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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21世纪我国保险教育

                                                万里驰
  
  近二十余年来,我国保险事业的飞速发展得益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彻的“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国策。在时钟直指21世纪之际,“科教兴国”战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新的历史条件对我国的保险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联系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面对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景,笔者拟就21世纪我国保险教育的模式谈三点看法,以此求教于专家、学者。
  第一,学历教育仍将是21世纪我国保险教育的基础。1999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此项规定明确要求,担任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支公司以下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而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员,在其他方面的要求还可以适当放宽。勿庸置疑,我国高等院校的全日制保险学历教育,是各种保险教育形式中最全面、最系统的一种,它属于基础性教育,是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教育阶段和形式。多年来,学历教育为我国保险事业输送了大批人才,今天我国保险事业能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学历教育功不可没。 然而几乎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另外的一些例子,有的公司职员已经本科毕业甚至是名牌大学毕业,他们在学校里的多门功课是“全优”,可是在保险公司里却长期不能干好业务。这实际上是暴露了保险学历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重知识、轻能力”。这里的“知识”主要是指书本知识,“能力”则是指开发市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对未来的预测能力。当今世界,知识的培养和能力的培养同等重要,这一点已经为人们所共识。当时光飞向21世纪之后,对于保险实际工作来讲,能力将比知识的位置更加重要,保险公司为了适应不断变化、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必须不断调整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光有书本知识的所谓“人才”必然无法胜任保险工作。
  21世纪的保险学历教育,学生知识的培养应当围绕培养学生能力这一中心来设计,即:在知识的内容上要实现“博”与“专”的统一,既要帮助学生掌握广博的知识,又要着力培养学生掌握与保险有关的最基本的专业技能,从而为学生能力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教学方式上要灵活多变,要运用启发式教学和案例分析等教学手段,以促进形成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绩效考评中,不能只以学绩测验作为教学绩效考核的依据,而应当对学生的知识、技能、策略的掌握程度及能力品格的形成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总之,高等院校保险专业的教育目标,宜定位于指导学生如何将过去的知识转化为对未来的控制能力这一关键环节上。
  第二,后续教育是21世纪我国保险教育的核心。我们正处在一个飞速发展和巨大变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各种新情况、新现象层出不穷。日新月异的社会要求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士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如果专业知识和技能长期得不到更新,曾经非常优秀的人才也可能不能胜任今天和明天的保险业务工作。因为他(她)将无法适应社会的变革及由此带来的客户需求的多元化、个性化,从而无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比如,在20年前,人们还不知道“爱滋病”、“丙肝”等名词的存在,而在今天,几乎没有哪一家寿险公司可以完全不考虑这些可怕的疾病对公司自身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影响。故笔者认为,对保险从业者而言,不接受学历教育是不行的,但仅仅接受学历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保险从业人士都有多种渠道去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许多保险机构都要求其员工参加研讨会、研习班等后续教育计划。这些后续教育计划的目标是,确保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能够完全满足这些机构为社会提供的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的需要。后续教育计划对于保险从业人士来说,是可望达成如下目标的必经之道:第一,与最新的保险知识和技能同步;第二,提高个人的专业素质;第三,提升个人在该职业上的专业层次。
  目前,在我国香港地区,几乎所有保险从业人士都必须从国外的保险机构取得保险从业资格,比如英国特许保险人学会会员资格(ACII/FCII)或澳大利亚保险学会会员资格(AII)等等。这些保险学会都有申请者接受后续教育的要求,如英国特许保险人学会要求会员资格申请者在三年的时间里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记分达到180分,并且,每年的分数还不能低于50分。保险后续教育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最简单的后续教育是经常阅读一些专业报纸和杂志等,而较高层次的后续教育是参加一些专业知识的讲座,最高的层次即是定期的培训班教育。培训的内容可以涵盖保险业各个方面的知识,既可以是保险中最基本的理论,也可以是各种特别类型的保险方式,比如,火险、产险、水险、机车险、养老保险和太空保险等等。
  可以预计,在21世纪,为了适应保险服务工作的需要,保险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后续教育才能继续从业,这可能会成为一种法定的要求。
  第三,中外合作办学是21世纪我国保险教育的有益补充。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事实上,从国内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以后,我国保险主管机关就一直在寻求与国外同业教育合作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国外一些知名保险机构也在积极探寻与我国保险教育界合作的有益方式。自本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各种中外合作保险教育的试验形式就已经在我国初见端倪。其中,由中国保险学会、中国金融学院和美国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联合于1996年11月在北京成立的“中美高级保险培训与信息中心”,为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尝试。这以后,更多的外国商业保险集团来到我国,在一些主要城市与当地高等院校合作,建立起了各类保险研究中心、培训中心等。中外合作的保险教育已经成功地为我国保险事业培养了一批国际通用型人才。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越来越快,外国商业保险集团与我国保险教育合作必将呈现十分良好的前景。中外合作办学将成为21世纪我国保险教育工程的有益补充,它将大大促进我国保险教育事业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从而将我国保险教育的质量提高到世界先进水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保险系97级研究生,
  邮编:430072)
  (责任编辑: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