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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不应列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范围
王和庆 徐冰 崔海斌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推行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制度无疑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革新之举,它对于压缩行政经费开支,杜绝奢侈之风,加强政府物资采办部门廉政建设是大有益处的。但也有一些政府部门把车辆保险费的交纳也列入了采购公开招标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违保险原理和保险法规,其理由有三点: 一是财产保险不同于物资采购一类的经济活动,财产保险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按规定费率交纳保费的比例而相应承担保障责任的一种保险。尤其是机动车辆保险,是由主险和若干个附加险组合而成的,既有车辆本身损失的保险,又有车辆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而主险和若干个附加险种的保费,构成了车辆保险的总保费。保费的减少往往意味着车辆保险责任的减少。也就是说,如果实行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就极有可能会造成投保险种的减少,而且保费也不能按规定费率交足。这样做,看似节省了经费开支,但事实上却恰恰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保险公司给予的风险保障也只能是相应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