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论非寿险直接业务的定价
方春银
一、非寿险直接业务的定价目标 所谓定价就是给商品确定价格,保险业界一般将保险商品的价格称为费率。直接保险业务的定价目标是,在解决商业自标和管理需要这一对矛盾的同时,将保费同风险性结合起来。例如,在市场疲软时,保持市场份额这一商业目标会导致价格的非足量性,而这又与价格须足量性这一管理需要相冲突。将保费与风险性结合起来,意味着某一险种的费率水平应满足如下条件:第一,补偿该险种的赔付需要,第二,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第三,向保险人和投资者提供有竞争性的权益资产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