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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标准化与非标准化

香港一般保险总会副主席 郭毅能

    本文将从正反两个方面探讨机动车辆的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市场,及其对保险市场内各方的利弊影响。标准化是指定价、费率、保险单编制、中介、赔偿等要素由市场的中心机构控制。非标准化是指定价、费率、保险单的编制、中介、赔偿等要素由市场内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这可能是两个极端化了的定义。现实中,多数市场的运作介于这两者之间。在探讨有关标准化和非标准化市场的间题之前,应先了解一下机动车辆保险的几个特点,这些特点反过来又会影响市场的结构和组成。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责任范围。在多数国家中,法律要求的机动车辆保险最低责任范围是指强制性第三者人身伤害险。该风险有时由国家政府承保,通过向驾车人征税,如汽油税等,以提供保险金。更多的情况下由机动车辆保险人承保此类风险。但上述政府方案的益处在于它对未投保此类险的驾车人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