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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11.5亿元对母猪保险业务予补贴
 
  为了降低农户养猪风险,调动广大农户的养猪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近日,财政部下发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要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对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给予适当保费补贴,推动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办法》规定,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直接补贴。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涵盖母猪饲养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能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
  《办法》明确,对于中西部地区,在地方财政补贴30%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农户实际承担的保费比例为20%。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地方财政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承担一部分保费,以进一步降低农户的保费负担。对于东部地区,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费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养猪户共同承担,地方财政部门的补贴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办法》要求,地方要根据本地财政状况、能繁母猪饲养情况和养猪户承受能力,制订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相关推动措施,切实落实有关各方责任,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同时,要会同保险公司,制定能繁母猪保险的具体保险条款、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具体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地方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中央财政今年已安排11.5亿元,在中西部地区正式启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同时,为尽快启动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工作,我部正在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第一笔保费补贴资金5.58亿元将于近日拨付到位。
(财政部网站   2007-08-02)
 
                                    央企投资保险等非主业必须向国资委报告
 
  今后中央企业对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等进行非主业性质投资时,必须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近日,国资委发布了有关通知,要求央企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国资委称,去年7月1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以来,虽然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获得完善,但是仍有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
    国资委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中国保险报  2007-08-03)
 
                                     国务院:将连续三年较大幅度提高养老金
 
  国务院决定,2008-2010年连续3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幅度高于前3年的水平,从而进一步缓解收入差距的矛盾。
  目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有四千多万人。据新华社报道,8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项政策受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已经批准的方案,抓紧落实2007年提高养老金的工作,务必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会议认为,尽管国家连续多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目前这部分人员收入水平仍然较低。为进一步缓解收入差距的矛盾,国务院决定,2008-2010年连续3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幅度高于前3年的水平,并继续向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倾斜。
  会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形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总体水平的长效机制。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严防产生新的拖欠。
(东方早报 200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