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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货运险中的物权与保险利益

戴风华

    在货运险理赔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这祥的间题:以CIF价成交的出口货物,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货物受损,买方在尚未支付货款的前提下可否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反过来,卖方可否以物权尚未转移于买方为由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对此,笔者试就国际贸易惯例、保险法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物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对货运险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物权与风险在买卖双方间转移并非同时进行。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规定,货物所有权在卖方将单据转交给买方掌握的时候转移给买方。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IF价的解释规定为:风险从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移于买方。通常情况下,卖方将货物装船后才能获得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后根据销售合同将提单及有关单据通过银行转交或直接寄给买方,可见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经常迟于风险的转移。因为货物一经装船,风险即转移于买方,而这时候买方还未收到提货单据,因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