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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寿险业实行公开性原则的必要性
曹青杨
目前,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己进入一个转型时期,通过优良的服务赢得客户己成为保险公司保持竞争力的关键。但自1998年以来、保户对寿险公司的投诉、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寿险业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业,其长期发展取决于客户对寿险公司的认同。然而,寿险合同的专业性很强,业务管理及监管内容也非普通客户可以了解。这就造成客户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缺少中立、权威机构的信息披露情况下,客户也无法判断寿险公司的营销活动、理赔管理等方面准确与否。这类问题的存在还将引发道德风险,引发寿险业的信誉危机。本文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将公开性原则引入寿险公司日常管理这一对策建议。 一、我国寿险经营中争议与纠纷的集中表现 目前,保户的间题主要集中于拒赔、退保、代理少、销售等方面。据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客户投诉中与理赔有关的问题占50%,与退保有关的问题占30%,其它主要是与代理人有关的问题。 (一)对保单条款的解释 保险代理人在进行客户拜访时,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与说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对条款有较深入的了解。但由于多数客户对条款中的保险专业术语及名词不甚理解,因此只能通过宣传资料及代理人的解释来了解相关内容。由于在销售过程中客户只面对保险代理人,公司无法对其行为直接进行管理,因此客户可能会得到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的解释,有时甚至是有误导的解释。如,用银行利率与保险合同的预定利率做比较;以假定的期限或事件进行理想化的说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