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对保险资金运用于高科技领域的探讨
李虹
众所周知.如何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及收益性的统一,是保险界敏感而尚有争议的热点:我国《保险法》第104条第1,2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守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规定把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放在首要地位,而对其增值性则较慎重,当然这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所必须的。然而,随着银行两年内五次降息、国债利率的相应下降、由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通货紧缩的逐步显现,已使保险资金无法仅靠安全性便可高枕无优了。特别是以长期负债为主的寿险业务,如果仅把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作为寿险资金平均收益率,“利差损”则愈演愈烈,所以.目前最迫切的是要把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提高上去,这是枚关寿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关键之举,如果效益性长期不能得以保证。安全性、流动性从根本上便得不到保障。与其目前我们以“防弊”的心态处处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金融机能,或根本忽视保险业身为金融业之价值,使业者面临坐拥经济资源,却无从运用的窘境,不如积极地运用保险业所拥有的庞大的经济资源,以导引、发挥其正面的金融功能。除现行的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外,在不违背公益和《保险法》前提下,寿险资金运用还应开辟组建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