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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陈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针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标的而订立的。《海商法))适用于海上保险,即水险((保险法)>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看.适用于非海上险,即非水险。《海商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由其第147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在我国是近十几年来新兴的保险种类.由于该险种专业性强,保险费收入占整个市场的份额较小,所以很少有人了解此项业务,立法时对此项险种的考虑也很少二但随着我国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工业的不断壮大,海上油田越来越多。到目前为止。已有二十多个海上油田投入生产,与之相适应的保险业务也在逐步扩大,对海上石油保险的研究也在不断加深。
    保险公司在从事海上石油保险业务中,对该项险种适用的法律经常产生疑问,即该险种到底应该适用《海商法》还是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笔者通过多年从事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的实践,认为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应适用《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