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浅析机车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问题
陈大庆
一、机车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存在的问题 (一)车辆新车购置价与玻璃配置价格的不对应性 根据中国保监会1999年颁发的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车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的收取是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为依据的,车辆新车购置价的高低决定了保险人收取保费的多少。可见车辆新车购置价格对玻璃单独破碎险的经营具有直接制约作用。然而,作为保险标的的汽车玻璃与新车购置价是否有直接的关系呢?实际上,随着我国汽车业竟争的加剧,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发生着明显的转变。因为生产厂家为了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在产品的外观设计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增加了投入。而作为车辆外观重要组成部分的玻璃,其规格、质量、豪华程度也进行了明显的改进,而且随着我国汽车玻璃生产工艺的提高,生产成本不断下降。一方面,车辆生产厂家为了参与市场竞争,竞相降低成本,降低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另一方面,为了迎合客户的心理,在车辆的外观设计上进行改进,在玻璃的内在质量上进行提高,满足用户的视野开阔度、行车可见度、豪华舒适度等。这样就导致了汽车的价格与玻璃质量两者关系的松散,车辆价值与玻璃配置不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