业务的有效融合,也是商业银行未来战略发展布局的重要步骤。 银保资本合作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近年来保险业得到了飞速发展,2001至2006年国内平均保费增长率高达23.6%,增幅位居全球保险市场前列。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为商业银行开展银保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目前,商业银行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第三大销售主渠道,银保业务规模占比达到了25%以上,银行代理销售的保费收入也从2001年的45亿元快速增长至2006年的1400亿元。然而,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仍以附加值较低的代理保险为主,是一种浅层次、外延式的合作模式,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缺乏资本融合和长期利益关系,导致当前银保合作的短期化行为,影响了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潜力。从战略高度来看,只有通过资本合作使银保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使银保业务走上规模化、专业化的道路,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提升银保业务内涵价值的战略选择。 从必要性来看,银保资本合作能够全面提升商业银行价值,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对近几年国内保险公司内涵价值的测算表明,保险制造环节所创造的价值为保险销售环节的1.9至3.9倍,因此与代理保险销售相比,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可以更加有效地增强盈利水平。二是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客户服务水平。保险产品所特有的保障功能是对银行储蓄理财产品的有益补充,而投资型保险产品则实现了对现有中、短期的银行产品期限结构的有效延伸,能够满足各种风险、期限偏好的客户需求。三是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由于银行与保险的经营范围、客户类别、业务功能有着较大差异,研究表明商业银行设立保险公司,可以降低收入和盈利的波动水平,减少经营风险。四是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商业银行直接进入保险市场,有利于打破当前保险业多头垄断的市场格局,进一步提高保险市场的活力,同时可以进一步打通金融子市场之间的联系,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 从可行性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具备了开展银保资本合作的资源型条件。一是知名的品牌资源。商业银行设立保险公司,可以实现品牌资源和保险服务的有效对接,借助银行品牌对客户的传导力、辐射力和渗透力,更容易实现“银行制造”保险产品的销售。二是丰富的客户资源。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银行系保险公司可以此为平台对潜在的客户群进行市场细分,有利于提高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渗透性和针对性。三是广泛的渠道资源。目前,国内的几大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遍布全国各地、数以万计的基层营业网点,同时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建立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网络。银行系保险公司通过充分利用银行的渠道优势,达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效果。四是大量的人才资源。近年来商业银行开展银保代理业务的实践,为今后银保资本合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更储备了一大批宝贵的专业人才。 国外商业银行开展银保资本合作的基本经验 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银保业务的现阶段发展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将保险制造和保险销售纳入银行内部的一体化模式。欧洲的富通集团(FORTIS)、安联集团(ALLIANZ)、荷兰国际集团(ING)集团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一体化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制造环节在集团内部进行,并且通过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实现保险产品的销售。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实现了高度的融合,不仅产品开发、销售支持能够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而且具有很强的开发银行客户的能力,真正实现了客户资源的共享,能够向共同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整个金融集团价值的提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安联集团和德累斯顿银行合并为例,由于有了深层次的股权联系,安联集团的保险产品很快纳入德累斯顿银行主业进行销售和管理,极大地丰富了原有银行产品序列。2001年至今,德累斯顿银行通过发展银行保险,累计增加客户63万个、账户9万个、信用卡5万张。在与安联集团合并以后两年,德累斯顿银行就实现了扭亏为盈,银保资本合作的协同效应开始显现,2003至2005年的税后利润分别为5.09亿、5.82亿和7.75亿欧元,对整个集团的利润贡献度上升至10%左右。 二是保险制造和保险销售相分离的模式。美国花旗集团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它先后剥离了旗下全部财险和大部分寿险的制造环节,实现了银行主业的专业化经营。在这一模式下,商业银行并不经营保险产品设计、承保、理赔等制造环节,仅保留了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从而引发了保险制造在银行内部是否盈利的争论。其实,花旗集团剥离保险业务只是一种单纯的商业行为,主要原因是2004年花旗集团深受市场操纵、客户欺诈等负面新闻的影响,投资者对花旗集团过于复杂的业务结构产生了怀疑,剥离保险业务更可理解为一次“救火行动”,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战略转型。从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并购为花旗集团后的财务数据来看,银行与保险资本融合的成效十分明显,保险板块在银行内部仍属盈利板块。1999至2004年花旗集团平均寿险保费收入增长率达8%,净利润增长率达10%,2004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7.3%,在美国寿险市场上各项指标均居于前三位,同期,美国市场的平均水平则仅分别为2%、3.1%和14.3%。 由此可见,无论采取上述哪种合作模式,银保资本合作都被证明能够为商业银行经营效益和企业价值的提升带来巨大贡献。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保资本合作的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开展银保资本合作将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面临的又一课题,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定准入制度、加强监管协作、强化风险监管,才能真正保证银保资本合作的顺利发展。 一是要打破政策界限,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参股、收购、控股、组建保险公司等方式开展银保资本合作。银行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综合化经营的色彩,在保持目前分业监管模式的情况下,如何逐步放松现有法律法规,建立与综合化经营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框架,是需要监管部门审慎决定的问题。顺应银保业务发展和金融市场形势的变化,应尽快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从制度上解决银保资本合作、股权联系、利益分割等问题,为银保资本合作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 二是要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向国内大型商业银行进行政策倾斜。监管部门必须对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资本金审验、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设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保证风险的可控性。从我国银保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现阶段优先选择资本实力雄厚、银保业务经验丰富、内控能力较强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银保资本合作更为适宜。 三是要加强监管协作。在现有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行保险的监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跨行业监管,在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对银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监管过程中,如果协调不畅,就容易导致监管真空或盲点,监管政策也可能出现时滞。因此,监管部门要通过加强沟通与协作,逐步建立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以银监会和保监会发挥监管功能为主体,银行、保险公司自我管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格局。 四是要加强风险监管,确保在同一金融集团内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构筑有效的“防火墙”。商业银行在开展银保资本合作过程中,除了面临银行业自身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之外,还可能滋生关联交易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等一些新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有效隔离风险。要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人事交流等方面做出规范性要求,并对银行及关联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监管,重点监控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防止金融集团因内部交易增多出现严重的风险传递现象。(中国保险报 200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