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试析影响再保险业务定价的因素

                                               方春银
  
  与原保险相比,再保险业务的定价要困难一些,其关键的原因是再保险人基本上不同风险标的直接打交道,因此,获得风险信息的时间相对滞后,也不如原保险人那么详细。本文拟从影响再保险定价的因素分析入手,探讨再保险定价的一般规律。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定价间的联系
  不言而喻,再保险保费收入的多寡依赖于原保险的保费收入。如果原保险市场竞争压力很大,导致同样风险单位数目的保险费收入下降,再保险保费收入也将同样下降,二者间具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这是再保险人无法通过价格竞争来争取业务的客观现实。
  再保险人厘订费率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与原保险人相同。如,对损失信息的分析——包括损失处理费用、展业费用、行政费用、利润以及或有波动系数。不同之处是,再保险人在分析来自分出公司的损失资料时,不仅要进行损失发展趋势和损失报告进度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再保险赔款的“尾巴”要比原保险“长”,法庭判决对再保险人的影响要比原保险人更大等因素。以通货膨胀或其他可能引起赔款指数不断上升的情况为例,如右表1,再保险责任为超过50000元后的50000元,保险损失平均上涨率是10%(55000/550000),由此引起原保险人的赔款上涨3577%(18600/520000),而再保险人的成本则由30000元上升到66400元,平均涨幅高达121 33%(36400/30000)。可见,对这些影响因素的全面准确分析,有利于正确厘订再保险业务价格。
  二、影响再保险业务定价的因素
  影响再保险定价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通货膨胀、财务实力与再保险人的净资产、费率水平的足量性、展业费用、自留额的确定与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风险的地理分布、再保险限额、再保险费及其风险附加的关系。
  通货膨胀等引起赔款上涨因素对
  表1 超额再保险人的影响(单位:元) 上涨前上涨后毛保险
  损失原保险
  人赔款再保险
  人赔款毛损失
  总额通货膨
  胀绝对
  数额原保险
  人赔款再保险
  人赔款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对保险和再保险的影响如前文所言。一般地,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通过在再保险协议中添加一个条款,来实现双方对通货膨胀引起的赔款增加进行合理分摊。假定某再保险协议为一份超过50000元的450000元的超赔合同,协议起期日为1992年1月1日,损失发生日是1992年8月15日。有三笔赔案,索赔日分别为1993年、1994年和1995年,三笔金额分别是10000元、1215000元和150000元,合计为175000元。1992年物价指数为100,此后3年的物价指数分别是110、121和177。首先,将三年的赔款额按物价指数换算成1992年物价水平的赔款数,则分别为9091元、12397元和84746元,合计为106234元。其次,在1992年的赔款水平上计算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应承担的比例。根据合同规定,原保险人承担50000元,超过部分但低于450000元的由再保险人承担,因此,再保险人承担56234(106234-50000)元。则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承担的比例分别是471%和529%。再次,根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1992年物价水平上应承担的比例,计算各自对此后三年赔案合计金额的分摊额,在本例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将分别承担82425(175000×471%)元和92575(175000×529%)元。
  2,财务实力与再保险人的净资产。 20世纪80年代,由于国际上大量无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出现,使得人们十分关注分出公司的财务实力。在一些情况下,再保险说穿了就是原保险的银行——即起到再融资的作用。比如,原保险人选择比例性再保险而不是超额损失再保险,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再保险的融资。一般地,保险管理者和财务实力评级组织认为,保险费与权益保持在3:1的水平上是可以接受的。若原保险人接受的保费量超过这个比例,就存在向再保险人购买再保险融资的需要,而不是简单地停止销售保险单。因为,原保险人一旦拒绝接受业务,可能会永远失去这些客户。因此,原保险人分出的保费量越大,再保险人提供的融资量也越大。
  原保险人财务实力用磬的过程,同时就是再保险人净资产被占用的过程。分入的保费越多,需要再保险人配置相应的净资产也就越多。结果,再保险人就必须考虑其净资产的最佳配置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竞争性配置的需要。如果净资产较少,再保险人就应该将有限的净资产配置在较为赢利的业务上,以求实现净资产报酬的最大化,比如说每配置一定量的净资产,需要提供3%到4%的额外报酬。另一方面,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如果再保险人的净资产比例充足,则净资产配置报酬附加就会很低,甚至没有,这就是常说的供求关系。
  3,费率水平的足量性。 既然费率水平的足量性具有风险选择功能,即原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是否足量,直接关系到再保险人的保险费是否足量。因此,再保险人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分出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是否足量进行分析评价。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各家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不同,就同一种类型的风险标的,如某建筑工程,对A公司来说,3‰费率水平可能是不足量的,但对B公司来说却是足量的,甚至是超量的。但有一点很确定,那就是承保利润,这是对过去价格水平的最好衡量标准。再保险人获得这一信息的常用办法是要求分出公司提供年报,借此同其他一些标准费率水平进行比较。通过对费率水平的较长时间观察和分析,再保险人就能把握再保险价格的趋势。如果分出公司不能提供其较长时间的、可以反映价格水平的报告,那么,应当引起再保险人的注意,可能是其管理能力有限,也可能是不愿意向再保险人提供真实情况。
  4,展业费用。 再保险人获得原保险业务,必然发生一些费用,主要指在再保险价格上对原保险人的一种折扣,如提高分保佣金等。从长期看,再保险人应当有利润,这就意味着,这些费用加上再保险本身经营成本不能超过再保险业务保费。基于这一认识,再保险人应当对所有的影响再保险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价,包括对过去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如果合同执行的结果是业务长期稳定并且有利润,那么,再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超过分出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也是很正常的事。这种做法,再保险人实际上是预付了利润佣金,目的是为了保持良好的长期业务关系。再保险人的这种展业费支出应当体现在再保险价格中。
  5,自留额的确定与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原保险人一般应备签一份再保险合同,随时消化其接受的大部分风险责任。如果原保险人过分地依赖于临时再保险来满足其承保能力的需要,其管理费用不仅要大幅度上升,同时,临时再保险费也相对较高。所以,原保险人应当十分清楚自己的实际自留限额,并建立适当的自动分保合同。表2揭示的就是原保险人确定自留限额的原则。
  以下限额表表明,公司在需要超过100万元超额再保险的同时,98%的业务在600000元以下。所以,日常需要的承保能力的绝大部分只需购买一个600000元的自动再保险合同来消化即可。
  表2XYZ原保险人的保单限额分层一览表限额
  (元)每一限额层的
  保费百分比(%)累积百分比
  (%)50000以下
  50001至100000
  100001至150000
  150001至200000
  200001至250000
  250001至300000
  300001至350000
  350001至400000
  400001至450000
  450001至500000
  500001至550000
  550001至600000
  600001至650000
  650001至700000
  700001至750000
  750001至800000
  800001至850000
  850001至900000
  900001至950000
  950001至999999
  1000000以上8.0
  12.0
  15.0
  22.0
  13.5
  7.5
  5.5
  4.0
  3.5
  3.0
  2.5
  1.5
  0.5
  0.3
  0.1
  0.1
  0.1
  0.1
  0.1
  0.1
  0.68.0
  20.0
  35.0
  57.0
  70.5
  78.0
  83.5
  87.5
  91.0
  94.0
  96.5
  98.0
  98.5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100再保险人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承保原承保人”。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对于再保险人而言,最具有吸引力的是原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要稳定,损失控制要理想,没有超常的巨额损失波动。只要事先有合同关系,原保险人的这种承保能力就应在合同中有所反映。如果原保险人的业务承保结果波动较大,说明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弱,再保险人就有必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价分析原保险人承保能力弱的原因。
  在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原保险人一般都有一份业务承保指南,这个指南与目前我国一些中资公司使用的业务承保手册(有的公司叫承保流程或承保规章)不完全一样。该承保指南对风险单位的确定及最高可接受限额均作了规定。因此,在评价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时,再保险人应仔细浏览分出人的业务线数指南(尤其是在有溢额合同的情况下),并对其自留风险的规模和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如果接受的再保险层触及风险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部分,而不仅限于损失程度较高层,那么,再保险人应当推定该再保险合同项下的业务或者质量较低,或者触及的保险层仍属相对较低层,从而再保险价格应相应提高。下文进一步举例说明承保指南的作用。假定建筑结构分三类:一类是砖石结构,用B表示;另一类是框架结构,用F表示;还有一类是阻燃结构,用FR表示。如果砖石结构是框架结构发生火灾损失的2/3倍,阻燃结构为框架结构的1/2倍,则三类建筑结构保险的自留线数关系为:B=2/3F,FR=2F。若X=框架结构发生损失数,在本例中为10000个货币单位,则原保险人的最大承保能力详见表3(a)和表3(b)所示。
  表3(a)XYZ公司的业务承保指南建筑物
  使用
  性质
  1结构
  类别
  2有防损措施 I
  (1-7)无防损措施 II
  (8-10)34(元)567(元)8住宅楼纸品厂电器厂餐馆注:建筑物内是否安装防火设施,一般分110种情况,其中,1-7种为有防火设施;8-10种为没有防火设施。这是当前美国产险市场的一般划分法。
  表3(a)中的第(3)栏和第(6)栏是三类结构损失间的关系(这里假定是线性关系),第(4)栏和第(7)栏是自留额,第(5)栏和第(8)栏表示三种使用性质的建筑物最大分保线数。表3(b)是根据表3(a)建立的最大承保能力指南,其表中第(4)栏和第(7)栏表示可安排分保数,第(5)栏和第(8)栏则表示包括自留额在内的最大可接受数额。以结构为FR、防损条件为II的电器厂为例,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是40000元,根据已有的再保险合同,最大承保
  INSURANCE STUDY•FORUM’99•12能力为200000元。现有近似风险状况的电器厂保额是500000元,则仍有300000元需要临时再保险的安排,即临分合同的再保险限额应是超过200000的300000元。如果平均损失率是60%,PML是75%,则进入合同的损失额为100000-175000元,为合同限额的3333%-5833%。这就是说,这个临分合同实际上也进入了损失发生频率相对较高的层,或虽然损失频率并不高,但一次损失程度较高。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再保险价格就高。
  表3(b)XYZ公司的业务承保指南建筑物
  使用
  性质
  1结构
  类别
  2有防损措施 I
  (1-7)无防损措施 II
  (8-10)345678住宅楼纸品厂0电器厂0餐馆006风险的地理分布。 有两个地理环境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巨灾风险环境,二是费率监管环境。例如,有没有业务落在巨灾易发地区,比如,我国的台风登陆地带,洪水易发的长江、黄河、松花江和黑龙江流域,以及地震易发的京津唐地区和西南边陲等。如果业务在这些地区的分布不均衡,再保险人或者要分出公司购买巨灾风险再保险保障,或者通过提高再保险价格来保证再保险合同业务的利润余额,进而保证巨灾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补偿额。这就是说,即使在处理一项常规性的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人也必须考虑这些影响再保险价格的非常规因素。
  费率监管环境问题较为复杂。比如某分出公司的业务所在地区,其费率的调整非常困难,不仅再保险人不能控制,连分出人也难以控制,以至很难保证再保险利润。对此,再保险人必须有充分的认识。这种费率监管环境在我国并不突出,但在各州对保险都有立法管辖权的美国就不一样了,再保险人在定价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7再保险限额、再保险费及其风险附加的关系。 保险经营的基础是统计意义上的风险分散,这不仅意味着风险单位的数目要足够大,而且要求一定规模的风险数目具有同质性。如果再保险合同项下的风险规模与原保险相同,那么,分入的数目就能保证统计意义上可靠性的要求,在保费与再保险限额之间就会形成较为理想的平衡,也就是说,起赔点位置相对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再保险合同的盈利性纯粹是原保险费率足量性的函数(不考虑巨灾风险的地区性特征)。
  现在的问题是,再保险人的起赔点确定在何处才是统计意义上的精确位置?如果分入保费等于或超过合同责任限额,就可以认为该合同收支平衡。从理论上讲,合同项下的总损失可以达到最大限额,即损失率达到100%。但事实是,绝大多数并没有超过合同的最大限额。这一点可以从表2中得到验证:如果合同限额是600000元,则有835%的分入风险将低于限额的半数。换句话讲,若发生全损,将有835%的业务是300000元或其以下的风险。
  8风险附加。 确定再保险费,首先要确定纯损失成本,然后还要给予一定的附加。因为纯损失成本是对正常情况下损失信息的反映。在合同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也是常有的事,所以,收支平衡对于合同再保险的长期稳定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在理想状态下,合同项下各类风险组应当做到分组均衡。这种分组均衡的状态越多,结果就越稳定,再保险人在确定佣金结构时需要留出的风险附加系数就越小。
  此外,原保险人的承保质量及其在市场份额中的位置也是确定风险附加时应考虑的因素,这两个因素对预期总损失的频率都起到影响作用。如果承保质量能够保证再保险人所接受的业务质量比较理想的话,那么就可以合理地预期,在大多数年份里的所有损失都是部分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再保险公司,邮编:100088)
  (责任编辑:万里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