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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看今日 奥运会究竟面临哪些风险? 李晓林博士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院长、2008奥运会风险管理和保险顾问机构的首席风险管理与保险专家。早在七年前,中国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作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李晓林为奥申委完成了《北京2008奥运会风险管理报告》。 在奥运会倒计时一周年之际,李晓林博士重新分析了从历史看今日,奥运会究竟面临哪些风险。 “每一届奥运会都有各自的风险,悉尼、亚特兰大、巴塞罗那等奥运会都是这样。自从与奥运会相关的第一个合同签署之时,风险就开始伴随着我们。”李晓林说:“并不是仅仅因为一届奥运会举办的时间和地点不同于以往,则面临的风险就完全不同,但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区别。” 他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分析,从整体上看,奥运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与组委会达成协议的客户、供应商或赞助商因破产、爽约或不履行义务等原因使协议被取消、组委会收入不能实现的风险(包括因利率、汇率风险导致的损失)以及电视转播、广告收益的取消、利率或汇率的变动等。 例如,在奥运会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一些赞助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协议,则可能给组织者造成风险;因为赞助商在奥运会的举办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举例而言,奥运会组委会选定的官方赞助商在全球范围电视转播中的广告份额,在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期间是10%,而在悉尼奥运会上这一份额是75%。此外,悉尼奥运会共有106家企业成为各类赞助商,其中:TOP赞助商24家(其中澳大利亚公司13家)、支持商18家、一般产品供应商40家、体育产品供应商24家。汉城奥运会组委会与作为正式供应商的23家公司、57家商社和作为领取许可证的62家商社签订了赞助合同。亚特兰大奥运会组委会与美国奥委会合作进行赞助活动的收入为5.374亿美元。 二、赛事经营损失风险 赛事经营损失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故、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奥运会组织者最大的风险,因为整个奥运会运作的目的是确保最终的赛事能够顺利进行,一旦赛事部分或全部取消,则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重大损失。如门票收入损失和电视转播退费。 门票收入往往是奥运会收入的重要来源,赛事的取消将直接影响门票的收入。汉城奥运会仅开幕式和闭幕式入场券就售出门票107368张,收入115亿韩元。悉尼奥运会共销售了668万张门票,直接经济收入为4.6亿美元。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共售出约1100万张门票,平均票价40美元,门票收入达4.68亿美元,占组委会全部收入的26%。 电视转播收入已经成为现代奥运会的主要经济来源,例如:与汉城奥运会组织者签订电视转播权合同和协议书的国家共有140个,包括226个广播公司。电视转播费收入达4.036亿美元。组织者按规定获得其中的75%,即3.08亿美元,其余25%归国际奥委会所有,而这些电视转播费收入占大会所需直接经费的34%。悉尼奥运会因电视转播获得的经济收入甚至高达13.32亿美元。 历届奥运会的组委会均同国际电视转播公司签订有转播权合同,其中规定了因特定原因引起奥运会被取消或延迟时(如错过周末),奥运会组织者应退还部分甚至全部预付的转播费用。但是,这笔费用实际上往往早已经被用于奥运会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出现奥运会被取消或延迟的情况时,组织者将会面临无力支付的困境,并陷入很大的财务危机中。例如: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由于美国的抵制,导致组织者被迫返还电视转播费用。又如: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以及1998年长野冬奥会前期,也曾因为炸弹爆炸事件和天气反常险些导致电视转播费用的返还。通常,国际奥委会对于组织者在分散这方面的风险也有具体的要求。 三、财产损失风险 财产损失风险主要指下列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损失,包括:奥运会建筑损坏;组委会财产的灭失,火灾、爆炸、故意破坏,设备损坏(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比赛器械、电视、电话、高保真、办公室、医学设备等由于外来的因素或使用不当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财务风险,盗窃、欺诈、挪用等等。运输风险(有关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风险)与汽车风险(碰撞等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 四、因为法律或协议的要求以及国际奥委会的要求而承诺的义务和责任 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主要是与奥运活动有关的人员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具体是指:死亡、残疾、医药花费、护理/遣返等等所发生的损失。 与奥运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与组织者具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前者包括长期或者临时受雇于组织者的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其人身意外伤害风险有时是以雇主责任的方式体现的;后者主要是指奥运会的参赛人员、媒体、中介机构、观众等等人员的意外伤害。 六、其他意外风险 主要是指下列风险:技术风险(电视信号失效等),气候风险(下雨、刮风、地震),政治风险(联合抵制、恐怖行动、战争),自然灾害风险,收入不能实现风险(电视转播权、观看票、赞助、商品),额外花费(意外支出导致机动费用严重不足)。 七、责任风险 李晓林认为,财产险在奥运会风险中并不是很大的问题,比较大的是责任风险。从组委会的成立到组委会的解散,甚至到组委会解散之后的一个时期内,存在着很多与奥运会相关的责任风险,有些问题甚至在奥运会结束之后才出现。这其中,有组织者管理层个人决策失误导致的组委会损失,更多的是非决策失误而由于诸多不确定性因素造成的损失。这些责任风险主要与下列机构或人员的责任相关,包括: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包括奥组委有关负责人的个人责任以及职业责任),旅游代理机构、员工、市场销售(包括产品责任),设备的专家,医务设施的组织者等等。 八、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期间,因在进行体育场馆、道路、相关的设施等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地下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空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的保护,以及对考古遗址、历史古迹等造成的破坏。 李晓林将上述风险根据其对奥运会影响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对奥运会如期和按计划举办产生威胁的风险:如上述的前三项风险;另一类是对奥运会能够产生影响,但影响限于一定范围内的非核心风险:如上述后五项风险。因此第一类风险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点考虑。 除了整体风险以外,李晓林认为,各届奥运会,由于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在以下方面还会有一些程度不同的风险: 一、 交通风险 交通风险是指运动员、政府官员或者电视新闻工作者因为道路堵塞而不能到达运动赛场,电视转播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就是运动比赛本身无法举行等等。 1996年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曾经证实了“问题”道路和交通是非常棘手的。亚特兰大在以奥运村为中心的2.5公里的方圆内可以提供16个奥运赛场,而其中的某项比赛却是在400公里之遥的塞芬拿进行的。研究表明,在亚特兰大奥运会高潮期间的一天,有70万人,需要1932辆公车、218辆行李车以及2300辆小汽车。公共交通的安排常常显得太少,不得不求助于学校的校车或其他部门的支持。 在2000年的悉尼奥运会上,所有的奥运赛场都分布在奥运公园方圆20公里的范围之内,只有两个运动赛场相隔40公里。 二、基础设施风险 奥运会的基础设施不仅包含新建的运动设施,还包括体育场馆、新闻中心、奥运村以及为男女运动员、官员、媒体和观众准备的食宿地。有些建筑的功能可以相互替代,但必须有应急的备用建筑保证某些事故不会影响奥运会的顺利进行。体育场馆的全部损失通常意味着相关赛事的取消。 三、电视转播可能面临的风险 电视工作者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开始在比赛场地调试技术设备来保证高质量的转播画面。如果场地突然变化,大量的问题就会产生,如不好的照明、不理想的音响效果、不配套的后勤服务和电视信号传送都会影响电视转播的正常进行,进而带来经济损失。例如,历史上曾经有过负责运动设施的人认为,如果原定的场馆不能使用,一所旧的体育场馆可以用来举办比赛。但是当他们就此咨询电视工作者时,被告知,尽管旧的体育馆具备必要的设备,但是照明不足以产生必要质量的电视画面。四、赛事时间表调整的风险 任何奥运会都存在着因气候的反常而影响赛事时间表的风险。一些项目通常在运动会开始时举行,因为推迟这些项目会带来比其他项目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一些极其精彩的节目常常安排在周末举行,有时甚至是在运动会最后一周的周末。这正是观众数目最多,并且公共活动最受关注的时候。这就需要更加周密的风险管理方案。 五、安全风险 奥运会安全中,第一也是首要的,是所有出席者的直接安全,赛事举办地的选择对于安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六、由于抵制行为导致的风险 自从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和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以来,奥运会组委会已经很清楚某个队伍的抵制行为导致的风险,李晓林补充:“尽管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现在已经大大降低了”。 莫斯科和洛杉矶奥运会显示了抵制的影响。当美国代表队为抗议阿富汗战争而拒绝参加莫斯科奥运会时,电视公司特别是北美的一些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但是1984年的情况完全不同,前苏联代表队作为报复拒绝参加,但是这并没有导致美国广播公司的损失;相反,因为苏联的缺席,美国较之以往赢得了更多的奖牌,并且吸引了更多的观众。这个例子显示,每个举办地的相关风险可能有很大不同。主要是取决于美国公司,最近还包括欧洲公司为电视转播权支付的巨额费用。 七、主办方国内形势导致的风险 在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学生的抗议示威活动很可能导致严重的问题。 罢工的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是更致命的。一场罢工可以使交通系统完全瘫痪。1997年法国发生的卡车司机阻塞事件,通过在仲夏限制汽车道的假日交通导致了整个国家的瘫痪。 八、恐怖行动导致的风险 国际体育运动最怕的是大规模的恐怖事件。自从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以来,恐怖行动成为奥运会风险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 更仔细地分析,1992年之前,夏冬季奥运会是在同一年举办的。从1994年冬奥会开始,每两年交替举办夏冬季奥运会。夏季奥运会有更多的国家参赛并且吸引了更多的国际关注,因此,由政治和宗教引起的恐怖活动风险对于夏季奥运会而言要高得多。 九、战争风险 李晓林说,战争风险的评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的定义。他认为,如果限定在由于东道国发生战争引起的赛事取消风险,战争爆发的可能性是很容易估计的。但由于世界某地发生的战争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赛事取消风险则要复杂的多。如在世界的某一个地方发生战争,阻止了某个国家或是团队参加运动会,情形就会有所不同。 十、气候风险 在夏季奥运会,天气风险仍是一个大问题。例如,在比赛中或是水上体育比赛中,虽然因天气不好而完全取消比赛是很少见的,但是,下雨和强风确实能够导致推迟或者是取消赛事,天气的不稳定就代表着风险。(中国保险报 2007-08-09) 保费竞争愈演愈烈 揭秘车险中介四大乱象 一直笼罩在商业车险市场上的手续费、保费竞争正在愈演愈烈,在车险重地上海,车险中介混战加速了行业洗牌。 据了解,保监会正在酝酿出台《关于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这个被称为保险中介行业的“国十条”文件被业内寄予厚望,保险中介市场即将面临整治。 变相降价 “投保入会即送500元健康大礼包,满3000元送400元加油卡或交通卡,两辆车同时投保再送150元咖啡一份。” 近日在沪上一家纸媒上刊登的,上海盛大传播公司“盛大车险超市”的整版广告的内容,3000元保费优惠之后几乎少了1000元。 上海佰安代理公司的一位人士表示,一般公布的3000元保费已经打过七折,在此基础再作优惠明显就打破了行业内的“七折令”——在这之前,保监会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禁止车险价格低于七折。 上海一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负责人邹会(化名)透露,中介采取这种“让利”做法后,每笔仍然会有5%左右的收入。 “他们的报价就是把正常的佣金收入返还给了客户。”上海祥生代理公司的一位人士表示。 而据了解,对中介公司是否可以降低保费,目前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记者从今年5月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中查到:“各产险公司……不得以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赠送现金、有奖销售折让保费等方式变相降低保险产品费率。保监会鼓励各产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与机动车直接相关的增值服务。” “由此可见,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可以变相降低保险费率,但并没有明文规定保险中介公司不可以降低保费。”上海一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截留保费 “拼价格其实是资金实力的较量,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非正当的竞争手段。”邹会说,截留保费就是一个目前车险中介市场相当普遍的做法。 保险公司和中介一般采取一月一结方式清算保费,但有的中介会拖延到3个月甚至半年。“截流保费是不少中介缓解资金压力的常用手段,在中小公司中更是普遍。”邹会说。 按理说,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同意中介机构长时间拖延上缴保费,但一些中介机构掌握了重要的客户资源,部分保险分支机构为了业绩达标,只能私下同意延期缴费。 邹会透露,一般这类公司截留保费是为了维护日常运营的现金流。但也有一些中介将沉淀保费投入股市、基金等资本市场,用投资收益弥补佣金缺口。“这种资本运作在当前股市整体向好的情况下,一般不容易被发现。” “不过一旦资金链断裂,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将受到损失。”邹会表示这其中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上海某大型保险公司就曾经发生某支公司600万保费最终无法收回的事件。 “(造成损失)最终买单的是保险公司。”邹会表示,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讲,中介收取保费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在最近给保监会《关于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邹会提醒保险公司在此类违规操作中应负管控责任。 “黄牛”势力 邹会透露,在上海多个郊区,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比较少,形成了一个特殊“黄牛”群体——保险公司编外的代理营销员。 “保险公司雇佣大量的编外人员能降低税务成本,是产险公司降低成本的通常做法。”邹会说。但“黄牛”质量良莠不齐,很容易发生骗取保费等道德风险。而一些掌握了大量的下游资源的“黄牛”,更是恶性竞争高发地。 邹会说,“黄牛”为了抢夺客户,宁愿贴钱赔本。比如一般来说车险中介给车行手续费是20%,但是为了抢夺客户,“黄牛”可以把费率提高到22%。“由于价格诱惑,原来跟我们谈合作的部分车行也转移了出去。”“现在有客户拿着报纸广告来跟我谈保费,如果不给同样的低保费,客户很可能就保不住了。”这个时候邹会会告诉客户,保费降低可以,但后续服务没有,这就很容易产生分歧。“现在无论客户还是保险公司和中介,对保险产品比拼的认识还很弱,因此市场还停留在单纯价格竞争的阶段。” 违规“走票” 上海另外一家保险代理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在上海每年约40亿元规模的车险市场上,除了变相降低保费、违规投资操作以及遭受黄牛的冲击外,一些有牌照的代理公司自身的违规行为也使市场更加混乱,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充当“走票”渠道。 据了解,如果通过中介渠道,按规定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手续费给渠道,而这其中就容易形成“灰色地带”:保险公司部分人员为了私自截留手续费,明明没有通过中介渠道,却找有牌照的代理公司来充当走票渠道,把业务都记在代理公司名下,以达到私自截留手续费的目的。 上述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透露,由于不少代理公司至今仍处在亏损状态,因此愿意充当“报销”通道的不在少数,一般代理公司可以因此拿到2%~3%的佣金。 据了解,保监会正在酝酿出台《关于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前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这个被称为保险中介行业的“国十条”被业内寄予厚望,保险中介市场即将面临整治。(中国经营报 2007-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