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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洪水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
刘京生
从世界范围看,洪水是灾害发生频率最高、导致死亡人数最多、对国计民生造成损失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1998年夏天,我国南方的长江流域和北方的松花江流域、嫩江流域同时发生了历史上百年罕见的洪涝灾害,其灾情来得之突然、持续时间之长久、受灾面积之广泛均远远超过正常年景,给当地少、们的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灾后救助体系大致有三个层次:一是以国家财政为支撑的助体系,它是我国现有灾害救助机制的主体。我国财政部门专门设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水利建设基金,1998年己安排21. 7亿元(人民币。下同)为抗洪救灾及灾区人民的基本生存需要提供资金保障;二是以各家保险公司为主的商业保险补偿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公司在帮助已投保的受灾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重建家园等方面均发挥着日益显著的经济补偿作用。到1998年9月底,各家保险公司赔付的水灾赔款已近20亿元;三是民政系统和慈善机构的援助。发展民政系统和民间慈善事业对灾后重建的援助,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体现我国人民“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据了解,社会各界对1998年洪涝灾区的捐款(物)已逾30亿元,加上中央预算拨付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6. 9亿元,共约37亿多元。目前捐款(物)工作仍在继续。痛定思痛,反思洪灾,保险在抗御洪灾方面应发挥什么作用和它的市场定位应是什么,是很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