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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英国寿险中介监管及其借鉴
王凯 从世界各国寿险业发展的经验看,中介制度对寿险业健康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寿险业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后走上了独立经营的道路,自身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与之配套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建设也迈出了较大步伐。目前寿险市场上活跃着一大批具备一定保险专业知识和营销技能的保险代理人,他们对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寿险市场的开拓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999年5月,我国进行了第一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寿险中介市场的构成将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如何逐步建立与之配套的有中国特色的寿险中介监管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摆在我国保险监管人员和理论研究者面前的迫切任务。 一、英国寿险行业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监管法律的出台 寿险产品的提供者寿险公司与寿险产品的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共同对寿险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负责,将两者纳入同一监管体系是英国监管体系建设和发展完善的重要目标。《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颁布实施是英国政府加强对服务于大众的金融保险投资机构监管的重要标志。鉴于其本身内容庞杂及对金融服务业的深刻影响,其中许多重要条目在1988年4月29日才正式生效。寿险产品作为私人投资者重要的一种投资工具受到这部法律的规范。事实上,市场上的寿险公司在该法实施前根据《英国1982年保险公司法》已经受到贸工部的监管,对其行为的规范不再是监管的难点和迫切问题;寿险中介人则因为寿险产品本身日趋复杂及近年金融产品相互渗透趋势的加强,而在私人投资者选择寿险产品及金融产品组合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并加强对其监管力度成为这部法律的重要立法目标,寿险市场上的产品开发者第一次与寿险中介人共同受到同一部法律的规范。 (二)《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监管内容和方法 1.专门政府机构的宏观调控与政府认证的自律组织日常管理共同构成完整监管体系。根据《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专门的政府机构——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成立,它就私人投资市场整体运行状况向政府负责,其精力集中于大的政策法规制订及监管体系的维护,目标是保证市场上该法律规范范围内的金融投资业务(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及机构投资业务除外)对每一位私人投资者的利益有较高的保障。在SIB下,一批协会团体被认可为专业自律团体(SRO)和特许职业机构(RPB),他们被授权从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宏观目标下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对这些自律组织的授权有严格的审核条件,获得授权资格后还必须在证券投资管理局的统一规范下,完成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建设,自律机构的管理资格还要定期接受核查。 2.寿险从业者的强制性资格认证及寿险中介的明确划分成为寿险市场监管运作的基础。《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和机构除经资格认证或豁免外不得开展本法规范投资及相关业务,违反此条将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或两项并罚。获得授权的渠道就是经过审核,成为SIB、SRO或RPB所管辖的组织的一员。获得资格认证不仅要参加考试,而且要对法人或自然人的资质进行全面考核,获得认证者必须严格在各自律机构所制定的管理条例下开展业务活动,否则获取的从业资格可能随时会被取消。这种资格认证制 INSURANCE STUDY•WINDOW’99•11度保证了市场上寿险中介人的素质,赋予了监管机构绝对的权威。 3.对寿险中介进行科学的划分可以明确监管责任,为建立严谨的监管体系创造条件。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代理人与经纪人应严格区别对待,公司代表是寿险公司的法定意义上的代理人,独立中介是私人投资客户的法定意义上的代理人,任何个人和机构不能兼有双重身份。传统意义上的专业代理人类似这里的公司代表,因寿险公司对其授权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最终法律责任,故只要加强对寿险公司从业资格的认证和监管,其专业代理人可通过其代理公司获得从事投资中介业务资格的认证,并接受其所代理公司的监管,寿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监管是审核其从业资格的重要指标;兼业中介人的资格认证一般通过申请成为RPB获得,如目前的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精算师协会等,但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根据机构的性质,其通过从事投资中介业务获得的收入小于其总收入的20%-49%,一旦超过规定限度,就要通过申请成为SRO组织成员的渠道获得从业资格认证;独立中介自身必须经过资格认证,成为SRO组织成员。 二、英国寿险中介监管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借鉴价值 1.寿险中介的监管受到重视。在某种程度上,英国寿险中介与产险中介的监管政策是有差异的。原因在于:寿险产品本身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寿险分红产品的发展进一步加深了寿险产品投资的风险性及专业性;寿险中介提供的寿险产品好坏需要结合投资者的投入、家庭结构、心理预期、政府税收政策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由于寿险产品购买者以私人为主,其权益更易受到分割;最重要的一点是寿险中介市场监管失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后果更严重。 2.寿险中介的明确划分成为监管政策能否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寿险公司的雇员(直销外勤人员)、寿险公司授权的个人代理人员(银行职员等)、专业寿险代理公司的雇员、寿险代理公司授权的个人代理人员全部属于公司代表之类。由于寿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其针对第三方即投保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被代理的公司承担。因此寿险公司必须挑选合格人才,这对监管机构评价公司自身是否稳健经营甚至能否保有从业资格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和会计师作为兼业代理人是由其行业性质决定的,其可能为方便客户而安排购买一些金融投资产品,如:在为客户进行遗嘱安排时,为客户子女购买寿险产品。但其必须首先申请成为特许职业机构(RPB);其次必须将这类业务作为以方便客户为目标的零星业务对待,总规模需受到严格限制(不超过其业务收入的20%-49%);最后在组织内部建立专门的该类业务管理规范仍旧必不可少。独立中介事实上是私人投资者的代理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经纪人,他们必须自身申请成为专业自律团体(SRO)下的成员。这样市场上所有的寿险中介入统统纳入了监管体系。 3.政府监管部门与自律机构共同构成的监管体系,保证了监管工作实施的不间断性和经济性。政府监管部门仅负责高层次自律组织的授权认证,督促、引导他们进行自身条例规章建设,适时进行规章实施的检查;自律机构自身承担了大量的日常规章的实施和组织内部成员的管理工作。这种体系便于政府监管部门减轻机构建设的压力,减少其事务性的工作,从而致力于宏观问题的解决;自律机构在对自身成员的管理上有直接控制权和相对专业优势,并直接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综合起来有利于寿险市场整体监管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邮编:610074) (责任编辑:郝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