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行政法规
陈盛武
提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为全国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活动中起着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作用。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不容忽视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有法院或被保险人无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存在从而引发了纠纷或错案,这是应该引为关注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吴某(下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1996年12月4日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标的为皇冠轿车,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盗抢险等,保险期限自1996年12月10日到1997年12月9日。投保人依约交纳了保险费。1997年2月间,被保险人因车辆碰撞损坏,获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1997年10月4日,该车在使用中临时停放时被盗。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该车被盗时已超过年检期限为由,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9条的约定作出拒赔决定,引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