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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与风险管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经理 王国良
  
  一、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保险机制本身的风险
  从一般概念看,保险公司就是经营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经营风险”,实质上是指保险公司作为中间者,通过对特定风险的识别和分类,将特定风险在众多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散。“提供经济保障”,则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接受众多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同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数倍于保费的保险金额保障。因此,保险经营无疑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保险机制所潜伏的种种风险是随时可能触发的。如果保险经营者不守保险原理,不顾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超规范经营,就必然触发潜伏着的保险机制本身的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经营不规范风险
  1市场竞争无序引发的风险。市场竞争无序突出表现在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和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集中表现为通过低费率、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保障范围和协议承保等违法违规的手段在市场上争揽业务的不正当行为。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为有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权力、私人关系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这种力量来促使客户投保,甚至还不惜通过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和帮企业担保、融资等手段,来达到其扩张市场份额的目的,有时还在理赔中掺杂人情、私利,以求续保和增保。市场的无序竞争,使有的市场主体淡忘了风险意识,无限制地承揽风险,而忘却了风险的管理,最终受损的也必然是保险业的整体利益以及保户的权益。
  2保险中介市场发育不良、保险中介人作风不正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产险中介队伍主要由经纪人和代理人组成,且代理人皆为兼职,没有专职。寿险中介则只有代理人也就是寿险营销员在有规模地开展业务。可见,数量不多,良莠不齐,发育不良,是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整体状况。保险中介队伍的发育不良使广大保户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并严重影响保险展业、理赔的机制有效运作和效率的提高。从已经进入保险中介市场服务的人员看,他们大多只受过短期培训,金融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明显不足,且个别人员流动性较大,往往只顾短期利益而没有长远的打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都不尽人意。
  3资本经营机制不规范造成的资金结构风险。其突出表现在:(1)资产结构配置不合理,没有系统地根据产、寿险对资金运用的不同要求分别制订不同的资金运用策略;(2)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机会成本浪费现象相当严重,这固然有国家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限制因素,比如说保险资金缺乏高收益的投资渠道,但也有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比如说有的经营机构一时兴起,盲目投资,有时又缩手缩脚,错失盈利良机;(3)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结构和期限不相协调,没有很好地实行“投资免疫策略”来规避风险;(4)对投资、贷款的市场调研,投资渠道的论证、评估、审批,缺乏科学性、深入性和全面性,存在着“长官意志”和盲目跟风等现象。从世界范围来看,资金运用不当所造成的风险是触目惊心的,国内外许多金融机构的倒闭都与资金运用不当有关。
  (三)经营道德风险
  保险经营道德风险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源头
  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于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二是来自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三是从业人员与被保险人串通一气所产生的道德风险。无论经营道德风险形成的具体情节怎样不同,其基本目的和方式总是万变不离其宗:即诈骗、挪用、贪污保险金或骗赔。
  (四)电子化风险
  保险业的电子化风险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为技术性风险。电脑网络技术是一门科技含量极高的学科,如发生问题,解决时往往就具有较高的难度。而随着电脑网络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运作越来越复杂,其危害的波及面会越来越广,危害程度也会越来越深,甚至会令人始料不及。如“千年虫”问题就属于典型的技术性风险。保险业因其较高的电子化程度及业务与时间的密切相关性等特点很可能成为“千年虫”发作的“温床”。此外,对“黑客”袭击防范不力和网络失灵、中断乃至瘫痪等电子化建设中的技术性风险,也会造成重大的损失。二是电子化管理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与传统意义上的经营道德风险相比,其隐蔽性和危害性更大。从发展趋势看,保险业绝大部分重要部门和主要业务管理逐步都将完全实行电子化,如网上营销和核保核赔,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分析决策的电脑网络技术应用等。如果在这些重要的环节发生高科技的违法犯罪,其破坏力可想而知,而且这类高科技的犯罪,往往难以防范和及时侦破。
  (五)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主要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制订和执行未能顾及保险业的行业利益或与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有一定的差距所带来的风险。目前主要是利率调整对保险业尤其是长期寿险业务将来的偿付能力造成的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利率风险不仅影响到寿险业的发展,更危及寿险业的生存,并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相当大的危害。在银行存款利率七次下调之前和下调的间隔之间,国内保险公司大多参照当时较高的银行利率设计出保单的预定利率,由于缺乏针对银行利率变化的灵活变更条件,在整个缴费期和给付期内的保单利率一成不变,这就使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倒挂的矛盾日益加深,“利差损”继续扩大,数额惊人,且很难在短期内弥补。有的公司只能靠不断增加新的保费收入来弥补给付的不足,导致业务经营恶性循环,令人担忧。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过去一直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金融债券。最近虽然增开了诸如购买信用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和进行国债回购等投资渠道,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于狭窄。且投资渠道收益率不高、市场容量不大或成熟度不高、流通变现能力较差,大量保险资金,尤其是全国各保险公司共约600亿元的寿险资金缺乏较高收益的投向,很难获得保值、增值,但又承担着未来的巨额赔(给)付重担,较长时期“利差”损失的风险已不可避免。而且,这一风险不仅仅危害保险公司,还有可能触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保险业的风险管理
  (一)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要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求得健康发展,必须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建立风险管理(事前防范)预警指标体系,巩固业务经营管理(事中控制)体系,完善监督稽核(事后控制)体系,重点解决权力制约失衡、权责约束脱节和财务处理不实等问题。
  1,建立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在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同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在风险评估制度、财务分析和经营管理质量综合考核的各类指标中,抽出部分对保险偿付能力影响大、概括性强的指标,如保险保障指数、核保平均费率、综合手续费率、应收保费率、综合赔付率、资金运用收益率、高风险大保额业务再保比率、分保赔款摊回比率、各项准备金充足率等,组成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加以分析监控,充分运用电子化管理信息量大、查询快捷方便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严密审视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及时发现并“报警”不良征兆,以引起各级管理者的高度重视,调整工作策略,防止内部隐患,从而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2,巩固业务经营管理体系。业务经营管理包括业务、财务、资金、电脑及人事管理各个方面。各类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业务、财务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优化完善分级核保归口管理和集中理赔的处理程序,实行会计财务处理分级授权和
  INSURANCE STUDY•FORUM’99•11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实行保险资管理和运用的集中管理,加强电脑程度中的防错防弊功能控制和电脑使用的风险防范,使各个工作环节做到横向有岗位分工制约,纵向有分级审批监督,使业务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安全有序状态。同时,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经营风险的事中控制,与干部员工队伍的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建设好一支政治坚强、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队伍,尤其是要加强对核保核赔师、会计师、精算师、评估师、电子化网络工程师的资格审查和培养。
  3,完善监督稽核体系。鉴于许多经济案件都是从外部发现因此要加强事后监督,及时掌握包括各类赔款、退费、手续费的到帐情况;对员工实行每月随机比例稽核制度;定期检查基层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对包括岗位责任制、内部制度的执行、完成业务质量指标的情况等,可以实行打分制进行评比;不断加大稽核工作的力度,建立以业务部门的自查自纠、业务管理部门的日常辅导与检查、稽核部门的稽核检查与评估考核为主的三级内控管理办法,做到把关口前移。
  (二)营造保险市场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1,健全和完善保险法规体系。《保险法》颁布实施几年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使得政府对保险业、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监管有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依据,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条文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的健康发展。为此,应尽快制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和其它从属法规,如《保险公司经营细则》、《保险市场竞争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保险会计法》、《保险公司破产法》、《经纪人管理法》等,建立健全保险法规体系,创造与保险市场相适应的法律环境。
  2,严厉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在加紧立法、努力创造有法可依的市场环境的同时,必须做到执法严厉,对于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团体寿险业务长险短做,“高息揽储”,为企业资金化公为私提供便利,代理人截留保费、“吃单”、哄抬手续费,外国保险公司在华代表机构和未获准入的外国保险公司非法在境内经营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保险公司业务员缺乏职业道德,欺骗保户,相互诋毁,损坏保险行业形象,搞虚假保费多提费用,财务两本帐、“阴阳单”,私设小金库,违规担保等混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只有令行禁止,才能规范市场行为。
  (三)自觉执行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并争取相关政策向保险业合理倾斜
  1,利率政策。利率政策是国家调整经济的杠杆。前已述及,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七次降低了银行存、贷款利率,而保险业由于对此项政策不断变化的预见能力、应变能力不足,再加上资金运用渠道限制过严的因素,造成了大量的利差损。因此,我们应吸取教训,顺应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变化,要充分运用公司自身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根据内部业务、财务、资金等经营情况,结合外部政策、法规可能变化的因素如利率政策走势,加强对远期风险预测,研究增加效益的措施,力争在经营方式和险种设计上有所突破,使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险种设计上来看,要改革费率厘订机制,开发分红寿险、万能寿险等新险种,使保险经营者可以不再因明天的利率变化而困惑。
  2,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民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保险税收政策无疑是保险业发展所必需的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保险税制改定于1997年初,当时将55%所得税率降为33%,将5%的营业税调高到8%。营业税的上调,以及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附加费的增加,使保险公司纳税的总金额大幅增加。营业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基数,保费收入中有很大一块要以赔款方式退还给被保险人,可见上调营业税使保险公司承受了更多的压力。因此,营业税的计算应以退保和赔付后的净保费为依据,与此同时,我国现行保险税制给予外资保险公司以较多的优惠政策,也使内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中更加处于劣势。为此,从防范风险、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角度考虑,国家应减轻内资保险公司税收负担,主要是降低营业税,并享受与外资保险公司的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保险税制,为内外资保险公司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3保险资金运用政策。保险资金运用应该在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取得最大限度的盈利,实现保险公司的良好效益。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虽然保证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但由于限制过严,各保险公司收益不大,不足以弥补因银行降息而形成的利差损及其他业务经营中的各种亏损。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快出台保险资金运用新规定,以作为《保险法》的补充,针对寿险与产险资金的不同特点,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采取不同的投资政策,改数量限制为投资结构控制,规定某一项投资的最高比例,改善寿险投资的监管,以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四)改进保险监管方式,为保险公司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创造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在于进入市场,而一个企业真正进入市场的标志,是看其是否具备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创造能力。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的产品报审制度,显然是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对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该从市场经济的规律出发,尽快地过渡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让保险公司拥有设计、开发新险种的自主权,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
  
  (作者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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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郝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