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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相关问题分析

李加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却给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麻烦,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使保险人已明确说明了该条款,但如果投保人否认,保险人也很难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这对保险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
    1996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经贸有限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在调查过后,保险公司以“自燃”拒赔,于是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案保险单背面虽有保险人的“责任免险条款”,但未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判保险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