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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专业保险任重道远
 
  似乎并没有太多曲折,中国保监会已批准在山西太原筹建一家煤炭专业保险公司。
  山西省成立的煤炭专业保险公司在全国属第一家。
  煤矿企业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在山西,共有11家财产险公司,却只有一家积极地做雇主责任险业务。为什么?
  事实是,山西省从1996年就已经开始在煤炭行业推广雇主责任险,2005年初,保监会将山西确定为煤炭雇主责任试点省份。
  由于雇主责任险在转嫁企业风险、保障雇工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将雇主责任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保险公司从关心资产的角度,会主动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对于安全事故预防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雇主责任险在山西一直举步维艰,其经营效果并不理想。
  首先是逆向选择。例如,矿主只给自己煤矿10%的工人投保,因煤矿工人流动性大,雇主责任险一般采取无记名的投保方式,所以无论遇难者是谁,雇主都去保险公司索赔。
  其次是价格因素。我国目前把煤矿同建筑安装工程列为同一个风险层次,煤炭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仅为0.5%到1%,比石油钻井、勘探行业的费率低。而实际上,煤矿事故的发生率通常高于金属矿业和石油钻井业,现行的保费率明显偏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较大。2001年到2003年,山西共收取井下煤矿工人雇主责任险保费6606.23万元,给付赔款7467.29万元,赔付率达到113.03%,个别地方赔付率为140%到150%。
  居高不下的高赔付率使得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开展这方面的业务。
  当然,责任险经营不理想,也有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比如缺乏有效的促销手段,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骗赔、误赔等漏洞尚需堵塞,以及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受利益驱动,承包者不愿意加大安全投入。
  采访中了解到,雇主责任险只是转嫁了矿主经济赔偿方面的风险,而在当前法律法规和外部环境条件下,对矿主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这是保险根本无法解决的。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煤矿这种高风险行业,要想让保险的商业性监管功能能够发育并健全起来,除了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关键还在于保险行业要敢于面对和正视新的风险,并且按照细分市场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在产品研发、促销手段,以及对煤矿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形成自身特殊的“战斗力”。
  煤炭生产属于高危行业,资料显示,2005年山西省煤炭产量5.4亿吨,占全国总产煤量的1/4。当年山西省发生煤炭生产安全事故163起,死亡495人,属于发生事故较多的省份。
  由于各种原因,一直以来我国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虽然政府力图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煤矿、加大技术改造,资金投入以及加大安全监督力度等措施改变这种状况,但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发生煤矿事故336起、死亡661人,同比下降了22.8%和15.6%,但3月份以来煤矿事故出现反弹迹象,仅3月19日至25日,煤矿事故遇难和失踪人数达83人。
  煤矿发生事故后,地方政府一般会采取“一人感冒,全家吃药”的做法,勒令所有煤矿全部停产整顿,要么三个月,要么半年,在煤炭市场红火的背景下,此举往往会引起煤矿业主的强烈不满
  对政府及监管部门来说,以行政手段强令煤矿停产整顿也是无奈之策。
  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地方停产通知下达后,有的煤矿停而不整,只是井口上锁、工人放假而已;有的煤矿则白天停产、晚上偷产,埋下更大的安全隐患。如此一来,容易陷入“发生事故——停产整顿——偷偷生产——发生事故”的恶性循环。
  山西保监局财险处负责人认为,山西作为产煤大省,有煤矿企业2900多家,从业人员109万人。由于政府关心、工人需要和保险有潜力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山西保监局决定要在煤炭行业大力推广雇主责任保险,保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帮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目前,山西煤矿企业的财产险及人身险投保率整体较低,尤其井下财产的投保率基本为零,煤矿事故处理费用只能由政府承担。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事故损失严重,多数矿井只好关闭、报废,工伤职工得不到正常赔偿,煤炭市场疲软期间,煤矿工作的赔偿问题更是难以保障,致残返贫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长期以来,山西省煤矿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一般都在3万元到8万元之间,这与矿主高额的利润相比,根本不成比例。
  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制性提高赔偿标准,就是要引导矿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维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年底,山西省提高了矿难的赔偿标准,用加大成本的方式来降低事故发生率。规定指出:各类煤矿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依照相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煤矿工人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一位安全监管人员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改进,它增强了煤炭生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增加了企业主的成本,高扬了人的价值。但是,高赔偿仍未遏制矿难发生的脚步。2006年山西省各类煤矿累计发生死亡事故149起,死亡476人。2007年5月6日,山西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瓦斯爆炸,有26名煤矿工人遇难,2人下落不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煤矿工人说,很多私有煤矿的企业主都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
  如何从根本上遏制矿难频发?制定由煤矿对煤矿工人进行高额度强制保险的法律,使保险公司介入煤矿安全,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另一个积极思路在山西省渐渐浮出水面。
将雇主责任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不仅可以促进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而且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一种富有人情味的尝试高危行业可以说是保险业最后一块较大的市场蛋糕。
  据了解,这家名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炭专业保险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由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保局、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等山西省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等联合发起设立。
  中煤财险将构建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核心,以煤矿企业财产保险、煤炭公众责任保险、煤炭从业人员短期健康险和家庭综合保险、煤炭安全运输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为主要品种的业务体系,实现突出煤炭特色、覆盖高危行业,立足山西、服务全国的目标。
  谈到“中煤财险”市场前景,山西省社保局局长吴建民说,煤炭专业保险公司在人才、技术、管理上有自己独有的优势,可以和现有安全硬件系统并轨,能够科学细致地对各煤矿安全等级做出划分,对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同时公司有优质股东结构,可以轻松做到分散风险,降低逆向选择的损失,与其他保险公司相比更具优势,为了躲避初期的经营风险,公司将通过分保方式和在煤炭行业“广覆盖、全统筹”中谨慎纳入,利用煤炭行业技术专长,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环节留有事故隐患的矿井暂缓纳入,遇非法煤矿和违规生产矿井,还可通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示,避免恶性事故发生,不搞一轰而上的“广覆盖”。
  山西省保监局局长慕福明说:“现在在许多西方国家,政府管理社会的一个显著趋势就是管理职能商业化。”
  他说,在这些国家,保险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工具。这些国家关于保险方面的法律体系十分完善,政府是通过立法来强制相关企事业单位购买政府认为必要的责任险种。
  而我国虽然出台了《保险法》,但在责任保险,尤其是雇主责任险方面的法律不健全。
  慕福明认为,让山西省煤炭业健康发展,必须从政策上支持雇主责任险。
  从政府的角度看,推行雇主责任险可以帮助政府解决安全事故发生后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使政府从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中走出来;从企业的角度,投保雇主责任险,能够转嫁安全事故中经济上的赔偿责任与压力,以便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煤矿工人的角度看,雇工不用交一分钱,权益保障却得到了体现。
  作为国内首家煤炭专业保险公司,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在挑战新风险方面树立典范,体现商业保险既能管理自然风险,又能管理社会风险的功能和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煤炭专业保险确实任重道远。
(山西日报  2007-06-20)
 
                                 10%补贴:农业保险能否走出赔钱宿命?
 
  业界普遍认为,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强调“可持续性”。因此,对于《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中首次提出的对经营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保费收入10%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方案,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实施细则重在“可操作”
  “自5月底《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布后,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同步启动了有关政策性农险制度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细则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要体现出可操作性。”据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称,与“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的《方案》相匹配,这将是一份“非常具体、明确并易于操作”的实施细则。
  随着日前《方案》的出台,北京市政府将首次动用财政资金对全市范围内的投保农户给予50%的保费补贴,并首次对目前经营农业保险的三家商业保险公司给予保费收入10%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同时要求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和再保险制度。
  “对公众关注的给予投保农户50%的保费收入补贴,究竟采取何种方式补贴到位,会在这份实施细则中具体加以明确。”该人士称,保险公司收缴保费的“不定期”特点与财政结算并不同步,因此在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和结算手续上,有必要在实施细则中给予进一步明确。目前由北京市农委牵头,保监局、财政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等多个部门参与其中的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正在考虑和酝酿最佳方案。
  “包括这部分补贴资金的安全性监管问题,也会得到明确。”该人士补充道。
  “又如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何时启动,在何种情况下启动都会得到进一步明确。”该人士指出,方案中对于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再保险机制等四个层面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管控手段更为科学,因此,诸如农业保险赔付率超过160%时如何启动这一机制等一系列细节问题,都会得到具体明确。由此,农业保险业务的数据统计,细则中会要求保险公司是否按月上报统计数据,以便政府和监管部门随时掌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此外,作为一项政策性业务,农业保险将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盈余结转”的管理原则,实施细则中会明确具体的盈余结转方式和流程。
  “三统一”立足于“农民利益”
  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条款解释,是此次北京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据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称,“三统一”政策的出台,旨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防止商业保险机构擅自抬高价格,并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考虑,防止商业保险机构因竞争需要而盲目压价,最终导致农险试点业务难以为继。根据方案意见,在“十一五”这一“起步阶段”,北京市政策性农险将覆盖主要种养业生产项目的30%,重点开办果品、蔬菜、粮食、肉禽、奶牛五类政策性农险业务,市财政给参加保险的农民50%保费补贴,各区县可根据实际累加保费补贴比例,以提高农业生产的保障水平。
  据悉,就在上周,北京市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听取了北京市各区县和保险公司的汇报,各区县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并确立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打造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追加补贴,即在市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的基础之上,仍给予10%-30%不等的累加保费补贴。
  “应当说,农户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风险和保费,压力比原来小得多。”该负责人称,根据方案要求,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再保险公司也会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巨灾风险准备金承担超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保险损失,这是一个风险管控手段“更加科学”的方案。
  “当然,基本实现农业保险的全覆盖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为体现公共财政政策的公平与普惠,在鼓励农民积极投保的同时,灾害救济制度与农业保险应互相配合和互为补充,同时还要进一步改善郊区农村信贷环境,提高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该负责人称,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特别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成为制度受益主体,同时培养农民的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在坚持农民自愿投保的基础上,将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的支农政策手段有机结合,从而引导和调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充分发挥支农政策的“乘数效应”。
10%补贴“稳赔不赚”?
  业界普遍认为,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强调“可持续性”。因此,对于《方案》中首次提出的对经营农业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保费收入10%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方案,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参考国内外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占比等因素,北京市政府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0%补贴给保险公司,这一比例仅占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的50%左右。”该负责人进而指出,和以前没有直补措施和仅仅提供相应的减免税措施相比,这一政策显然“迈进了一大步”。
  一直以来,如何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即确保农业保险业务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鼓励性措施,成为多方争论的老大难问题。尽管北京市政府此番首次提出针对商业保险机构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的措施,但10%的补贴比例能否持续提高机构的积极性,避免其重蹈“业务萎缩”复辙并使得农险业务逃出“只赔不赚”的宿命,仍然受到业界质疑。
  “即使一般性的车险业务,其经营管理费用通常也在20%以上,更不用说是面对分散的千家万户和承担农业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业务,其展业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肯定是只高不低,并且农险业务还包括不可缺少的农业技术服务和防灾防损服务,经营成本无形中增加很多,目前10%的保费补贴只能理解为是鼓励性的措施。”某农险专家如是说。
  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公司承揽农业保险业务,依然是看重农险业务带来的“边际效应”,重在扩大其影响力和信誉度,为自身在农村地区开展其他的财产险、车险等业务铺平道路。
  “仅仅经营农业险业务,肯定是稳赔不赚。”据北京某财险公司负责人称,根据目前北京市政府出台的这一风险管控手段更加科学的方案,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的纳入,理应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以此确保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农险业务的可持续性。
(金融时报  2007-06-21)
 
                                    从精算角度分析交强险业务的盈亏
 
    不能用简单赔付率分析赔付情况
  简单赔付率,是指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之间的比率。由于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当期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只占当期售出保单中保险公司所承诺的保障责任的一部分;同样地,当期已支付赔款只占保险公司最终赔付额的一部分,其他部分以未决赔款形式存在。因此,用简单赔付率指标不能反映交强险业务的经营业绩,在精算中根本不采用这一指标。
  在精算学上,用于反映某类业务赔付情况的指标是“赔付率”和“损失率”。其中,赔付率是指一段时间内已发生损失与已赚保费之比。损失率是指某类业务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已发生损失(包括直接理赔费用)除以同一时期的已赚保费。
  在精算中,常常将直接理赔费用与实际赔款合并考虑。直接理赔费用是指与赔案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1)诉讼费用、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的查勘检验费用;(2)向独立理算人所支付的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在责任险类的总赔付额中所占的比重不容忽视。
  反映交强险业务赔付情况的综合性指标——综合比率
  分析交强险业务是否盈利,关键是计算其综合比率。综合比率是损失率和费用率之和,其中费用率是指某类业务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承保费用(包括:展业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不包括直接理赔费用)除以它在同一时期的承保保费。若综合比率小于100%,则说明该类业务存在承保利润;若综合比率大于100%,则说明该类业务存在承保亏损。
  交强险业务的损失率必须结合费用率进行评估。虽然交强险业务受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巨灾事件等因素的不利影响,但是综合比率仍然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业务的运营状况。若某家保险公司的费用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则该保险公司往往可以承受较高的损失率,并具有较强的赚取承保利润的能力。
  交强险业务费用率较高
  首先,看一下交强险业务中费用率的构成成分。根据已经颁布的有关条例和通知,交强险业务中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初始费用:主要指为保险合同订立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保单招揽费用(即手续费)是初始费用中很重要的一项。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保费的4%。
  (2)管理费用:主要指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
  (3)间接理赔费用:包括向本公司理赔人员所支付的勘查、检查、鉴定等费用。
  (4)流转税:营业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平均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7%和3%。
  (5)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记入当期损益。
  (6)再保险成本:交强险业务运营商往往根据需要对交强险业务作合适的再保险安排,而分入业务应该给再保险分入人能够带来一定的利润,这就构成了再保险成本。各保险公司所作的再保险安排不尽相同,再保险成本也存在差异。
  (7)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每年按照交强险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项基金目前尚未建立。
  可将上面的费用成分大致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其数值大小与保费呈比例关系,包括初始费用、流转税、保险保障基金、再保险成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至少占保费的10.5%;另一类是其数值大小与保费无直接比例关系,包括管理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2006年下半年到2007年上半年是我国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费用率较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交强险业务的初始费用较高。该项费用包括:员工培训、系统衔接、IT系统开发和维护、客户宣传等。
   (2)单独核算成本。交强险需要单独核算,增加了该类业务的服务成本和管理成本。具体包括:在财务、承保、理赔、再保险等信息系统中对交强险业务单独记录和处理、进行明细核算、定期对交强险数据进行检验等。
   (3)共同费用的分摊。交强险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分摊保险公司的共同费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车险保费大约占到总保费规模的70%,而交强险保费收入约占车险保费收入的较大比例,因此,交强险往往承担较多的共同费用。
   (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缴纳的救助基金作为保险公司的支出计入交强险的经营费用、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或承诺支付的抢救费用作为当期的赔款支出。目前垫付手续费用、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落实,但是在定价时已经考虑到。
  从精算角度分析交强险业务
  下面针对前面所给出的三组数据,考虑交强险业务的盈利情况。计算如下:首先计算交强险业务的已赚保费和终极赔付额,将两者相除,得到赔付率;其次,假定直接理赔费用为终极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在此基础上计算损失率;再次,通过估计费用率,计算交强险业务的综合比率;最后,将综合比率与100%相比较,判断交强险业务是否存在利润,以及利润率有多大。
  计算已赚保费。已赚保费等于保费收入减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转差。根据《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假设交强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是均匀的,则得到各时间区间的已赚保费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比例(为一恒定常数)。上面三个数据组分别涉及三个不同的时间区间,分别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得到的该比例常数分别为25.34%、29.45%、33.56%。以此为基础,可得到上面三个数据组中的已赚保费分别为:1.2亿元×25.34%=0.304亿元、4.3亿元×29.45%=1.266亿元、9.6亿元×33.56%=3.222亿元。
  计算终极赔付额。这一计算过程涉及到对报案延迟、理赔延迟、赔付次数分布、赔付额分布的假设。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可得到已付赔款与终极赔付额之间的比率。笔者借助精算技术和合理假定,得到上面三个不同时间、区间所对应的已付赔款与终极赔付额的比率,分别为38.1%、35.8%、41.4%,从而可得到终极赔付额分别为500万元/38.1%=1312万元、1839万元/35.8%=5137万元、5476万元/41.4%=13227万元。
  计算赔付率。将终极赔款除以已赚保费,即为赔付率。根据上面的计算结果,可得到这三组数据的赔付率分别为:1312/3040=43.2%、5137/12660=40.6%、13227/32220=41.1%。根据此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交强险业务的赔付率差别不大,平均为41.6%。
  计算损失率。若假定交强险直接理赔费用与赔付额的比值是0.2∶1,则可计算三组数据对应的损失率分别为: 43.2%×120%=51.8%、40.6%×120%=48.7%、41.1%×120%=49.3%,平均值为49.9%。
    计算综合比率。考虑到交强险第一年的费用率较高,这里近似采用100/60的费用附加方式,计算得到的综合比率分别为:51.8%×100/60=86.3%、48.7%×100/60=81.1%、49.3%×100/60=82.1%,平均为83.2%。
    根据上面的分析,交强险业务综合比率的平均值为83.2%,即利润率的平均水平为16.8%,表明交强险业务是略有赢余的,但是绝对称不上是暴利。
(中国保险报 200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