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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郭培强 刘荣芳
一般来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要与否,须依据以下五个条件来判定:一是金融深化与开放程度。经济的货币化、金融化、自由化程度越高,金融风险累积就越大,公众储蓄存款损失的概率也越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也相应越大。二是金融体制。若金融机构构成是由清一色的国家银行履行职能,缺乏退出自由,那么这种金融体制的风险应该为零;若金融机构多样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相互竟争,享有自由进出市场的权利,则极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三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存款保险是直接针对银行倒闭这一事实提出来的。对此,各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了诸如接管、抢救、合并、收缩网点和停办业务种类等退出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金融机构仍只能以破产倒闭的方式退出。而银行倒闭会对存款人带来严重冲击,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形成巨大震荡。这就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在编制配套的“公共安全网”时,增设一道防线。四是金融风险最终承载体。当对一个陷入困境的银行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时,损失由谁承担是必须正视的问题,如果风险最终由市场中的金融机构独立承担,则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五是存款人风险意识程度。存款人的风险预期大小、对经济危机的认识及把握程度、存款人的从众心理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是否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