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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业拆借限额放宽 财险公司或将更受益
 
  8月6日开始,同业拆借市场的最高拆借限额将有所提高。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这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近十年以来,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主要对拆借市场成员进行了3个方面的调整。首先,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的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其中,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放宽了。
  其次,该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3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此外,该办法首次将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今年1月4日,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正式运行。这一利率也被人们视为中国基准利率雏形。“办法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并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等新的变化,将有利于我国均衡基准利率的形成。”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新规实施后,这一利率将更能合理地反映金融机构实际需要。
  某中资银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随着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内控的加强,适当放松拆借限额和市场准入标准,有利于促进基准利率的形成,从而提高金融调控的效率,加快金融创新。
  有分析人士认为,本次拆借市场法规的出台将为股市带来一定的利好。该人士指出,对需要随时调拨资金的股市而言,提供借钱服务的同业拆借市场可谓是源头活水。从这个角度而言,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将推动股市的发展。此外,由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十分之低,很难吸引之前投资于股市的资金。
  郭田勇也认为,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不同市场间的资金融通。“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可以说对股市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在接受采访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均认为,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大利好。“对于一些资金充裕的大公司,可以成为其中的拆出方,享受同业拆借市场上的投资收益;而另一部分保险公司则会成为拆入方,通过该市场解决公司出现的短期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不过,海康人寿相关负责人指出,寿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是大规模理赔和退保这样的极端情况,否则一般不会出现通过拆借去解决此项资金不足问题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的收支增减等原因,会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要。
  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借出资金,称为资金拆出。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称之为净拆入;反之,称之为净拆出。
  这种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活动的市场被称为同业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
(北京商报  2007-07-10)
 
                                     年金市场 外资保险缘何踌躇不前?
 
  在六月份结束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给觊觎中国年金市场已久的外资保险机构带来了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中方即将启动第二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认证,同时简化申请和批准的程序。第二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证与第一批最大的区别便是首次对外资金融机构敞开了大门,不管是中资还是外资,只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核,拥有了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就可以承接企业年金业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官员同时表示,有望在8月份向外界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名单。
    截至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总规模达910亿元。而根据相关的预测,我国年金市场每年将增加1000亿元的资金量,到2010年将达到1万亿的规模,这给了外资金融机构充分的想象空间,并纷纷把这项业务作为未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进入这一市场大多数抱着观望态度。既然企业年金市场对外资保险的吸引力是如此巨大,那又是什么原因使得外资保险在进入这一市场时顾虑重重,踌躇不前呢?是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吸引力不够吗?
  市场吸引力毋庸置疑
  从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规模和潜力来看,吸引力无疑是巨大的。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总规模达910亿元。而根据相关的预测,我国年金市场每年将增加1000亿元的资金量,到2010年将达到1万亿的规模,这给了外资金融机构充分的想象空间,并纷纷把这项业务作为未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从外资自身的优势来看,大多外资保险机构是拥有丰富年金管理运作经验、成功年金产品和完善的技术系统的全球金融机构。如海康公司的外方股东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AE-GON)是美国企业年金市场上的佼佼者;中保康联的股东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是澳大利亚最大的零售退休金管理企业;中宏保险外方股东加拿大宏利金融集团在加拿大、美国和香港市场是员工福利保障领域的翘楚。国际年金市场上的领先地位也使得外资保险对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充满信心。
  最后,由于目前中国的年金市场还是一片尚未被完全开发的领地,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还不多,各项政策也还在逐步完善,这让中外资保险公司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而在个险、银保等业务上,中资保险公司已领先得太多,这点也让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对外资保险充满了诱惑。
  “踌躇不前”原因何在?
  既然企业年金市场对外资保险的吸引力是如此巨大,那又是什么原因使得外资保险在进入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这个问题上顾虑重重,踌躇不前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是角色扮演限制。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要求,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分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四类。在这四类角色中,由于对净资产的限制和对公司性质的要求,能由外资保险公司扮演的只有账户管理人这个角色。而从市场的情况来看,受托人由于可以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因而在这四类角色中处于中心地位。但如若只能取得账户管理人这一角色,将使外资在整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无法掌握话语权,基本处于被选择的地位,这是他们所不甘的。目前,外资保险也正在筹划成立养老金公司,并希望能够借此拿到三个资格,进行一揽子运作。
  其次是国际经验在中国无用武之地。由于目前国内的企业年金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到今日不过三年时间,整个市场在规模、立法、监管等各方面都与外国的成熟市场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丰富运作经验、成功的产品及技术系统未必能直接运用到中国的年金市场上。一位深谙年金市场艰难的中资保险公司人士也表示:“国内和国外的年金市场根本是两回事,外资保险机构在国外市场运作的经验在国内未必适用。”
  第三是内资保险的地缘优势巨大。相比外资“水土不服”的经验优势,内资保险公司在寻找客户方面反而存在着自己的地缘优势。由于投保企业年金的主要是大型国企,这些企业的领导考虑到政治影响和社会上的压力,不会轻易把年金业务交给外企。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道:“由于投保年金的主要是央企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投保年金的很少。实际运作中,这些企业容易涉及到国家机密,因此不会将年金业务交给外资的。”所以,内资企业的地缘优势很容易转化为业务优势,这也是外资对中国的年金市场有所忌惮的原因之一。
    第四是政策法规仍不明朗。由于目前管理层只是透露了简化审批这一政策导向,具体的申请和审批形式以及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还不清楚,所以一些外资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表示短期内会进行资格申请。一家外资保险外方股东驻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说道:“目前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方面我们还不清楚具体情况,员工能享受哪些优惠,究竟哪个部门来监管这项业务等。”在四月举行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也承认,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目前仍有许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地方,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确。 
(中国证券报  200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