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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
 
  在实现车险条款费率“大一统”后,中国保监会又把监管的矛头指向了非车险业务。4月24日,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财险公司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依法合规经营。具体要求是:一是应严格遵守非车险条款费率审批报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二是应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地价格竞争;三是应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四是应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对于非车险批单退费问题,保监会特别强调要加强监管,将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加强对批改业务的稽核工作,要从批单退费的申请理由和申请人、批单退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加强审查,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支付非正常费用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保监会对查实的非车险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采取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北京商报 2007-04-25)
 
                                         保监会:交强险费率调整将进行听证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4月23日表示,2006年7月1日以前,交强险的费率拟定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和产品开发的主要力量组成专门的项目组,也聘请了亚洲精算师事务所参与,通过对赔付费率的整合,运用精算模型和方法,充分分析了新环境下保障范围、赔偿标准,强制性要求,以及机动车数量增加、投保面扩大等各种变化因素对出险频率和案均赔款的影响,分别测算了多种责任限额项下交强险费率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保监会也广泛听取了私家车、运营车、出租车、摩托车、农用车等多种车型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委和专家的意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的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综合考虑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对费率进行审批。
  袁力说,根据条例的规定,当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时,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现在已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险种进行精算评估和财务审计。届时,保险公司也将上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精算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保险评估准备金报告,以及外部对审计金的财务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交强险业务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规定,根据交强险业务盈利和亏损情况制定费率。对于费率调整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证。
(中国网 2007-04-23)
 
                                        保监会:月底前险企须交内审报告
 
  4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至此,4个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文件全部出台。《指引》明确表示,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指引》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从时间上看,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北京商报 2007-04-23)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通知,以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该通知将于7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通知指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都是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保险公司还应当对战略规划失误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予以关注,并根据风险管理总体策略,针对各类重大风险制定风险解决方案。
    保监会将就此对各公司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公司出具风险提示函。
(中国证券报  2007-04-19)
 
                                       保监会严厉问责独董制度 重审受聘独董
 
    今后,一套严格的“问责制度”将约束中国保险商独立董事的一举一动。4月17日,中国保监会对外下发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商对其已聘任的独立董事进行重新审查,不合规的将予以解聘,而到今年7月前所有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两名独立董事。监管部门表示,出台该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实际上,独董制在中国保险界一直有些“水土不服”,甚至被誉为“花瓶独董”。在国外,良好品行是独董所必备的,他们一般不从公司领取报酬。但我国目前的独董不仅在选任上存在问题,而且相当一部分独董都从公司领取报酬,因此很难保持独立性,发挥应有的作用。
    新规定中指出:“独立董事必须对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独立董事都必须一一过目。
    同时,独立董事在媒体上的公开声明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会议免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而与保险公司有法律、审计、银行等业务合作或提供咨询的人都不可担任独立董事。
    而根据规定,到今年7月前,各公司应当使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目前,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人保财险和新华人寿等保险商都聘有独董。
(北京娱乐信报  2007-04-18)
 
                                   保监会认可95%的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账面价值
 
  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如果对所投资银行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将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中国保监会日前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的权益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不具有活跃市场的权益投资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同时,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不具有活跃市场的权益投资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监会今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规定,在考虑各类投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引入风险折扣。比如,保险公司持有股票或基金,应当以该类股票或基金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持有的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则为非认可资产。
(证券时报  2007-04-16)
 
                                        人身险将行审批制 公共利益产品可听证
 
  中国保监会日前就《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须报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
  按照现行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发绝大多数人身保险产品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无须审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必须申报保监会审批。文件明确了人身保险产品的审批、备案、变更及停售管理等规则,并规定,保监会可以对审批产品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同时,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针对的保险产品主要是目前各保险公司销售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这将是保险行业首次将听证会制度纳入到产品的审批流程中。虽然征求意见稿对听证的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但业内人士认为,保费、保障范围等都应在听证范围内。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在不迟于产品停售后10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停售原因、停售地区、善后措施等。同时,保险公司备案后的人身保险产品一年内无保费收入的,视同停售产品,应在备案一年后向保监会进行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新规正式发布后,保监会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废止。
(中国证券报  2007-04-16)

                                      北京保监局:异地保险公司航意险莫购买
 
    4月19日,北京保监局发布《北京保监局关于购买航意险的消费者提示》,提醒广大市民,从5月1日起,选购航意险后检查保单上是否有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并通过电话查验真伪。
    北京保监局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四点内容:在购买航意险产品前,请确认销售机构是否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在购买航意险产品时,要告知被保险人的姓名及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避免用航班号码代替身份证件号码;从5月1日起,您拿到航意险保单后,请查看保单上是否印有该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并可通过拨打该电话查询保单的真伪和有效状态;请不要购买外地保险公司签发的航意险保单,以免上当受骗或发生理赔纠纷。
    同时,北京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经营航意险业务必须做到系统与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对接。航意险原始保单信息必须实时、完整、准确地进入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中,核心业务、财务系统中的数据必须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航意险业务的经营情况,消费者能够通过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实时查询保单信息和保单状态等5项标准。此外,禁止中介机构销售异地保险公司的航意险。
(北京娱乐信报  2007-04-20)
 
                                       青岛保监局:六项措施推广农险工作
 
  青岛保监局联合部分保险机构与青岛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磋商,就在全市推广农业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讨,在认真研究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青岛实际,初步形成了六点共识:
  一是青岛市的农业保险要采用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等措施;
  二是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政府的职责,明确各种相关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同时规范农业保险的经济活动;
  三是建立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长效机制,明确补贴的数额、比例及大灾状况下的应急性补贴等;
  四是完善落实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各种优惠税收项目;
  五是组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提高专业化、精算化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率;
    六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农业再保险市场,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中国保险报 2007-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