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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保险监管体制介绍
温燕 一、法国保险监管机构 (一)保险监督委员会 法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日常业务由保险监督委员会(CCA)负责。该委员会是根据1989年12月31日颁布的法律成立的。立法机构为CCA规定了两项任务:一项是维护现有法规体系,另一项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CCA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使发放许可证和监控的权力,对违纪公司进行经济处罚,通过撤消全部或部分授权进行干涉,并可最终要求保险公司停业。 CCA是一家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由五名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五名委员任期五年,在任期内不可撤销。委员会还设置了保险监管主体——特派监督官负责实地的和针对具体问题的检查活动,特派监督官的活动构成委员会工作的基础。 法律赋予CCA广泛的监察权力,概括地讲有三种:(1)保障决策的权力,即当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有可能受到损害时,委员会作出必要的紧急决策,对保险公司实施特别监督的权力;(2)命令的权力,即委员会可以在它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可以根据公司的运行情况作出决策;(3)惩罚的权力。 (二)国家保险委员会(CNA) 《保险法典》列出了CNA的主要职责:(1)充当保险、再保险、资本化和辅助业务方面的顾问;(2)要求对所有拟议中的国家保险法、所有拟议中的欧盟法令以及所有法规议案提供建议;(3)可以向财政部提供所有与保险业务和保险法相关的议案;(4)向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和国会呈交保险行业年报。 CNA设立了三个委员会:即保险公司委员会、法规委员会和保险咨询委员会。事实上,与其说CNA在扮演积极的管理机构的角色,还不如说它扮演的是咨询机构的角色。因此,它再次充当监督主体的可能性不大。 二、法国保险监管的特点 (一)持久性和预测性的监管,而非临时性、只重历史性的监管。因为保险公司是保障未来的,只要保险公司存在,就总会有关于将来的难以预料的危险存在,就需要保险监管。因此保险监督人员的责任重大,并且需具备高超的技术和丰富经验,往往由审计和精算方面的专家担任。而且,监察的重点侧重于预测保险公司的长期运作能力,而不是仅就历史资料判断经营的现状,这就更需要高素质的保险监管人员。 (二)检查方式包括两种,即文件检查和实地检查。前者检查公司提供的各种年度文件;后者是由保险监察员到公司办公室去检查各种情况,看公司运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章程、条例,也便于得到更多、更详尽、更真实的信息。 (三)双向式的监管。监管委员会作出检查报告后转递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作出书面回答,这是一种双向式的交流,有利于问题的澄清。 (四)保险监管侧重于偿付能力而非费率,但监管范围涉及到公司的全部业务。对一个保险公司的监控活动还可以扩展到它所控制的公司,以及与该公司有关的、通过管理协议、再保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被该公司所控制,因而易受其意志或决策影响的所有实体。 三、保险监管的法规体系 (一)欧盟指令 由于法国是欧盟成员国,欧盟颁布的保险指令是在国内法规的效力之上的,欧盟指令发布后,一般国内都要颁布相应的政令加以确认和实施。在统一大市场的指导下,欧盟先后颁布了如下有关保险的指令: 1.1964年2月25日颁布的与再保险有关的欧盟指令(编号:64/225/EEC)。 2.1973年7月24日颁布的与产险有关的欧盟指令(编号:73/239/EEC)。 3.1979年3月5日颁布的与寿险有关的欧盟指令(编号:79/267/EEC)。 4.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与信贷保险有关欧盟指令(编号:87/343/EEC)。 5.1988年6月22日颁布的与服务自由有关的欧盟指令(编号:88/343/EEC)。 6.1989年12月31日颁布的法律对保险法规做了修改,以便为单一欧洲市场的启动做准备。 (二)《保险法典》 1976年7月16日,法国有关部门将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条文编辑成典而予以颁布。 《保险法典》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法律;第二部分是规定;第三部分是政令。《保险法典》的每一部分又分成五章:第一章是保险合同;第二章是强制保险;第三章是保险公司;第四章是保险特有的机制;第五章是一般代理和中间商。 四、保险公司开业的监管 在法国,保险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法律文书齐备,包括各种手续和章程完备;二是具备合法的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保险互助公司,其他形式则是不允许的;三是外国保险公司只有在原国被批准营业才能在法国申请开业。 在具体申请时,视申请人的不同地位而确定不同的内容。下面将作简要介绍: (一)国内保险公司的成立 国内保险公司成立时审查的条件分为如下三方面: 1.法律和道德条件,包括公司的建立与法律、章程是否相符合,领导和董事的公民权是否被剥夺;股东是否具备应有的资格,合同和公司对外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2.技术和财务条件,包括是否符合专业化规定,公司资金和其他自由资金应和预测业务量相适应,股东应具备增加资本的能力,开业前5年的业务计划是否严格一致,领导人的资格和经验审查等。 3.经济条件,保险监管部门不能因市场上已具备足够多的保险公司为理由而拒绝新公司的进入,应该鼓励新的竞争者来使市场更加活跃。而且,也不应限制外国股东的投资。 (二)欧盟保险公司的成立 1992年的寿险和产险框架法令实施以后,新体系使所有共同体国家的保险公司决定在法国成立任何分支机构时,无须再办理授权手续。不过,这类公司需要从公司总部所在地监督机构那里获得授权(所谓的个别许可证),即只有总部所在地的成员国主管机关才有权力授权。然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成员国监督机构将有两个月的时间,说明成立这一分支机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没有权力拒绝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欧盟以外国家保险子公司的成立 母公司在欧盟以外国家的保险公司在法国建立子公司时,需要得到两个批准:(1)特别批准。即对总代理人的批准。对于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被任命为公司的全权代表。公司必须授予他足以代表公司向第三方做出承诺,并且在法国当局和法庭上代表该公司的权力。(2)行政批准。可参看国内企业批准条件。申请应由总公司提出,内容包括在原国的历史,在法国市场上的业务能力,从总代理人和业务计划的角度审核。发放许可证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确保其在管辖的领土上开展业务的子公司有能力履行其应尽义务。 五、保险公司开业后的监管 保险公司开业后主要是财政状况的检查,以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准备金 建立技术准备金的基本规则是,在合理预测的范围内,建立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的资金保证。寿险技术准备金和非寿险技术准备金具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寿险技术准备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费准备金,解决保费和会计年度之间的差距;另一种是损失案件准备金,解决赔付迟缓问题。其他还有:资本准备金,主要用来预防公司资产贬值或资产收入减少;均摊准备金,为有助于保险公司承担诸如气候险、原子核险、污染变动险和太空险等造成的例外责任和用于补偿信贷保险在投保期将要结束时出现的技术损失;接受再保险的数学准备金等。 寿险的技术准备金有四种:(1)数学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用来计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所承担责任的现值在评估日的差额。(2)利润分享准备金。这种准备金的金额,与赚取这些利润的财务年度结束后,应该支付但尚未立即支付给合同受益人的那部分利润分享的金额相对应。(3)资本化准备金。这种准备金用于弥补公司资产贬值和收入下降。(4)所有其他技术准备金。 在寿险保单的费率厘订方面,利率水平的一般规定是:利率水平由原会员国制定,并和合同所涉及的外币相连,上限为贷款利息的60%。 (二)资产检查 保险公司进行资产检查的目的是:确保技术准备金在所有时期均被相当的资产所体现;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应由相应货币资产担保;牵涉到欧共体之内的业务的技术准备金应被局限在欧共体内。总之,旨在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确保投资多样化和分散化。 资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对允许持有的资产种类的限制,不同业务范围、不同性质的公司允许持有资产的种类和数额是不同的;(2)对资产负债表上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3)对资产所在地域的限制;(4)对资产与相应负债匹配的规定。 (三)赔付能力 建立赔付能力检查,即将公司的现有资产和潜在剩余价值以及可预测到的未来盈利相加,使其达到法定最低偿付金额,以应付技术准备金出现因难以预料到的风险而发生不足的危险。 赔付能力检查是一项最为综合的评估检查,囊括了决定和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因素,不单包括有形的、现存的因素评估,如公司的累计利润和资本金,还包括很多未来的、预期的、无形的因素价值的评估,如公司的潜在增殖能力、未来利润状况、互助公司的被保险人补交保费的能力、风险水平、财务管理状况和领导人素质、经营条件以及市场、股东、再保险等外部因素。而且,赔付能力评估的结果与技术准备金的评估合理性、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有着密切关系。颇具特色的是,法国监管当局更多的考虑了公司未来价值和合理的预测价值的评估,而且是一种比较全面的评估体系。 (四)寿险和非寿险区别对待 在法国,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寿险和非寿险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二者不得兼营。 六、对保险公司的违规处罚 (一)纪律处分和罚款 如果公司违反了法律或规定的要求,或者没有服从某项命令,CCA可以对该公司或者公司管理层采取下面一种或多种处罚:警告、批评、发出停业与限制营业的通知、暂停公司一个或多个经理的职务,以及全部或部分撤消公司的授权或强制转移公司的投资。转移投资一般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如果无人投标,只有让公司实施解散。清算时寿险根据其保险期限继续有效,但是清算人可以推迟索赔的支付,经济金融部长可以通过命令形式,指定保单停止生效的日期,批准将全部或部分保单转让给另一个公司,推迟它们的到期日,和决定减少寿险或死亡险的应付金额,以及退保金额和利润金额,以便将公司的债务减少到清算可以承受的金额限度内。 (二)CCA可以对有关公司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视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而定,但是罚款金额不能超过公司最后一个完整的、长达12个月的财务期间的税前利润的3%。如果该公司出现新的违纪行为,这一罚款上限可以提高到税前利润的5%。这些罚金应上缴国库。任何处罚对象在接到处罚通知的两个月内,都可以向国家委员会提出上诉。 最后,在受罚企业承担费用的前提下,CCA可以将它的决议在它所选择的三种出版物上刊登公告,并且张贴它的决议,张贴时间的长短和张贴的地点由CCA自行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部, 邮编:100037) (责任编辑:郝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