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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订

方东平 曹晓灵 黄新宇

    一、我国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
    1997年,上海、浙江、山东一市两省开始进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及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投保人是工程项目经理部二被保险人是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上所有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受益人是意外事故伤残者本人或者死亡者的法定受益人或生前指定的受益人。保险期限自该工程项目被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为止:工程因故停工,保险期限应作相应顺延,并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对于保险费的计提,考虑到建筑业的特点,各地从实际出发.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高峰期实有人数的百分之四十或五十计算(只计人数,不计性名),设定每}、的年交保险费.也有的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率或按照单位施工面积计投二具体费率根据工程事故风险、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和支付最高保险金而测定。某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保费按每人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3元(人民币,下同)的标准交纳。因工伤亡人员的保险金,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膳食费、就医路费、因工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工伤事故,均应按照保险责任获赔保险金。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投保日期起计。保险费计入建设工程成本。