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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经营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何士宏 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是有层次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各种相互关系,保险公司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使保险经营风险管理更加系统、全面,必须确立保险经营风险的层次性,理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保险经营风险的层次性 通常来说,保险经营风险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竞争风险、承保理赔风险、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巨灾风险、政治风险等,其中承保理赔风险又包括费率风险、解约风险、道德心理风险。怎样科学地确立保险经营风险的层次、理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笔者认为,所有的保险经营风险都可以理解为“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的因素,我们可以采用“与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的关系密切程度来区分不同的保险经营风险,并据此确立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层次。之所以把“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作为一项客观标准,是因为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与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目的直接相关。以下是根据这一标准得出的保险经营风险层次及其相互关系图。 保险经营风险层次及其相互关系图 (→:表示保险经营风险的影响关系) 1.第一层次风险是与“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最直接、关系最密切的风险,即偿付能力风险。 2.第二层次风险与“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的联系不如第一层次风险那样直接,但它们是影响第一层次风险的重要因素,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主要风险来源,包括承保理赔风险和投资风险。 3.第三层次风险则距离“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更远些,有些风险看起来与“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似乎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它们对保险公司的威胁总是缓慢而不明显的,通过它们的作用,保险公司的其他风险表现出与其相关的反应。 4.从第三个层次风险之间的关系来看,第三层次风险对“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的作用,要通过第二层次风险的媒介作用来完成,如果我们能通过风险管理恰当控制第三层次风险向第二层次风险的转化,则会减少第二层次的风险概率。第二层次风险除了受第三层次风险的影响之外,更主要的是伴随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它们汇集了第二、第三层次的风险后,向第一层次推进。第二层次风险在整个风险层次中起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在控制风险时把握好这个枢纽,则可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危害。第一层次风险是风险向“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冲击的最后一道闸门,它也可以看成是三层风险控制的总体效果。 5.第一层次风险是保险经营中各种风险的集中体现,如何设置好最后一道屏障,是保险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也是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第二层次风险虽然受到第三层次风险的影响,但主要是伴随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并且是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来源,更为重要的是,第二层次风险并非是来自外力不可抗拒的风险,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以控制的风险,这就决定了在保险经营风险管理中,完善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活动尤为重要,应该成为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第三层次风险是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的,但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减少这种风险对其稳健经营的影响。 二、保险经营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商业、工业、金融、保险等行业无一不是在防范和化解风险中生存发展的,但对保险公司而言,其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又具有特殊意义,因为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保险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性质迥然不同,它既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同时自身的经营又面临风险,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如果仅针对各种不同的风险,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对策有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资本充足性监管、保证金和各种准备金的提取、资本/负债比例管理)、定价管理、承保理赔管理、再保险管理、外汇管理、加强外部监管、健全内控机制、建立保险经营风险预警系统等。但由于保险经营风险的层次性及它们之间存在着彼此影响的关系,我们可以依此设计出一套完善的、有效的保险经营风险管理机制,各种风险管理方式同时发挥作用,对保险经营风险从若干个层面上进行防范和化解,从根本上防范保险经营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危害。以下是保险经营风险管理机制图。 1.第三层次风险是来自外界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不可消除的风险,但这决不是说,保险公司在这类风险面前无能为力。针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要建立起对风险作出迅速反应的机制,能通过分析准确预料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及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对利率风险,保险公司可进行险种创新,设计出利差返还型险种、变额寿险等,以减少其对公司稳健经营的冲击。由于第三层次风险大到对保险公司制定发展规划,小到对保险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都会产生影响,因此管理第三层次风险的反应机制是保险经营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层面。 2.对第二层次风险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自身业务活动是关键,但健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也十分重要。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使许多风险有可能在萌芽中,甚至在风险形成之前就得到了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即使是实行放任政策的“自由”经济国家,政府对保险业也实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这样可为保险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以维护其安全和稳定。 3.偿付能力涉及到保险公司经济补偿职能的发挥,为此,保险公司除具备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开业资金即资本金外,还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准备金,同时将暂时闲置的保险基金加以运用,以获取收益,加快保险基金积累,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有关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保证保险公司具有最低限度的偿付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各国法律对资本金的数量、准备金的提取及保险资金的运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保险学者对此曾作过大量的定性、定量研究。 4.保险经营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是为了加强保险经营风险的量化管理,与日常监管不同的是,它是通过量化资料的分析及结论来发挥作用的,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关指标来帮助监管部门完成这一任务。保险经营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能使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危机发生并造成积重难返的后果,是对保险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宏观监管。 (作者单位: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企划精算部,邮编:518029) (责任编辑: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